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預算管理條例》是1991年3月13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大會通過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預算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801
- 發布日期:1991-03-13
- 生效日期:1991-03-13
【發布單位】80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3-13
【生效日期】1991-03-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3-13
【生效日期】1991-03-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預算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職責
第三章 預算、決算的編制
第四章 預算、決算的審批
第五章 預算的執行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職責
第三章 預算、決算的編制
第四章 預算、決算的審批
第五章 預算的執行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管理,使預算的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預算管理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審批、預算的執行、調整和監督;決算的編制和審批。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省、市、縣(市、區)、鄉(鎮)各級預算的管理。
第四條全省總預算由省本級和各市預算組成;市、縣(市、區)、鄉(鎮)預算由本級和下一級預算組成。
省、市、縣(市、區)、鄉(鎮)本級預算由本級直屬單位和部門的預算(財務計畫)組成。
省、市、縣(市、區)、鄉(鎮)本級預算由本級直屬單位和部門的預算(財務計畫)組成。
第五條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不經法定程式決定,不得變更。
第六條各級預算、決算實行日曆年制,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條各級預算、決算中的財政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預算管理上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同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預算法律、法規;
(二)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的預算;
(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的決算;
(四)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監督本行政區域預算的執行;
(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本行政區域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關於預算不適當的決定或決議;
(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不適當的決定或決議。
(一)監督同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預算法律、法規;
(二)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的預算;
(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的決算;
(四)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監督本行政區域預算的執行;
(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本行政區域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關於預算不適當的決定或決議;
(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不適當的決定或決議。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提出本行政區域的預算草案;
(三)提出本行政區域的決算草案;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預算的執行;
(五)提出本行政區域預算的部分變更方案;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
(七)改變或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不適當的規定;
(八)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一)貫徹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提出本行政區域的預算草案;
(三)提出本行政區域的決算草案;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預算的執行;
(五)提出本行政區域預算的部分變更方案;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
(七)改變或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不適當的規定;
(八)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是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具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本行政區域預算草案;
(三)編制本行政區域決算草案;
(四)具體組織和監督預算(財務計畫)的執行;
(五)擬訂本級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批准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財務計畫)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七)審查和批覆下級財政部門的預算草案、決算草案;
(八)審查和批覆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財務計畫)、決算。
(一)貫徹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本行政區域預算草案;
(三)編制本行政區域決算草案;
(四)具體組織和監督預算(財務計畫)的執行;
(五)擬訂本級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批准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財務計畫)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七)審查和批覆下級財政部門的預算草案、決算草案;
(八)審查和批覆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財務計畫)、決算。
第十一條各部門在預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本部門預算(財務計畫)草案;
(三)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
(四)提出本部門預算(財務計畫)調整方案;
(五)組織本部門預算(財務計畫)的執行;
(六)指導並監督所屬單位預算(財務計畫)的執行;
(七)審查和批覆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財務計畫)、決算;
(八)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財務計畫)執行情況。
(一)貫徹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本部門預算(財務計畫)草案;
(三)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
(四)提出本部門預算(財務計畫)調整方案;
(五)組織本部門預算(財務計畫)的執行;
(六)指導並監督所屬單位預算(財務計畫)的執行;
(七)審查和批覆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財務計畫)、決算;
(八)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財務計畫)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各單位在預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本單位預算或財務計畫草案;
(三)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
(四)提出本單位預算(財務計畫)調整方案;
(五)及時足額上繳預算收入;
(六)執行本單位預算或財務計畫;
(七)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預算或財務計畫執行情況。
(一)貫徹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本單位預算或財務計畫草案;
(三)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
(四)提出本單位預算(財務計畫)調整方案;
(五)及時足額上繳預算收入;
(六)執行本單位預算或財務計畫;
