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2020年7月15日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意見
  • 發文機構教育部
  • 發文字號:教政法〔2020〕8號
  • 發文時間:2020年7月15日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意見
教政法〔20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制度體系,推進高等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依法治校,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對高等學校法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高等教育到了更加注重內涵發展的新階段。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學校辦學自主權進一步落實,內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要求更為凸顯,廣大師生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訴求日益增長,參與學校治理和保障自身權益的願望更加強烈。學校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和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深刻認識新形勢新變化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切實把依法治理作為學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貫穿學校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學校要健全領導機制、加大工作力度,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引領、推動、保障學校改革與發展,努力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二、明確黨政主要負責人推進法治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治校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對學校章程制定實施、規章制度體系建設、法治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校內民主管理、學術治理等重要工作要親自部署、親自協調、親自推進。要把法治工作納入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學校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要定期聽取關於法治工作的匯報,及時研究有關問題。要指定一名校領導分管法治工作,明確法治工作機構職能定位和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帶頭依法辦事。學校領導班子在年度考核述職中要圍繞法治學習情況、重大事項依法決策情況、依法履職情況等進行述法;要把法治觀念、法治素養作為衡量幹部的重要內容,把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依據。學校主管部門要把依法治校、依法辦學情況作為考核學校領導班子的重要指標。
三、構建系統完備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推進學校章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在學校網站顯著位置公布章程,將章程納入教職工入職、學生入學培訓內容。健全章程的解釋和修訂程式,使章程的穩定性和適用性有機統一。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主動利用章程修訂完善推進制度創新,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於章程有據。加強統籌規劃,提高制度供給水平和制度建設質量,推動形成以章程為核心,規範統一、分類科學、層次清晰、運行高效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健全校內規範性檔案制定發布機制,明確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的程式,明確合法性審查的範圍和具體辦法。建立校內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機制,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進行及時修訂和清理,編制現行有效檔案清單。推動校內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和公開化,提高管理效率,方便師生查閱。
四、完善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堅持和完善以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學校領導體制和治理體系,推進決策、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健全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等議事範圍和議事規程。建立學校權責清單,進一步健全辦學自主權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止濫用。重大決策全面落實師生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式要求,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探索建立法治工作機構負責人參與學校決策會議並發表法律意見的機制。法治工作機構的意見要記入擬發布檔案的起草說明和決策會議的會議紀要。進一步完善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治理體系,尊重學術自由、健全學術規範,保障學術委員會依照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的作用,保障師生依法、依學校章程有序參與學校管理。探索建立師生代表參與學校決策的機制,激勵師生關心學校改革發展。推動健全理事會(董事會)制度。依法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加大主動公開力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健全師生權益保護救濟機制。對教師、學生的處理、處分,應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遵循比例原則,嚴格履行程式,處理、處分決定作出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建立健全校內權益救濟制度,完善教師、學生申訴的規則與程式。探索建立聽證制度,對涉及師生重大利益的處理、處分或申訴,必要時採取聽證方式,確保作出處分或申訴決定程式的公平公正。建立校內救濟與行政救濟、司法救濟有效銜接機制,保障教師、學生救濟渠道的暢通。探索設立師生法律服務或援助機構,為師生依法維護權益提供諮詢和服務。
六、完善學校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健全契約管理制度,加強對學校及下屬機構對外簽署契約的審查。積極推進學校無形資產保護、校園安全、國際交流與合作、資產經營與處置、後勤管理與服務、基建工程、教學科研、人事管理等方面涉法事務管理,梳理法律風險清單,明確處置辦法。推動建立第三方調解制度和校方責任險、學校安全綜合險、意外事故傷害險等保險制度,健全師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的預防、處置和風險分擔機制。完善工作流程,妥善應對涉及學校的訴訟、複議、仲裁等,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加強學校間的信息共享和風險預警,探索發布學校法律風險處置指南、建立案例庫。
七、開展以憲法教育為核心的法治教育。學校要把學習宣傳憲法擺在普法工作的首要位置,將憲法教育寓於學生培養全過程。制定學校普法規劃,推進國家普法規劃和教育系統普法規劃貫徹實施。發揮課堂主渠道作用,在思政課等課程中全面融入憲法精神。深入開展校園法治文化建設,探索參與式、實踐式教育,加強與法律實務部門協同,提升法治教育的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建立學校領導幹部、全體教師學法制度,學校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每年至少要安排1次以法治為主題的學習活動。
八、加強法治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學校應當有專門機構負責法治工作,有條件的可以獨立設定負責法治工作的機構,作為學校的管理部門,統籌行使相應職權,並適應學校規模和管理需求,配齊配足工作人員。探索建立學校各職能部門、院系法治工作聯絡員制度,在學校法治工作機構指導下開展工作。法治工作機構負責人一般應具備法學專業背景或法律實務工作經驗。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由法治工作機構人員、學校相關專家、外聘執業律師組成法律顧問隊伍。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總法律顧問制度。加強法治工作機構條件保障,根據需要安排法治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包括法治工作機構人員、校內專家、外聘律師在內的法律顧問的工作報酬和待遇。鼓勵、支持專職法治工作人員提升學歷、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提高專業能力。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部門要制定培訓計畫,著力加強高等學校分管校領導、法治工作機構人員的法治培訓。
九、建立評價監督機制和工作報告制度。學校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實際,研究制定考核標準和辦法,加強對學校各部門的法治工作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部門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學校法治工作情況要作為年度工作的專項內容,向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報告。學校日常辦學過程中發生的疑難、重大案件或可能引發重大影響、危害社會穩定的案件,要及時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並將有關情況報送主管教育部門。主管部門對涉及多所學校、可能引發重大影響的案件,要建立協調會商處理機制。通過年度高等學校法治工作會議、專題研討會、片區會等多種形式加強工作交流和研討。
十、營造高等學校法治工作良好的外部環境。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深入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切實轉變職能,減少行政干預,為學校鬆綁減負、簡除煩苛,尊重保障學校獨立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要堅決撤銷面向學校實施的形式主義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清理面向學校的各類評估評價評比表彰和創建活動,實施清單管理,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實施。要改進對學校的管理和評價方式,減少對學校辦學的干擾,切實樹立服務意識,為學校依法治校營造良好環境。
各地各校可結合本地、本校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明確任務清單、時間表和路線圖,抓好貫徹落實。各地各校貫徹實施本意見的情況,請報送教育部政策法規司。
教育部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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