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

《文昌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9月12日印發的細則。

《文昌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的工作內容及具體分工參照《海口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並結合文昌市實際對工作任務進行了細化。主要分為適用範圍、獎勵辦法和部門分工、實施時間四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2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0〕69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文昌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和省城鎮工作會議精神,切實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築的發展,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型城鎮化發展,減少資源浪費、減少施工污染、提升勞動生產效率和質量安全水平,促進建築業與信息化、工業化深度融合。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號)、《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規劃委員會、海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2018年推進裝配式建築有關事項>的通知》(瓊建科〔2018〕91號)、《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於2019年推進裝配式建築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瓊建科〔2019〕137號)等檔案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時未要求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項目;投標或競購主體在投標或競購時自願採用裝配式建造方案的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申請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建設方在自有土地、個人用地、村集體建設用地或留用地項目上申請實施裝配式建築的住宅項目。(政府投資建設的及工業建築項目不適用本細則,但工業園區內的配套辦公、科研等建築適用。)
第三條 按裝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滿足國家裝配式建築認定標準的,其滿足裝配式建築要求部分的建築面積可按一定比例(不超過規劃地上建築面積的3%)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第四條 獎勵建築面積的功能為住宅的,不納入預售範圍, 待竣工驗收確定滿足裝配式建築相關要點後方能進行銷售。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維持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不變。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規劃方案審查前,應當向市住建部門提出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審查申請並出具承諾函。承諾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築的相關技術要求實施。
市住建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及承諾函後,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評審會議並出具復函和專項審查意見書,同時抄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編制深度應滿足我省出台的相關檔案要求。)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核准實施裝配式建築的建築面積,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號)和規劃條件等相關技術規範合理確定應獎勵的建築面積,按程式進行公示後,在規劃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中確定獎勵的建築面積,並註明該項目裝配式建築設計方案已通過市住建部門技術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檔案、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文本及專項審查意見書一併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國家和海南省相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第八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裝配部位、裝配率等重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報市住建部門對修改後的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重新審查,審查結論作為圖審依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增加裝配式建築專篇,註明裝配式建築的位置和面積、結構類型、預製構件種類、裝配式施工技術、裝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裝配式建築的相關要求等內容。竣工驗收報告應當經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簽字確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竣工驗收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築的,由市有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獎勵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之日前通過規劃部門審批的項目在此獎勵範圍)。

內容解讀

《文昌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解讀
《文昌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根據有關規定,現對《細則》進行解讀:
一、設立《細則》的目的
根據海南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資規廳聯合印發的《關於2019年推進裝配式建築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瓊建科[2019]137號)的要求,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100號文要求出台本地區容積率獎勵辦法,進一步明確具體獎勵指標的把關環節及落實機制,對申請享受建築面積獎勵的商品房項目予以指導。為加快文昌市裝配式建築發展,特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該《細則》。
二、設立《細則》的依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號)
海南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資規廳聯合印發的《關於2019年推進裝配式建築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瓊建科[2019]137號)及其他政策法規。
三、《細則》的主要內容
《細則》的工作內容及具體分工參照《海口市裝配式建築面積獎勵實施細則》,並結合文昌市實際對工作任務進行了細化。主要分為適用範圍、獎勵辦法和部門分工、實施時間四部分:
(一)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時未要求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項目;投標或競購主體在投標或競購時自願採用裝配式建造方案的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申請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建設方在自有土地、個人用地、村集體建設用地或留用地項目上申請實施裝配式建築的住宅項目。(政府投資建設的及工業建築項目不適用本細則,但工業園區內的配套辦公、科研等建築適用。)
(二)獎勵辦法
按裝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滿足國家裝配式建築認定標準的,其滿足裝配式建築要求部分的建築面積可按一定比例(不超過規劃地上建築面積的3%)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三)部門分工
1. 建設單位在申報規劃方案審查前,應當向市住建部門提出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審查申請並出具承諾函。承諾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築的相關技術要求實施。
市住建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及承諾函後,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評審會議並出具復函和專項審查意見書,同時抄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編制深度應滿足海南省出台的相關檔案要求。)
2.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核准實施裝配式建築的建築面積,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和規劃條件等相關技術規範合理確定應獎勵的建築面積,按程式進行公示,並在規劃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中確定獎勵的建築面積(註明該項目裝配式建築設計方案已通過市住建部門技術審查)。
3.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檔案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文本及專項審查意見書一併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國家和海南省相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4. 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裝配部位、裝配率等重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報市住建部門對裝配式建築修改後實施方案重新審查,審查結論作為圖審依據。
5.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增加裝配式建築專篇,註明裝配式建築的位置和面積、結構類型、預製構件種類、裝配式施工技術、裝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裝配式建築的相關要求等內容。竣工驗收報告應當經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簽字確認。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竣工驗收活動進行監督。
(四)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之日前通過規劃部門審批的項目在此獎勵範圍)。 
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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