(七)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預算或財務計畫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預算、決算的編制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草案,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編制。
第十四條預算的編制應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地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以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編制。
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十五條收入預算應當根據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收入計畫,結合本地區情況編制。
支出預算,應根據本地區全年可用財力安排。
支出預算,應根據本地區全年可用財力安排。
第十六條凡涉及影響預算收支的重大事項,各級財政部門,應量力在預算中做出安排。
第十七條編制預算時,應設定預備費,額度不超過預算支出總額的3%,用於預料不到的特殊開支。
第十八條各級預算根據支出規模和財力可能,按國家規定設定必要的預算周轉金,由財政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按規定範圍調度使用,不得用於增列支出。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上年的預算結餘款項,應當視同下年的預算收入,用於解決上年結轉支出和補充預算周轉金,有餘額的,可部分用於下一年預算的支出。
第二十條預算年度終結時,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應編制年度決算,並附有決算明細表和說明書。
第二十一條決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實現制編制。決算的情況和數字必須真實、準確。
第四章 預算、決算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預算、決算草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作關於預算、決算草案的報告,其中本級預算和決算應當單列。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的15天,將預算、決算草案及明細表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經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財政預決算審查委員會,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向大會主席團提交對預算、決算草案審查結果的報告和決議草案。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同級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預算、決算草案可作出批准的決議,也可作出修改或調整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關於預算、決算的報告及決議,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決算尚未編成的,同級人民政府可先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待決算編成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根據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預算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預算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執行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預算年度開始,各級預算草案在未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之前,應當比照上年預算做出財政收支初步安排。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將預算執行情況按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本預算期的第三季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預算收支科目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部當年的規定設定,不準隨意變動。
第三十四條預算收入的繳庫、退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預算支出應有計畫地分次撥付。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舉行會議期間,其組成人員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有關預算問題的詢問或質詢案。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有權就涉及預算的重大事項組織專門調查。
第三十七條在預算執行中,預算變更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預算經批准後,減少預算收入或增加預算支出超過2%的,應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查決定。
(二)預算短收時,支援農業生產、教育、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支出,低於本類(項)預算5%的;基本建設、行政管理費支出,超過本類(項)預算5%的,應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查決定。
(三)凡遇有重大經濟變化,預計影響預算平衡時,由人民政府提出變更方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
(一)預算經批准後,減少預算收入或增加預算支出超過2%的,應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查決定。
(二)預算短收時,支援農業生產、教育、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支出,低於本類(項)預算5%的;基本建設、行政管理費支出,超過本類(項)預算5%的,應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查決定。
(三)凡遇有重大經濟變化,預計影響預算平衡時,由人民政府提出變更方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財務計畫)的部分變更,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報告,由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九條行政區劃變動,企業、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係引起預算調整的,各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定期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備案。
第四十條財政、稅務、人民銀行和審計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保證預算執行和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下列各項屬於違反本條例行為:
(一)擅自改變預算的;
(二)隱瞞、轉移、截留國家預算收入的;
(三)無故拖欠應上繳國家稅收、利潤或其他預算收入的;
(四)越權作出減少收入、增加支出規定的;
(五)虛報、冒領、侵占、挪用預算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的;
(七)編報假決算的;
(八)擅自將預算內資金安排預算外支出或將預算外支出擠占預算內資金的。
(一)擅自改變預算的;
(二)隱瞞、轉移、截留國家預算收入的;
(三)無故拖欠應上繳國家稅收、利潤或其他預算收入的;
(四)越權作出減少收入、增加支出規定的;
(五)虛報、冒領、侵占、挪用預算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的;
(七)編報假決算的;
(八)擅自將預算內資金安排預算外支出或將預算外支出擠占預算內資金的。
第四十二條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糾正其違法行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收滯納金;
(三)罰款、沒收財物;
(四)行政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收滯納金;
(三)罰款、沒收財物;
(四)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給國民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依法提出質詢,直至罷免其行政職務。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部門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計畫單列縣(市)的預算、決算,視同市一級管理。
第四十八條財政體制不健全的鄉、鎮的預算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在執行中,與國家法律、法規牴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