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法治工作測評指標

《高等學校法治工作測評指標》是2021年3月29日教育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法治工作測評指標
  • 發文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文字號:教政法廳〔2021〕1號
  • 發文時間:2021年3月29日
高等學校法治工作測評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評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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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導和工作推動機制
(18分)
1.1
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6分)
1.1.1每年度黨政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法治專項工作會議,親自部署、協調、推動法治工作。(2分)
1.1.2黨委常委會或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會議)年度至少研究1次法治工作並形成會議紀要。(2分/1次1分,超過1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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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每年至少安排1次學習活動,專題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憲法、民法典、教育法以及與學校管理相關法治知識。(2分/1次1分,1次以上每次加0.5分,最多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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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把法治工作納入學校整體規劃(4分)
1.2.1制定學校加強法治工作推進依法治校整體工作方案或者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意見》的實施辦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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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法治工作納入學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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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校領導分管法治工作(2分)
1.3.1學校法治工作有專門的領導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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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分管領導參加過專門法治培訓,熟悉、了解法治工作的目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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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領導幹部法治考評(4分)
1.4.1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在年度考核述職中對法治學習依法決策、依法履職等情況進行專門報告。(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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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將法治觀念和法治素養納入幹部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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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考察、任用幹部過程中對其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情況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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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加強對部門的法治工作考核(1分)
1.5.1法治工作考核作為部門綜合考核指標之一,有標準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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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立學校法治工作報告制度(1分)
1.6.1法治工作情況作為學校年度工作的專項內容,向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報告,並報送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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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章制度建設(15分)
2.1
推進學校章程的學習宣傳(3分)
2.1.1在學校網站顯著位置公布章程。(0.5分)
2.1.2在校內開展過章程宣傳活動,教職工入職培訓、學生入學教育包含有章程內容。(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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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學校有解釋章程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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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利用章程修訂完善推進制度創新(2分)
2.2.1學校新出台的管理制度或重大工作舉措未違反章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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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學校章程中有結合實際體現學校特點、特色的創新性規定,引領、支持學校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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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形成以章程為核心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5分)
2.3.1學校規章制度運行高效、章程發揮核心作用,章程中的原則規定有具體規定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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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學校辦學管理的各主要領域,都有完備的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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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編制發布現行有效檔案清單。學校規章制度彙編層次清晰,分類科學。(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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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學生管理規定、處分辦法等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備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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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健全校內規範性檔案管理機制(3分)
2.4.1已制定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起草、審查、發布程式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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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的範圍和辦法明確,做到應審查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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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廢改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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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推動校內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和公開化(2分)
2.5.1建立校內規範性檔案公開發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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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設有規範性檔案信息化管理平台,師生可以便捷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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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部治理結構(17分)
3.1
落實重大決策程式要求(4分)
3.1.1學校黨委常委會或全委會、校長辦公會、校務會議(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會議)等議事規程健全,議事範圍明確
3.1.2重大決策經過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師生參與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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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涉及學校社會參與、對外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在決策前徵詢理事會等決策諮詢機構的意見或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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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涉及師生利益的重大決策,有聽取師生意見、師生參與決策會議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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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校院治理體系(4分)
3.2.1學校治理體系清晰,校、院兩級職權關係有制度規則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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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院、系等基層單位自主管理的職責許可權明確,決策機制健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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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學校內設機構、職能處室職責明確或者有權責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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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治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參與學校決策(3分)
3.3.1建立法治機構負責人參加(列席)學校決策會議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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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法治機構負責人在決策會議上有獨立發表法律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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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法治機構或者其負責人意見記入檔案起草說明或者決策會議紀要、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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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健全學術規範和學術委員會運行機制(3分)
3.4.1按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組建學術委員會,並制定章程和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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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校學術委員會及院系學術委員會在學術事項上能夠發揮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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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建立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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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健全民主參與機制(2分)
3.5.1依法完善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召開會議,職權清晰。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依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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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有學校領導與學生對話聽取學生意見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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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健全信息公開機制(1分)
