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推進裝配式建築發展實施辦法

為切實做好全市裝配式建築推進落實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建築業現代化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16〕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17號)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推進裝配式建築發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裝配式建築推進工作分年度進行:
  自2019年7月1日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滿足裝配式建築技術條件的,50%以上項目採用裝配式建造;新建商品住宅中,全面推行一體化裝修技術;房地產開發項目滿足裝配式建築技術條件的,採用配建方式建設,裝配式建築面積占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達到15%以上。鼓勵非政府投資項目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
  採用裝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資項目和民用建築項目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比例應當逐年提高,2020年底之前不低於15%,2025年底之前應不低於30%。
  第三條 採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體系的建築必須滿足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GB/T51129-2017)的相關要求,裝配式建築裝配率計算、認定和等級評價按照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GB/T51129-2017)執行。
  第四條 住建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會同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結合當年土地供應計畫以及規劃要求編制年度實施計畫,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嚴格執行到位。
  政府直管的商業、醫院、學校、辦公、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等建築項目由發改部門或各園區管委會按照本級政府下達的計畫,按照法定程式審批或核准批覆;普通商品住宅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本級政府下達的計畫,按照法定程式核准批覆。
  第五條 以招拍掛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裝配式建築指標等建設條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裝配式建築面積比例及其單體建築相關裝配指標要求,作為土地出讓契約的附屬檔案,明確由受讓人遵照執行,並在規劃方案審定時予以落實。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等項目,發改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提出建設裝配式建築的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明確的規劃條件中應包括裝配式建築指標等內容,並在規劃方案審定時予以落實。
  裝配式建築指標應包含建築裝配率、裝配式建築面積比例和成品住房比例等。
  在規劃條件中被明確為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項目,在辦理規劃審批時,其外牆裝配式部分建築面積(不超過規劃總建築面積的3%)可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
  第六條 土地出讓時未明確,建設單位主動採用裝配式建築技術的項目,或者劃撥土地的項目採用裝配式建築技術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在申領《規劃方案技術審查意見書》時,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外牆預製部分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書面申請,並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出具的承諾書。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核定計容面積時,應當按規定扣除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預製外牆部分建築面積,且不計入部分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規劃計容面積的3%。
  第七條 鼓勵具有實力的大型企業集團或聯合體參與裝配式建築項目建設。裝配式建築項目,可採用設計、採購、施工一體化總承包模式等多種一體化模式進行招標,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築項目技術實施方案、構件生產能力、代表工程業績等優選具備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
  第八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裝配式建築項目,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第九條 裝配式建築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以及裝配式建築結構體系、預製裝配率等說明及計算書一併報送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變更涉及預製裝配率等變化的,需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設計檔案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或超規範的結構體系等,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審查機構依據評審意見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條 鼓勵建設單位在實施裝配式建築時套用技術。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預製構件生產、監理單位等參建方進行圖紙會審。建設單位應委託監理、檢測機構駐廠對預製構件生產進行監理和檢測。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或超規範的裝配式建築在驗收過程中,要組織相關專家參與驗收。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檔案中明確裝配式建築的結構體系、裝配率、預製構件品種和規格、主要結構構件的連線方式等,繪製節點詳圖,對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形成設計專篇。應會同施工單位對結構施工、主要結構構件連線等提出施工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設計單位應向施工企業、預製構件生產單位等參建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經批准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單位結合施工工藝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的深化設計,需經主體結構設計單位確認後方可用於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裝配式建築工程日常監理和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裝配式建築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備、試驗檢測條件,按照經設計單位審核確認的預製構件加工圖進行生產,以保證工程質量。
  在裝配式建築項目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中,設計單位應當註明工程裝配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施工單位應當註明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圖紙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要求;監理單位應當註明裝配式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監督審核單幢裝配式建築的建築面積,並在裝配式建築項目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中載明。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現行裝配式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規範,加強裝配式建築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對於應建成而未建成或者裝配指標不達標的裝配式建築項目,應在監督驗收記錄表中載明實際情況,不予驗收通過。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現行裝配式建築工程造價要求,為裝配式建築提供價格指導。
  第十二條 對參與裝配式建築項目建設的開發和施工單位,可優先辦理資質升級、續期、預售許可等相關手續。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領取預售許可證。允許將裝配式構件投資計入工程建設總投資額,納入進度衡量。按照裝配式建築要求建設的商品住宅項目,其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比例按照15%執行。
  第十三條 對申請外牆預製部分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建築項目,規劃核實前,建設單位應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供裝配式建築實施情況的意見。如發現項目不滿足相關政策規定的獎勵條件,則按規定重新核算,對於不滿足《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要求的建築項目,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裝配式建築驗收通過後,建設單位才能申請辦理規劃驗收。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如未按照圖審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實施預製牆體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符合各級建築節能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裝配式建築,可向住建部門申請建築節能專項資金補助。符合要求的裝配式公共建築項目,優先納入綠色建築示範項目。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對裝配式建築發展工作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黃岡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市推進裝配式建築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白潭湖片區籌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岡市推進裝配式建築發展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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