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

《麗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是2020年1月15日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稱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麗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並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麗江市人民政府擬訂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檔案。
第三條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程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提請審議。
制定規章的程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和廢止。
第四條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二)符合法定許可權,遵循法定程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三)符合精簡、統一、科學、效能的原則,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四)堅持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立足本市實際,解決實際問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六)堅持民主立法,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意見。
市人民政府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制定關係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委,並與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相銜接。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訂和政府規章制定工作。
市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徵集立法建議項目、審核立法項目申請,編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草案,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
(二)統籌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中確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起草的項目;
(三)指導、督促、協調縣(區)人民政府、市級部門及有關單位立法相關工作;
(四)起草規範政府共同行政行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或者其他重要的立法草案;
(五)審查報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並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
(六)承辦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備案和彙編等工作;
(七)組織市政府規章的清理、評估工作;
(八)承辦與擬定立法草案和制定規章有關的其他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配合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做好相關立法工作。
第七條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名稱,一般採用條例、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辦法、規定、決定。規章的名稱,一般採用規定、辦法,但不得採用條例。
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第八條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應當符合立法技術要求,做到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語準確簡潔,條文內容具體明確。
第九條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年度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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