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付設疊拳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廢棄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廢局潤料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餐廚垃圾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社會參與、綜合利用原則,實行餐廚垃圾專業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鼓勵推行餐廚垃圾專業收集、運輸、處理一體化。
第四條 餐廚垃圾處置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原則,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關於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費用納入縣(區)人民政府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列支,不足部分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縣(區)人民政府、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監管和協調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產生者餐廚垃圾定點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監督考核、行政許可和統籌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
無害化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建立激勵機制,支持相關企業的發展,加強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價格成本的調查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企業餐廚垃圾產生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的要求,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和處置台賬,督促餐飲服務企業與有資質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定,索取並留存相關資質證明複印件,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畜禽飼養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確保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污染物的達標排放。
公安部門負責加強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安全抹鍵甩管理,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制售食用產品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保障餐廚垃圾中轉站和處理廠的用地和規劃。
商務部門負責餐飲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者將餐廚垃圾單獨存放並交由有資質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
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財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陵棄淋教育、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自身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按需取食、節儉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八條 教育、生態環境、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餐廚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工作,增強市民維護環境衛生的良好意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核發許可證時,可以告知餐廚垃圾產生者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取得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企業統一收集、乃凶婆運輸。
第九條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助行政管理部門規範行業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將餐廚垃圾管理列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個人和未取得城閥連槓妹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證和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朽兵廈下列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分類存放、密閉儲存,不得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二)餐廚垃圾應投入專用存放容器內,並保持容器功能完好、標識醒目、正常使用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不得裸露存放;
(三)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廁所等,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定,及時交由有資質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做到日產日清,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或者交由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五)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和處置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設定符合標準的
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並在餐飲設施、餐具清洗池安裝油、渣處理及過濾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七)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
(八)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九)按規定標準及時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十)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符合住建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關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為餐廚垃圾產生者提供標識統一、標準規範的餐廚垃圾專用存放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和收集、運輸協定,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每日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不得少於1次;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自行處理餐廚垃圾;
(四)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後,對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五)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餐廚垃圾環保型專用運輸車輛,統一標識,並按規定安裝裝卸記錄儀,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等;
(六)密閉運輸餐廚垃圾,防止拋灑、滴漏,並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
(七)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台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在經營許可期間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企業應當符合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關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建設、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安全運行;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不得接收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收集運輸企業或者個人收集運送的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
(四)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餐廚垃圾處置污染物排放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對社會公開,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六)建立日處理台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等情況,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處置台賬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在特許經營期間不得擅自停業、歇業。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報送處置餐廚垃圾應急預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依據住建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關於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規定,可以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式,採取特許經營的方式確定餐廚垃圾處置企業。
第十七條 實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餐廚垃圾產生者以及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者應當予以合作,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需要,可以向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通過黃山市12345統一呼叫中心和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行動,及時通報情況,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垃圾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確保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餐廚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商務等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企業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違法違規處罰情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或者交由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排放、傾倒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六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黃山風景區餐廚垃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餐廚垃圾管理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顯現,出現諸多需要進一步規範和解決的問題,如:餐廚垃圾管理職責不明,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簽訂收運協定、偷賣餐廚垃圾以及不按規定分類投放餐廚垃圾等現象時有發生,制約了我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工作進程,影響了我市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二、起草過程
根據《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黃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計畫的通知》(黃政辦〔2018〕42號)要求,2018年10月29日我們啟動了《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領導小組,制定了《辦法》相關立法工作實施方案。完成《辦法》第一稿後,分別於10月29日、11月2日、11月6日三次召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討論修改。11月7日召開區縣城管執法局徵求意見會;11月9日召開了市直相關單位徵求意見會。11月22日-24日會同市政府法制辦赴山東濟寧市和蕪湖市學習了兩地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起草過程、核心內容及地方特色、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費用保障等經驗做法,並實地考察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的運行管理。2019年3月24日赴安徽大學立法研究中心召開專家論證會,全面論證《辦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通過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後,於6月12日提請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7月26日,市政府發布了政府令58號《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三、工作目標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四、對象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五、重點內容
《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共二十九條,重點內容: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和定義:1.明確管理範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2.明確了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屬於餐廚垃圾。二是明確餐廚垃圾管理原則和處置原則:1.管理原則是堅持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社會參與、綜合利用;2.處置原則是誰產生、誰負責。三是明確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1.明確責任主體是各縣區人民政府(其中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監管主體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2.明確其他主管部門部門職責。四是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遵守的規定:1.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行政許可條件及法定條件;2.規範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行為並明確相關罰則。五是明確實行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六是明確實行誠信機制:將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企業的違法違規處罰情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七是明確行政機關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創新舉措
