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濟法

個體經濟法

個體經濟法是指在一些國家中,調整個體勞動者與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個體勞動者、少量幫工學徒及廣大消費者之間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以個人勞動和占有生產資料為特徵的小私有經濟。在社會主義中國,一定範圍的勞動者個體經濟是公有經濟的必要補充。城鄉個體工商業是個體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體經濟法
  • 性質:法律法規
外國的個體經濟立法,中國的個體經濟立法,①行業範圍,②商品價格及索酬標準,③從事人員,④申請帶徒,⑤所需場地等供應,⑥建立賬號等,⑦遵守國家法律,⑧組織個體勞協,

外國的個體經濟立法

60年代以來,在蘇聯、東歐一些國家先後發布了關於個體經濟的法律。在憲法中作出有關規定的有南斯拉夫、羅馬尼亞、 匈牙利、蘇聯、波蘭、 捷克斯洛伐克、 民主德國等國。匈牙利、蘇聯、 民主德國等,更在民法中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有的國家還專門制定了有關的單行法規,如羅馬尼亞《服務行業代營法》,匈牙利的《小手工業法》。各國立法的內容包括:①個體經濟的所有權;②組織形式;③經營範圍;④經營方式;⑤權益分配;⑥個體經濟與有關部門的關係;⑦國家對個體經濟的管理;⑧國家對個體經濟的保護和對違法者的罰則
經濟法經濟法

中國的個體經濟立法

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1981年 7月國務院曾發布《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1983年 4月發布了《的補充規定》,1984年2月又發布了《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等,這些法規對個體經濟的性質、經營範圍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有:

①行業範圍

包括各種小型的手工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運輸業、房屋修繕業以及民眾有需要而國營和集體未經營或經營不足的行業。

②商品價格及索酬標準

按國務院1982年發布的《物價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③從事人員

為有城鎮正式戶口的待業青壯年和農村剩餘勞動力;具有當前社會急需的技術專長或經營經驗,能夠包教學徒、傳授技藝的退休職工,以及有經營能力的社會閒散人員。

④申請帶徒

經過批准可以請一、二個幫手,技術性較強或者有特殊技藝的,可以帶二、三個最多不超過五個徒弟。在城市不準招聘農村戶口的人員,在集鎮可以招聘,但不得改變其農村戶籍。學徒學習期滿後可以自行申請開業,也可以自願聯合,合作經營。

⑤所需場地等供應

場地以及原料、材料和貨源的供應,按照1981年國家勞動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單位聯合發出的《關於解決發展城鎮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所需場地問題的通知》,參照1981年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業部等單位聯合發出的《關於對城鎮個體工商業戶貨源供應等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⑥建立賬號等

可以起字號、刻圖章,在銀行開立帳戶。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解決老年保險、醫療保險問題。

⑦遵守國家法律

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從事正當經營,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不準投機倒把,不準偷稅漏稅,不準摻雜使假,不準哄抬物價。違者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經濟制裁、吊銷營業執照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⑧組織個體勞協

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可以組織個體勞動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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