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管理辦法

《鹹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工作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2年9月1日
  • 所屬地區:鹹陽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參保範圍
第二條 我市轄區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都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國有、集體、股份制、外資、私營企業及其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
(四)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五)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契約的農民工;
(六)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七)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參保登記
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後30日內,須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醫療保險登記表》、《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並攜帶以下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批准成立檔案或其它核准執業證件;
(二)法人證、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單位登記表;
(三)稅務登記證;
(四)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
(五)用人單位勞動契約和用工登記表、當月工資表;
(六)參保職工個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證件照2張。
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其費用後,在規定時間領取社會保障卡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
凡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在本市從事個體勞動或自由職業的人員,包括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通過檔案託管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五條 參保單位在一個參保年度內有人員增減變化的,按下列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一)單位新增人員辦理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必須在新增次月前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新增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辦理參保手續。按單位上報月份核增職工繳費基數。
(二)參保職工辭職、調離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變動次月前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調令、死亡證明等相關資料辦理減員手續。按單位上報月份核減職工繳費基數(一次性繳清六個月或全年醫療保險費的除外)。
(三)參保職工在職轉退休時,由用人單位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在職轉退休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所在單位上報月份變更繳費基數及比例。參保職工在職轉退休的繳費年限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參保單位發生更名、分立、合併、破產、終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繳清醫療保險費。
第四章 基金征繳
第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參保與繳費原則。醫療保險費用由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標準直接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八條 參保單位每月10日至當月底繳納次月參保費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下列規定共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 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在職職工資總額作為當年單位繳費基數(若單位人均工資低於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時,以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為最低繳費基數),按照6%的比例繳納;
(二) 職工以個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當年個人繳費基數(若單位人均工資低於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時,以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為最低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繳納;
(三) 靈活就業人員以全市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6%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個人賬戶。
(四) 經市級有關部門審核認定的困難企業參保時,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企業按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4.2%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設個人賬戶。
屬下列情況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市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但單位整體人均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按照60%計算,超過300%的,按300%計算,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二)職工個人月平均實際工資收入低於本人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與單位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工資低於本市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的,以本市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補繳醫療保險費人員繳費基數以本人最新工資收入為依據,繳費基數低於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的,以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五)參保單位工資實行效益掛鈎、計件、內部承包或其他形式,造成工資不固定或無法準確核實者、非公有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鄉鎮企業等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市上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該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第十一條 醫療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屬下列情況的,一次性繳清全年或六個月醫療保險費:
(一)年繳費額低於3萬元的,一次性繳清全年醫療保險費;
(二)年繳費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至少繳清六個月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 職工醫療保險費個人應繳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按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 新參保單位職工在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前,必須繳清首次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含折算年限)滿15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凡在該辦法頒布實施前辦理退休(退職)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男未滿30年、女未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含折算年限)不滿15年的,由用人單位按退休(退職)職工基本退休費的4.2%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規定年限,其中不建個人賬戶的困難企業退休(退職)職工按基本退休費的2.94%繳納。也可一次性補繳至規定年限,補繳費用不計入個人帳戶。
凡在該辦法頒布實施後辦理退休(退職)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男未滿30年、女未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含折算年限)不滿15年的,應按在職人員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也可一次性按在職人員繳費標準補繳至規定年限,補繳費用不計入個人帳戶。補足最低繳費年限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
繳費年限包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指1999年底前符合中省市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實際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的年限。
第五章 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必須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保險(另行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單位一經參保,除政策規定可以退保外,中途不得停保。
第十七條 參保年度實行自然年度。對參保單位的繳費實行年度審核。每滿一個參保年度,參保單位持相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年審手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30日後參保的,須按規定補交醫療保險費用。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醫療保險費單位每日以5‰加收滯納金。
第十九條 單位參保後,個別人員未能同時參保的,用人單位可補辦並負責按單位正常繳費標準補繳未參保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含大額醫療補助費),自參保之日起享受醫療待遇。也可重新參保或續保不需補費,設6個月醫療等待期。
補繳未參保期間醫療保險費人員,不予補劃個人賬戶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補費期間作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參保人員中途退(停)保又重新要求參保的,按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除老紅軍、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發〔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本人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外,其餘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必須全部參保,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職工參保或人為減少參保人數,職工個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保。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中的已參保人員,因個人辭職、有償解除勞動關係的,願意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鹹陽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中省市有關檔案精神辦理。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參加醫療保險按《關於轉發〈關於貫徹(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鹹軍轉發〔2001〕09號)精神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關於轉發<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轉發<人社部、財政部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鹹人社發〔2011〕298號)精神辦理。
第二十三條 參保單位隱瞞工資收入,提供虛假工資報表或不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原《鹹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管理辦法》(鹹政辦發〔2007〕223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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