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的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的規定

1984年8月27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於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84-08-27
  • 生效日期:1984-10-01
檔案來源,職責,追究責任,草案說明,

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80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8-27
【生效日期】1984-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的規定
(1984年8月27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的具體情況,為保障人民民主權利,正確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密切國家機關與民眾的聯繫,克服官僚主義,不斷改進工作和作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民眾對於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對於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全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必須認真接待,查清事實,負責處理,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是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領導者的一項重要職責,對重要信訪,領導者應親自過問主持研究,必要時親自接待、處理。
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要設立相應的專門機構或確定專(兼)職人員,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第五條各單位信訪機構的職責是:

職責

(1)接待民眾來訪;
(2)向同級有關部門和下級機關、部屬單位交辦信訪案件;
(3)督促檢查信訪工作和信訪案件的處理;
(4)查處重要信訪案件;
(5)向領導反映情況;
(6)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並及時報告處理結果。
第六條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處理的原則。
1、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基層單位是鄉、鎮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及信訪人所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信訪問題,力求在基層解決。
2、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屬於不服基層單位或信訪人所在單位處理的,要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接待處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由領導或信訪部門指定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
3、越級上訪屬於申訴、要求、批評、建議等問題應當交當地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屬於控告、檢舉問題,應交其上一級政府或單位調查處理。重要案件,上級主管部門應直接調查處理。
4、應依照法律程式處理的案件,分別由司法機關接待處理。
第七條對於人民民眾的申訴、控告、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嚴禁將控告、檢舉材料給被控告、檢舉的單位或本人。
第八條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要堅持實事求是,按政策、法律辦事。對上訪人提出的要求,凡符合政策、法律規定又能解決的,必須認真及時解決;暫時解決不了的,應說明情況;對於提出過高要求或無理要求的上訪人要說服教育。
第九條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應及時查處,重大複雜的案件,要在三個月內處理結案,並向交辦機關報告結果。不能按期結案的,要向交辦機關請示予以批准。
第十條在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中,有優異成績的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本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責任者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接待單位應當接待處理而沒有接待或沒有及時正確處理的;
2、本單位能夠解決或上級決定解決的問題遲遲不辦,以及不按上級交辦查處的;
3、需要同有關部門協作解決的問題,主管部門不承擔責任,不主動同有關部門聯繫或有關部門不予配合的;
4、政策界限不清或本單位確實無力解決不向上級請示報告或上級部門對請示報告不及時批覆的;
5、將控告、檢舉材料轉到被控告、檢舉的單位或本人手裡的;
6、壓制和打擊報復上訪人的;
7、接待處理信訪的人員,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接受賄賂和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處理的申訴控告案件,應把處理的決定或處理的意見交上訪人一份。如上訪人對處理不服,須攜帶處理單位的處理決定或意見,到上級主管部門申訴,由上級主管部門覆核裁定。
第十三條屬於集體問題的上訪,應當寫信或選派代表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十四條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要實事求是,不得違法行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予以收容遣送、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追究責任

1、堅持無理要求,長期糾纏,屢教不改者;
2、以上訪為由,到處流竄、行騙、危害社會秩序者;
3、聚眾鬧事,衝擊機關,強占辦公室,侮辱毆打工作人員者;
4、歪曲、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者;
5、採取惡劣手段,危害社會治安者;
6、攜帶爆炸物品或其他兇器威脅工作人員者;
7、將老人、病殘人、兒童捨棄在接待單位進行要挾者;
8、串聯、慫恿支持上訪人無理取鬧者;
9、其他擾亂機關工作、生產和社會秩序行為者。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各位主任、委員:
我受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委託,就《黑龍江省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信訪規定》),做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信訪規定》是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和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而制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
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還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憲法》的其它條款也有有關的規定。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是人民民眾參與國家管理,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
(三)《信訪規定》的內容共十五條。
第一條說明了制定《信訪規定》的法律依據和宗旨。
第二條說明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是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方式,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強調了要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民眾的正當要求,切實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第三條根據信訪工作的性質和任務,強調了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是各級國家機關領導者的一項重要職責,領導者應當親自動手做好這項工作。實踐證明,信訪工作做好了,可以起到聯繫民眾的作用,反映信息的作用,對政策執行的反饋作用,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和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作用。這對於克服官僚主義作風,改進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的領導同志都要把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當做一件大事,列入議事日程,親自抓好。
第四、五條,對信訪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做了規定。做為領導者親自傾聽民眾意見、要求、呼聲,體察民情,關心民眾的疾苦是很必要的,就來信來訪民眾意願來說,人們都希望把自己的意見和要求直接地反映給領導者,但由於目前來信來訪量較大,領導者不能件件躬親,為了使來信來訪件件得到恰當處理,必須建立相應的辦事機構,配備較強的幹部,協助領導同志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這個機構一方面要向領導負責,另一方面又要對民眾負責。為了提高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效率,把問題處理好,規定了信訪機構的職責,這個機構不是“收發室”轉來轉去,必須確定它的職責和許可權。特別是在交辦、催辦、督促檢查工作上應當有一定權威,不然,有些問題就要梗塞,擱淺,延誤民眾的事情。根據《信訪規定》中確定的信訪機構的職責,主管領導機關應當授予它必要,的職權,以利開展工作。
第六條至十一條,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的原則、責任和要求做了規定。主要是明確責任,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處理的原則,既要防止互相推誘,又要避免互相掣時,強調分工分級負責,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由於官僚主義不負責任;促使民眾越級上訪,造成後果的要追查責任,這幾條是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要求。同時也規定了在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中,有優異成績的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和十三條,主要是對人民民眾上訪程式的規定。指導民眾有事情上訪要找主管部門,在基層解決問題。解決民眾投告無門,到處上訪的問題,扭轉認為找上級、找領導,才能解決的思想,樹立相信基層、依靠基層就地解決問題的思想。這樣做既有利於解決問題,又可減少民眾的經濟負擔。
第十四條說明人民民眾上訪是自己的民主權利,受法律保護,同時也要受法律約束。鑒於過去少數上訪民眾在上訪過程中出現某些過激行為,甚至出現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觸犯刑律的行為,在這條中,規定了九種危害社會治安行為要追究責任,這對於促進安定團結,維護社會治安和正常的上訪秩序是必要的。希望在《信訪規定》付諸實施之後,公安、法務部門應給予重視和支持,維護信訪工作秩序。
(四)這個《信訪規定》只是對信訪工作一些原則問題做出規定,經過審議通過之後,還要根據《信訪規定》修改《關於省直機關歸口接待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規定》和一九八二年全省信訪工作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信訪工作試行細則》。
在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信訪規定》之後,要召開一次全省信訪工作會議進行貫徹,通過宣傳貫徹《信訪規定》,把開創我省信訪工作新局面向前推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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