制定印發了《全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鼓勵、支持、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一體化運營,引入市場化運作,採用集中和分散處理相互補充的方式,選擇適宜的收運處理模式和技術,確保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系統良性運轉。
七、下一步工作考慮
黃山市城市污水廠污泥與餐廚垃圾處置PPP項目,目前前期工作已完成,並於9月16日進場施工,爭取2019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繼續督促屯溪區、徽州區、歙縣等區縣加快餐廚垃圾處置項目建設。加大宣傳工作,並與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聯合執法,進一步加強餐廚垃圾處置監管。
八、關鍵字解釋
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廢棄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廢料等廢棄物。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七條 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按需取食、節儉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八條 教育、生態環境、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餐廚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工作,增強市民維護環境衛生的良好意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核發許可證時,可以告知餐廚垃圾產生者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取得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企業統一收集、運輸。
第九條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助行政管理部門規範行業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將餐廚垃圾管理列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個人和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證和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分類存放、密閉儲存,不得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二)餐廚垃圾應投入專用存放容器內,並保持容器功能完好、標識醒目、正常使用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不得裸露存放;
(三)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廁所等,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定,及時交由有資質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做到日產日清,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或者交由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五)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和處置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設定符合標準的
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並在餐飲設施、餐具清洗池安裝油、渣處理及過濾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七)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
(八)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九)按規定標準及時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十)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符合住建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關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為餐廚垃圾產生者提供標識統一、標準規範的餐廚垃圾專用存放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和收集、運輸協定,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每日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不得少於1次;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自行處理餐廚垃圾;
(四)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後,對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五)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餐廚垃圾環保型專用運輸車輛,統一標識,並按規定安裝裝卸記錄儀,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等;
(六)密閉運輸餐廚垃圾,防止拋灑、滴漏,並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
(七)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台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在經營許可期間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企業應當符合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關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建設、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安全運行;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不得接收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收集運輸企業或者個人收集運送的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
(四)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餐廚垃圾處置污染物排放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對社會公開,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六)建立日處理台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等情況,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處置台賬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在特許經營期間不得擅自停業、歇業。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報送處置餐廚垃圾應急預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依據住建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關於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規定,可以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式,採取特許經營的方式確定餐廚垃圾處置企業。
第十七條 實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餐廚垃圾產生者以及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者應當予以合作,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需要,可以向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通過黃山市12345統一呼叫中心和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行動,及時通報情況,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垃圾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確保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餐廚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商務等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企業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違法違規處罰情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或者交由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排放、傾倒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六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黃山風景區餐廚垃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餐廚垃圾管理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顯現,出現諸多需要進一步規範和解決的問題,如:餐廚垃圾管理職責不明,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簽訂收運協定、偷賣餐廚垃圾以及不按規定分類投放餐廚垃圾等現象時有發生,制約了我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工作進程,影響了我市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二、起草過程
根據《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黃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計畫的通知》(黃政辦〔2018〕42號)要求,2018年10月29日我們啟動了《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領導小組,制定了《辦法》相關立法工作實施方案。完成《辦法》第一稿後,分別於10月29日、11月2日、11月6日三次召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討論修改。11月7日召開區縣城管執法局徵求意見會;11月9日召開了市直相關單位徵求意見會。11月22日-24日會同市政府法制辦赴山東濟寧市和蕪湖市學習了兩地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起草過程、核心內容及地方特色、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費用保障等經驗做法,並實地考察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的運行管理。2019年3月24日赴安徽大學立法研究中心召開專家論證會,全面論證《辦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通過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後,於6月12日提請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7月26日,市政府發布了政府令58號《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三、工作目標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四、對象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五、重點內容
《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共二十九條,重點內容: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和定義:1.明確管理範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2.明確了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屬於餐廚垃圾。二是明確餐廚垃圾管理原則和處置原則:1.管理原則是堅持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社會參與、綜合利用;2.處置原則是誰產生、誰負責。三是明確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1.明確責任主體是各縣區人民政府(其中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監管主體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2.明確其他主管部門部門職責。四是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遵守的規定:1.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行政許可條件及法定條件;2.規範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行為並明確相關罰則。五是明確實行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六是明確實行誠信機制:將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企業的違法違規處罰情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七是明確行政機關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創新舉措
制定印發了《全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鼓勵、支持、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一體化運營,引入市場化運作,採用集中和分散處理相互補充的方式,選擇適宜的收運處理模式和技術,確保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系統良性運轉。
七、下一步工作考慮
黃山市城市污水廠污泥與餐廚垃圾處置PPP項目,目前前期工作已完成,並於9月16日進場施工,爭取2019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繼續督促屯溪區、徽州區、歙縣等區縣加快餐廚垃圾處置項目建設。加大宣傳工作,並與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聯合執法,進一步加強餐廚垃圾處置監管。
八、關鍵字解釋
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廢棄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廢料等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