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限速

高速公路限速

高速公路限速(Speed limit of Expressway)指的是高速車道的最高行駛速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速公路限速
  • 外文名:Speed limit of Expressway
  • 最低時速:60km/h
  • 最高時速:120 km/h
簡要介紹,最高車速,最低車速,相關規定,相關處罰,

簡要介紹

最高車速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機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在建杭紹甬高速公路最高車速預留至每小時140公里

最低車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相關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高速公路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駕駛人應當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最左側車道除小型載客汽車外,其他車輛不得占用,但借用最左側車道超車後駛回原車道的,屬正常超車。
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發的《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即日起,有4種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通行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僅由交管部門予以警告的指導意見。
規定中提出,對在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時速20%以下的4類行為的處罰方式由原有的罰款、記分調整為警告

相關處罰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新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一次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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