個體經濟法學

個體經濟法學

個體經濟法學是指研究和調整個體勞動者與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個體勞動者,少量幫工、學徒以及廣大消費者之間的社會關係、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一門新興法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體經濟法學
  • 外文名:The individual subject of economic law
  • 類別:一門新興法學
  • 貢獻人物:何善昌,李昌興、鄭天順等
形成,主要研究內容,

形成

個體經濟法學是順應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發展需要而逐步形成的。近幾年來,中國法學界對這門學科的研究取得了較大的進展,研究成果逐年增多。何善昌,李昌興、鄭天順等在《現代法學》、《政法論壇》等刊物上發表了許多有價值的文章,對這一學科的性質,指導思想,地位和作用,保障措施、經營權利和義務以及監督管理和各種制度等方面作了研究和探索,大大地豐富了這門學科的內容。
為了保障個體經濟的發展,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除憲法規定外,國務院於1981年7月發布了《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1983年4月又發布了這一規定的補充規定,對個體戶經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1.國家保護個體戶的正當經營、合法收益和資產,如儲蓄、房屋、生活資料,小型生產資料、機動工具。機動車船和其他設備等,2.個體戶的合法經營活動,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亂加干涉:3.凡屬經過批准的個體經營網點和經營場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驅趕和排擠,如果因國家建設需要遷動的,應給予補償,並為其另行安排適當地點,4.凡屬有關部門納入計畫的對個體經營戶供應的物質不得隨意中斷、刁難和卡脖子;5.個體經營者除依法納稅和按規定繳納費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其亂攤派和剋扣費用,6.在參軍,升學、招工,入黨,入團和評選勞模等方面,對個體經營者一視同仁,不得歧視;7。個體經營者從批准經營之日起計算工齡,8.個體戶可以向保險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金,逐步建立個體經營者的勞動福利和退休制度,9.可以按行業成立個體經營者協會或聯合會,10.個體戶可以起字號,刻圖章,在銀行或信用社開列帳號,如其經營所需資金自籌不足的或周轉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貸款,11.凡從事社會急需而又緊缺的修理,加工、飲食及其他服務性行業的個體戶,稅款可酌情減免,12.個體經營者若從事廣大民眾急需但經營確有困難和盈利微薄的行業,可以免稅,13.所需材料、貨源屬於計畫供應的部分,當地工商、物資等有關部門應根據統籌兼顧、一視同仁的原則,納入計畫,合理分配,積極安排;對那些國家不供應或供應不足的部分,個體經營者可以自行採購,14.個體經濟者享有專用、專利、刊播廣告、簽訂經濟契約等權利,15.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如果遭到侵犯,可以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了上述規定外,1984年2月,國務院又發布了《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既確立了中國城鄉個體經濟者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又為中國個體經濟法學的創建提供了法律依據。

主要研究內容

中國個體經濟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和範圍大致有下列幾個方面:
一、個體經濟的性質和任務。個體經濟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據有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至1986年底,全國城鄉個體工商戶已達2000餘萬戶。黨的第十三大報告中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經濟成分,不是發展得太多了,面是還很不夠。對於城鄉合作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都要繼續鼓勵它們發展。黨的這一政策表明,個體經濟大有發展前途,它由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商品經濟的性質所決定的。個體經濟經營的範圍主要是,各種小型的手工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運輸業,房屋修繕業以及人民民眾所需要而國營和集體未經營或經營不足的行業。
二、個體經濟所有權的主體和客體。個體經濟所有權的主體是從事個體經營的公民,他們是自食其力的獨立勞動者。他們經過申請、得到批准並取得營業執照後,就取得了個體經濟所有權主體的法律地位。個體經濟所有權的客體主要取決於有關部門所批准的經營範圍,個體經營者對自己的合法資產,依法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任何單位或部門都不得干涉。但個體經營者在行使所有權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從事正當經營,不得進行違法活動,並接受有關部門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三、個體經濟的立法和保障。為了保障中國城鄉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個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已勢在必行。儘管國家憲法,民法通則以及國務院先後頒布的三個政策性規定中,已對個體經濟作了若干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比較原則,至今還沒有一個總章程,還沒有形成一部管理和調整城鄉個體經濟的統一法典。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個體經濟領域裡的立法大大落後於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正是由於個體經濟的法制不完備,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出現了侵犯個體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如個體經營者營業的房屋或場地被占、機器被破壞、工具被拿走,契約被撕毀,甚至遭受強行攤派。個體經濟的發展亟待完善個體經濟的保護法律。
四、建立和健全個體勞動者組織。1.建立個體經濟管理委員會。中國的個體勞動者是一個龐大、複雜面又高度分散的社會群體,從中央到地方,目前都將其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沒有一個專門機構來加以管理。因此,廣大個體勞動者和有關學者提出,應在各級政府中設立個體經濟管理委員會或個體經濟管理局,以便調整和強化個體經濟的管理工作。2.建立個體經濟研究機構。個體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有著特殊的職能,對於它的存在和發展也需要從法的理論和實踐上加以研究和探討。為此,需要建立相應的研究機構,如個體經濟法學會,個體經濟研究中心,個體經濟聯誼會等。3.建立個體經濟的檔案與財務制度。為了加強對個體經濟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個體經濟的檔案制度和財務制度也被提到了議事日程上。它們包括:原始登記資料、定期驗照換照,從業人員(含僱傭人員和幫手),經營規模變化情況、日常檢查記錄、違法懲處情況、獎勵情況以及資金、帳冊、發票等的使用情況。
五、國外個體經濟的法制建設6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先後發布了一系列個體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以蘇聯和東歐的一些國家為例,除在憲法和民法典中規定有個體經濟的條款外,還專門制定了有關的單行法規,如羅馬尼亞頒布了《服務行業代營法》。匈牙利頒布了《小手工業法》等。各國對個體經濟立法的內容主要有,所有權性質,組織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權益分配、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國家干預和管理,權益保護、違法罰則等等。
綜上所述,中國個體經濟法學在理論和立法上都還不完備。但在中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個體經濟還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發展個體經濟將是國家一項較長期的政策。因此,必須要有相應的立法來保證它的正常發展。在此意義上,個體經濟法學是一門正在發展的新興學科,它在個體經濟領域中將發揮極大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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