3.6.1有部門和工作人員負責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學校信息依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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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風險防控
(8分)
4.1
健全契約管理制度,加強對外簽署契約的審查(3分)
4.1.1制定契約管理辦法,明確契約管理的主管部門和審核程式
4.1.2契約管理實現分層分類,重大契約由法治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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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建立學校契約管理信息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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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梳理法律風險清單並明確處置辦法(3分)
4.2.1在資產經營與處置、國際交流合作、校園基建、科研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重點領域,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健全管理制度,所涉法律關係清晰,權利義務明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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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編制學校法律風險清單(包括涉外法律風險)及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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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健全師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的預防、處置和風險分擔機制(2分)
4.3.1制定學校人身傷害事件處理預案,發生師生人身傷害事故,第一時間啟動預案,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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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有健全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可以有效調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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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師生法治教育
(7分)
5.1
把學習宣傳憲法擺在普法工作的首要位置(2分)
5.1.1每年國家憲法日組織憲法學習宣傳活動,組織參加學憲法、講憲法活動
5.1.2通過多種形式、途徑將憲法教育與學生日常培養過程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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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制定學校普法規劃(1分)
5.2.1制定學校普法規劃,推進國家普法規劃和教育系統普法規劃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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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開展法治文化建設(2分)
5.3.1校園法治文化建設有特色、有品牌、有專題、有成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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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建立領導幹部、教師學法制度(2分)
5.4.1領導幹部、教師學法形成制度,保證每年有一定學時的培訓。(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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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師生權益保護
(8分)
6.1
對師生的處理、處分做到程式正當(4分)
6.1.1對教師、學生作出重大處理、處分前,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式。(2分)
6.1.2對教師、學生的處理、處分程式完備,有書面決定,及時送達,決定書格式內容規範,載明救濟渠道,事後歸檔。(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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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立健全師生校內權益救濟制度(4分)
6.2.1建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者其他方式的教師權益保護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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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按規定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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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制定並公布教師、學生申訴的規則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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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建立聽證工作機制,涉及師生重大利益的處理、處分或申訴,經申請,可以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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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治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11分)
7.1
有機構負責法治工作(2分)
7.1.1有機構負責法治工作。(2分)
7.2
法治工作機構適應學校規模和管理需求,配齊配足工作人員(4分)
7.2.1法治工作機構有專職工作人員。(2—3名1分,3名以上每超過1名加0.5分,最高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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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法治工作機構負責人、工作人員具備履職能力(2分)
7.3.1法治工作機構負責人具備法學專業背景或法律實務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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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對專職法治工作人員有提升專業能力、安排專業培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鼓勵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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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立法律顧問制度(1分)
7.4.1學校法律顧問制度健全,由法治工作機構人員、學校相關專家、外聘執業律師等組成法律顧問隊伍,在學校決策中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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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建立法治工作聯絡員制度(1分)
7.5.1學校各院系職能部門設有法治工作聯絡員,在學校法治工作機構指導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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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加強法治工作機構條件保障(1分)
7.6.1學校根據需要安排法治工作專項經費,保障法治工作機構的工作條件、辦公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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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治工作成效(16分)
8.1
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顯著提升,領導幹部帶頭遵紀守法,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5分)
8.1.1近2年學校領導幹部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沒有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8.1.2近2年學校沒有發生重大決策失誤被追究和問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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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近2年沒有發生因管理制度不健全、辦學活動不規範等而發生社會影響惡劣和重大輿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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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近2年內沒有發生因安全事故糾紛處置不當引起的重大負面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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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近2年學校各級部門、院系未發現因違法決策、違法管理,被有關部門通報、約談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事件或群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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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法治工作業務水平顯著提升,保障學校各項事業有序發展(5分)
8.2.1近2年招生章程、招生規則等合法、健全,未發生因招生規則不規範、不合法產生輿情或者群體事件,或出現招生違規行為被主管部門通報、處理或處罰情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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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近2年學校沒有因智慧財產權等資產保護不力發生資產重大流失或者損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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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近2年學校沒有因契約管理不規範或因契約審查存在明顯漏洞導致違約或敗訴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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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近2年學校沒有因教職工聘用契約管理不善或契約中有明顯侵害教職工合法權益的條款而產生人事、勞動糾紛,導致敗訴或者主管部門追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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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教師、學生法律意識較強(4分)
8.3.1近2年教師、學生無販毒、吸毒等涉毒違法犯罪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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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近2年師生無加入邪教情況,校園無宗教傳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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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當年沒有因教師在履責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學生違法違規導致的重大輿情事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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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校內申訴渠道暢通,及時、有效處理教職工和學生的申訴。(2分)
8.4.1近2年內實際處理教職工申訴案件,校內機制發揮作用,解決率不低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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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近2年學生申訴案件校內申訴委員會處理後,解決率不低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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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項:法治工作創新
序號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評分點)
1
修訂章程(1分)
1.1根據改革與實踐要求按程式積極及時修訂學校章程
2
探索開展師生法律服務或援助工作(1分)
2.1明確機構或者安排專業人員承擔師生法律服務或援助工作,為師生提供法律諮詢或者服務
3
創新風險分擔機制(2分)
3.1通過校方責任險、綜合險等途徑,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風險分擔機制。(2分)
4
探索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1分)
4.1學校設有總法律顧問
5
法治工作經驗被獎勵或者推廣(5分)
5.1學校法治工作案例或者個人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2分)
5.2 學校制度建設成果或者創設的符合自身實際並帶有創新性的規範性檔案,具有示範意義,被上級機關通報,學校法治工作在全國性會議上推廣或者中央媒體上報導。(每次加1分,最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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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第三級指標中未單獨標註的項目分值為1分。
2.學校對評測項目在賦分時可以根據實際達到程度選擇0%、50%、80%和100%四個檔次(有明確要求或者以“有”或“無”賦分的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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