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

《 黑龍江省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 辦法》 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 2007 年 10 月 12 日 通過,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 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實施辦法,辦法(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
第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當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
第四條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應當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予答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職權範圍內比照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在財政、金融、農林、水利、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和人才培養、扶貧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畫、財政單列。
省人民政府、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時,應當有推動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發展的目標和任務的專門規定,並有相應的保障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應當在國家計畫和規劃指導下,依法制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
第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適當增加用於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性建設資金、其他專項建設資金和政策性銀行貸款的比重。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擔配套資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
第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財政,保證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正常運轉、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基礎教育正常經費支出。
民族自治地方執行國家調整工資、津貼等政策增加的財政支出,由省財政按規定給予補貼。
第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狀況,通過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充分考慮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務支出成本差異,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種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向民族自治地方傾斜。
民族自治地方因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減免稅政策造成的財政減收,上級財政在計算轉移支付時應當給予補助。
第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財政預決算,調劑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在財力保證不了正常收支平衡時,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補助。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設立並安排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工作經費,資金規模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社會保障事業予以扶持,在分配國家和省財政對社會保障方面的補助經費時,根據民族自治地方實際需要給予傾斜。
第十三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逐步提高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扶貧信貸資金用於民族自治地方的比例;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放寬對民族自治地方扶貧開發項目的貸款條件,延長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經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減稅或免稅。
第十五條 上級國家機關應當鼓勵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因地制宜地發展中小企業,並在投資、金融和稅收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上級國家機關應當支持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經濟技術協作和多層次、多方面的對口支援,引導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物資、信息及流通服務等方面,重點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現代農業、綠色食品產業和畜牧業。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優先合理開發開採本地資源。在民族自治地方開採石油和天然氣實現的增值稅和資源稅,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民族自治地方上劃增值稅增量的80%,通過轉移支付返給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工程建設項目。對民族自治地方為國家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行為,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獎勵。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民族自治地方提取的育林基金,應當全額返還民族自治地方,專項用於林業發展。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自治地方的旅遊業發展納入旅遊總體規劃,對民族自治地方旅遊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景點的建設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建立生態補水的補償機制。在民族自治地方境內濕地水資源嚴重緊缺、影響生態安全時,給予協調進行生態補水。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進行技術創新和科學普及,使其享受中央財政設立的科學基金、科技計畫經費等專項補助經費。上級財政設立的科技專項經費應當適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十三條 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少數民族幹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領導幹部,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工作人員。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配備領導幹部時,應當劃出相應的名額和崗位,定向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在換屆選舉時,應當依法和按照有關規定配齊、配強少數民族幹部。
第二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在錄用、聘用國家工作人員時,應劃出適當比例職位招錄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考試時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具體辦法由錄用、聘用主管部門會同民族工作部門制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招收人員時,應當優先招收當地少數民族公民。
第二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少數民族中培養各級幹部、各類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調派適當數量的教師、醫生、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參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並對他們的生活待遇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制定人才開發計畫和優惠政策,培養和引進各類專業人才,鼓勵各級各類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創業。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漢族和其他民族人才的家屬和子女在就業、就學以及生活等方面給予照顧,為他們提供優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幼兒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促進農村基礎教育、成人教育、職業教育統籌發展。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分配教育專項資金時,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傾斜和照顧。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重點辦好寄宿制學校,擴大貧困寄宿生的補助範圍,提高補助標準。
第二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民族學校管理者的培訓,把培養、培訓雙語教師作為重點,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民族學校任教。
第二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安排文化專項經費時,應當重點向民族自治地方傾斜,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歌舞團、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鄉(鎮)文化活動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保證人員編制,增撥專項經費,有計畫地培養民族藝術骨幹人才,開展民族民間文化的搶救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族醫藥衛生專項經費,加強民族醫藥的研發利用和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在體育場館建設、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和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經費投入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將執行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代表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黑龍江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簡稱《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布實施,從法律上保障了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權益,也為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自治區和轄有自治州、自治縣的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我省是多民族散雜居的邊疆省份,轄有一個民族自治地方——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應當依法制定實施辦法。多年來,我省十分重視《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對全省唯一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條例及十部單行條例和一系列優惠政策,省直各職能部門和大慶市也對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並實施了大量的特殊扶持措施,對推動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制定《實施辦法》,就是要通過立法把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固定下來,就是要針對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一些原則規定具體化,這是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十分必要的。
二、《實施辦法》的起草過程
