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

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

《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經2023年9月28日鶴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批准決定,條例說明,

條例全文

(2023年9月28日鶴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樹立文明祭祀新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製造、銷售、使用祭祀用品及文明祭祀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祭祀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教育引導、源頭治理、疏堵結合的原則,抵制封建迷信祭祀行為,引導和規範城鄉居民文明祭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祭祀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區)民政部門是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為文明祭祀活動提供服務。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和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祭祀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文明祭祀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祭祀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監督巡查和勸阻工作,引導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積極協助做好文明祭祀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祭祀宣傳教育,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積極開展文明祭祀宣傳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祭祀宣傳,加強對封建迷信祭祀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六條 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帶頭抵制、勸阻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進行祭祀的行為,帶動家庭、親友及周邊民眾文明祭祀。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八條 在禁止區域內不得焚燒、拋撒各類祭祀用品。
禁止焚燒、拋撒的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禁止區域應當根據社會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和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條 殯葬服務機構應當設定追思堂等場所,為文明祭祀活動提供便利。在春節、清明節等傳統節日期間,組織開展共祭、代祭、網路祭祀等活動,通過集中擦掃墓位、骨灰格位,獻花等文明低碳祭掃方式,引導民眾逐步從注重實地、實物祭掃轉移到以精神、文化傳承為主上來。
第十一條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行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不作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封建迷信祭祀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和宗教人士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祭祀活動。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祭祀是指對逝者進行的追悼、安葬、葬後祭奠和悼念等活動。
文明祭祀是採用鮮花祭祀、植樹緬懷、踏青遙祭、撰寫祭文、家庭追思、網路祭祀等綠色環保文明安全的祭祀方式。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用於祭祀的冥紙、冥幣、紙牛、紙馬、紙人、錫箔或紙紮的金銀錠及用於焚燒的仿製房屋宅院、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物品。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的決定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

條例說明

關於《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的說明
鶴崗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將《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19年以來,我市先後2次以市政府名義印發《鶴崗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生產經營焚燒冥紙冥幣等祭祀用品的通告》。2021年,結合市疫情防控,停止現場祭祀。2022年,倡導祭祀新風,開展預約代祭和網路祭掃服務,得到廣大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從近年來祭祀管理工作實踐來看,文明祭祀已經逐步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而以焚燒冥幣、紙人、紙馬等為代表的封建迷信祭祀行為既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又易引發火災。因此,通過立法方式規範祭祀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是弘揚文明新風,破除封建迷信的需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破除封建迷信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而破除祭祀中的封建迷信,形成文明祭祀的社會新風,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以前,在清明節、中元節等重要節點,雖然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城區主要街路口懸掛標語、安排工作人員規範引導廣大市民不要焚燒冥紙冥幣,但是問題仍然存在。從長遠看,通過立法的方式,重點結合精神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文明祭祀提供多種選擇和“出口”,引導公眾進行文明祭祀,明確政府各執法部門文明祭祀管理職責,加強教育引導、疏堵結合,有效推動形成文明祭祀新風的良好社會氛圍。
其次,是減少資源浪費,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大量焚燒冥紙、冥幣的祭祀行為,既浪費了社會資源,又增加了環境衛生管護成本,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引發火災,舉報焚燒濃煙擾民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問題都對文明祭祀立法提出了需求。
因此,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對文明祭祀進行管理,對祭祀活動進行規範,促進文明祭祀新風形成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作為重點完成立法項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組織和指導下,市民政局成立立法工作專班,抽調相關科室和單位工作人員共同組成起草組,開展文明祭祀立法研究。起草組歸納整理《條例立法依據》、《鶴崗市文明祭祀條例注釋稿》,赴雞西和七台河市調研學習立法工作,深入交流探討《條例》起草主要內容和注意事項,獲取諸多經驗。在深入開展調研和論證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幾易其稿,形成《條例》初稿。按照地方立法程式,圍繞《條例(草案)》內容,兩次書面徵求了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林草、公安等15個部門和各縣區意見,並組織召開了17個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同時,將《條例》在市政府網站公布,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徵集意見,根據收集反饋的各方意見,我們對《條例》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2023年7月3日,《條例》經市政府第十七屆第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2023年7月26日,《條例》經鶴崗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一次審議。2023年9月28日,《條例》經鶴崗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十七條,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職責、禁止行為、處罰條款等。重點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確定基本原則
《條例》堅持教育引導、源頭治理、疏堵結合的原則,引導和規範城鄉居民文明祭祀。
(二)規定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動。
(三)明確部門職責
《條例》明確了民政部門是文明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場監督、城管執法、林草、公安、消防救援、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祭祀管理相關工作。《條例》同時明確了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
(四)明確禁止區域的合理劃定
根據我市實際,明確了我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禁止焚燒、拋撒的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劃定,並向社會公布;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作出調整。
(五)明確要求行為、鼓勵行為和禁止行為
《條例》要求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帶頭倡導文明祭祀;鼓勵殯葬服務機構設定追思堂,提供祈福牆、追思樹等開展共祭、代祭、網路祭祀等文明祭祀活動;禁止我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六)明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主體、處罰依據和處罰標準
《條例》對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用品,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行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在禁止焚燒區域內焚燒、拋撒祭祀用品等行為明確了處罰依據和標準。
現提請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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