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辦法在1995.11.2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全省氣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承擔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能,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其他設有氣象台站的部門,依照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氣象工作,並受氣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四條 氣象工作堅持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宗旨,在做好為各級政府的決策服務、國防科學試驗和其他特殊任務以及為社會公眾等氣象公益服務基礎上,積極開拓氣象科技服務的其他領域,提高氣象工作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
氣象服務屬於氣象公益服務範圍的,應當無償提供;屬於專業氣象服務範圍的,可以有償提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和支持,根據全省氣象現代化的統一規劃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建設主要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的地方氣象事業,促進地方氣象事業和國家氣象事業協調發展。
第二章 地方氣象事業
第六條 地方氣象事業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承擔當地人民政府委託的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地方氣象事業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地方氣象事業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有關事業經費應當分別納入本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地方氣象事業包括:
(一)根據本地經濟建設需要,在國家氣象台站增設的天氣、氣候監測及信息加工處理服務項目,氣象通信網、天氣預警系統和天氣預報實時業務服務系統,氣象衛星遙感系統和電視天氣預報製作系統,為當地農業綜合開發、森林防火、農作物產量預測、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氣象科學研究和業務服務項目。
(二)直接用於防災、減災的人工影響局部天氣作業和試驗研究體系。
(三)縣(市)建立的為農民服務的農村氣象服務網等社會化氣象服務體系。
(四)為本部門生產和發展服務的專業氣象系統。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劃加強對農村氣象服務網和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的管理工作,不斷擴大農村氣象服務領域,改進服務手段,加強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科學研究,提高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的指揮能力和試驗作業效益。
第三章 氣象探測
第九條 氣象台站的探測場地、儀器、設施、標誌和氣象通信的電路、信道、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
第十條 氣象台站探測環境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國家基本氣象台站的地面觀測場邊緣與四周孤立障礙物的距離,為該障礙物高度的三倍以遠;為成排(寬度角大於22.5度)障礙物高度的十倍以遠。觀測場四周10米範圍內,不得種植高稈作物。
(二)太陽輻射觀測場的東、南、西三面與障礙物的距離,為該障礙物高度的十倍以遠。
(三)高空觀測場四周障礙物的仰角不得超過5度;半徑50米範圍內不得有架空電線、高大建築物和樹木等障礙物;附近不應有無線電台和其他影響控空訊號的干擾源。
(四)制氫室周圍50米內,不得有建築物和火源。
(五)天氣雷達主要探測方向的遮擋物,對天氣雷達天線的擋角不應大於0.5度,其他方向不應大於1度。
第十一條 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對氣象探測有不利影響的工程建設或其他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此類活動的,必須徵得省氣象主管部門的同意。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同氣象部門密切合作,保護探測環境。
第十二條 氣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設施的安置應當長期保持穩定。因工程建設、城市規劃需要,必須遷移的一般氣象台站或其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前一年報省氣象主管部門批准;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前兩年報省氣象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批准。遷移並重建氣象台站及其設施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 氣象信息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 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由省氣象主管部門管轄的各級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公開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研製預報得出的結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其他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只負責向本部門發布專業天氣預報。
第十四條 省氣象主管部門管轄的各級氣象台站製作的十天以上的長期天氣預報,不作公開發布或報導。因防災決策需要必須公開播發或報導時,應當徵得製作該長期預報的氣象台站同意。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單位在發表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各類氣象預報的新聞報導前,應當徵得有關氣象台站的同意。
第十六條 各級郵電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同級氣象主管部門密切合作,確保氣象通信暢通,迅速、準確地完成氣象情報、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傳遞。
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護氣象專用頻率。
第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其他廣播單位,應當保證氣象預報節目的定時播發;在特殊情況下需改變播發時間或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發布該氣象預報的氣象台站同意;對當地氣象台站臨時發布的對國計民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的或訂正的氣象預報,應當及時增播或插播。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電話、尋呼台等向社會播發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是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禁止轉發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五章 氣象服務與氣候資源利用
第十八條 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對可能影響本地的災害性天氣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防火、防汛等有關部門,提供防災抗災的決策依據和建議。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安排森林防火、防汛經費時,應當考慮氣象工作所需經費,給予氣象主管部門適當補充。
第二十條 通過傳播、刊登天氣預報、警報獲取收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發布該天氣預報、警報的氣象台站協商,給予氣象台站合理比例的收益。
第二十一條 氣象台站可以根據各行業用戶的實際需要,以有償方式提供氣象預報、氣象資料以及其他氣象科技服務。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氣象科技成果進行有償服務,須經研製該科技成果的氣象台站同意。
第二十二條 氣候資源受國家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範圍內氣候資源的特點,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作出規劃。
省氣象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全省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工作,監督檢查氣候資源保護工作;組織氣候監測診斷、分析、評價以及氣候變化的研究和套用,定期發布氣候監測公報。
鼓勵專業氣象台站為本部門需要進行氣候資源調查和區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氣象台站及其他機構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在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中實行氣象資料認證制度,環境評價單位進行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必須經省氣象檔案館審查、鑑證,出具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全省充灌、施放慶典氫氣球,實行許可證制度,由各級氣象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管理。未獲取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充灌、施放慶典氫氣球業務。
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氣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氣象行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通過規劃、指導、協調、服務、監督,促進全省氣象事業協調發展。
各部門氣象台站應當依據資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則,進行技術協作與技術交流。
在完成國家或省政府下達的抗災、搶險等重大災害氣象服務中,氣象台站應當竭力協作,加強天氣聯防,並根據需要無償提供所需各種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條 氣象台站和大型氣象儀器設備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關部門根據行業規劃新建氣象台站、新增大型氣象儀器設備、批量引進國外裝備應當與氣象主管部門共同論證。
第二十七條 各級專業氣象台站氣象探測、氣象儀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定、維修必須執行全國統一的氣象技術規範和標準,接受氣象主管部門對業務質量、氣象計量器具和探測環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經省技術監督局授權的省氣象計量器具檢定站是全省的氣象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承擔授權範圍內的氣象計量器具檢定任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發錶帶有預報結論的學術研究材料和播發非適時天氣預報,以及未經氣象台站同意,發表含有天氣預報內容的新聞報導造成影響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消除影響。
(二)擅自將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天氣預報轉傳給其他單位對社會公布或從非氣象台站轉抄天氣預報的,擅自利用天氣預報和其他氣象科技成果獲取收益的,擅自從事充灌慶典氫氣球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可處以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進行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不執行氣象資料認證制度,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氣象主管部門視情節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的行為,公安機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應當主動配合。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氣象預報或災害性天氣警報服務產生重大失誤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氣象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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