2003年11月,省人大民僑外委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民委抽調立法專業人員成立了《實施辦法》起草工作小組。為了使出台的《實施辦法》符合我省實際和更具可操作性,起草工作小組多次到大慶市和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進行立法調研,併到外省區進行考察學習,在查閱大量立法資料基礎上形成了《實施辦法》初稿;初稿形成後又多次召開各有關方面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並就《實施辦法》涉及到的有關問題與省發改委、財政廳、人事廳、教育廳等 26個省直部門進行了溝通協調,在各方面對《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內容意見基本趨於一致的基礎上,起草工作小組又對《實施辦法》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多次修改,經省人大民僑外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實施辦法》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鑒於《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對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方面已經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本辦法主要對上級國家機關幫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職責作了具體的規定。
(一)關於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問題。實施西部大開發,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戰略決策。全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中有124個納入了西部大開發範圍或享有西部大開發政策,有31個自治縣包括我省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沒有納入西部大開發範圍。為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對未納入西部大開發的31個民族自治地方由其所在省的省級人民政府在職權範圍內,比照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予以扶持”。據此,我省的《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職權範圍內比照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在財政、金融、農林、水利、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和人才培養、扶貧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這一規定的貫徹實施,將會使我省的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到西部大開發政策帶來的實惠,進一步推動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
(二)關於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給予補償的問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黑髮〔2005〕21號檔案)明確了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給予補償的具體措施,對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據此,《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開發小油田開採石油和天然氣實現增值稅的25%留給當地,75%作為民族自治地方的上劃收入,將實現的資源稅全部留給民族自治地方”。
(三)關於給予民族自治地方免除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資金照顧的問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資金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減少或者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擔配套資金的,適當降低配套資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扶貧重點縣和財政困難縣確實無力負擔的,免除配套資金。其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屬於地方事務的,由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建設資金負擔比例後,按比例全額安排;屬於中央事務的,由中央財政全額安排”。我省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是國家扶貧重點縣,因此《實施辦法》作出了“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擔配套資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的規定。
(四)關於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的培養問題。根據《若干規定》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的決定》(黑髮〔2000〕11號檔案),《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中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幹部;政府機關工作部門的領導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領導幹部”。做出這樣的規定,既有利於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和省委的有關規定,又有利於改善民族關係、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同時《實施辦法》還對民族自治地方錄用聘用國家工作人員、自治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合理配備少數民族幹部、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各類人才等作了明確規定。
以上說明和《實施辦法》草案,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8月1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組成人員認為, 《實施辦法(草案)》是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七十三條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制定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的規定製定的,側重規定了上級國家機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職責,把一些重要的政策和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細化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的一些原則性規定,對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人大民僑外委和省民委根據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稿送省人大財經委、省委組織部、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大慶市人大常委會、大慶市人民政府等單位徵求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修改建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初稿。9月1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第61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初稿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修改稿。現將草案修改的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上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時,聽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門的意見應當具體化。據此,將本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時,應當有推動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發展的目標和任務的專門規定,並有相應的保障措施。”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開發小油田開採石油和天然氣實現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給當地中的“小油田”表述不準確,應當刪除,同時,開採石油和天然氣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當執行省里的有關規定。據此,將本款修改為:“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優先合理開發本地資源。在民族自治地方開採石油和天然氣實現的增值稅和資源稅,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有的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表述的“林業建設保護費”不準確,參照有關省的作法,將本款修改為:“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民族自治地方提取的育林基金,應當全額返還民族自治地方,專項用於林業發展。”
四、有的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一條中上級財政應當設立專項補助經費的表述不合適,據此,將本條最後一句修改為:“上級財政設立的科技專項經費應當適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
五、有的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內容與上位法和省有關規定的表述不一致。據此,將本條第一款修改為:“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幹部”;將本條第二款第一句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領導幹部,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工作人員。”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應明確具體辦法。據此,將本款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在錄用、聘用國家工作人員時,應劃出適當比例職位招錄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考試時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具體辦法由錄用、聘用主管部門會同民族工作部門制定。”
七、有的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寄宿制少數民族學生的生活補助費,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全額補助的提法不妥。生活補助應視學生的經濟狀況而定。據此,將本款修改為:“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重點辦好寄宿制學校,擴大貧困寄宿生的補助範圍,提高補助標準。”
八、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實施辦法(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進行了調整和修改。如,第十四條中“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修改為“上級國家機關”;第十八條中“給予一定獎勵”修改為“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獎勵”;第二十四條中“民族”修改為“少數民族”;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進行了修改等等。
九、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施行日期確定為2007年12月1日。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10月9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上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條款內容基本可行。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10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62次會議審議了草案修改稿,形成草案表決稿,並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中應當明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責任和義務,據此,增加一條為草案表決稿第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當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少數民族幹部。”(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中“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設立民族醫藥衛生專項經費”的表述不清楚,據此,將本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族醫藥衛生專項經費,加強民族醫藥的研發利用和農村公共衛生工作。”(草案表決稿第三十條)
同時,對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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