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

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

《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是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維護公平競爭的比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1日,《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發布信息,內容概要,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4年7月1日,《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內容概要

《辦法》共六章四十五條,立足於賽風賽紀全周期、全過程治理,明確了機制制度、工作體系和主要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規定了概念定義、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等,突出了堅持預防與懲治相結合,綜合施治、系統治理的工作思路,從體系機制、制度措施、責任落實等方面多管齊下,用法治思維和手段治理賽風賽紀。
第二章 管理職責,明確了各級各類主體在賽風賽紀管理監督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構建起政府與社會主體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系統完備的管理體系。
第三章 宣傳教育,要求各級各類主體採取多種方式開展體育誠信教育,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為入隊、入職、參賽等的基本審核條件,並在賽前賽中開展宣傳培訓和警示教育活動。
第四章 違規行為,規定了賽風賽紀違規類型、責任認定、核查程式等,形成了“負面清單”,劃定了“紅線”“高壓線”,使監管工作有規可依,打擊對象更加精準。
第五章 違規處理,規定了對各級各類主體的懲處措施,特別是對國家隊人員以及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賽風賽紀違規處理做了從嚴規定,除對違規運動員、教練員等進行處理外,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嚴肅問責,並對其申辦、參加相關項目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作了限制性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納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實施信用約束。通過嚴厲的懲戒措施,切實提高違規成本,讓制度“帶電”“長牙”,形成“整治到底、懲治到位”的強大震懾。
第六章 附則,要求相關單位制訂實施細則,從嚴從緊抓好本行業本地區賽風賽紀工作,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維護公平競爭的比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賽風賽紀違規指體育賽事活動中出現弄虛作假、操縱比賽、賽場暴力等違反競賽規程規則和體育道德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以及代表中國參加境外比賽的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 賽風賽紀管理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
第五條 賽風賽紀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教育、預防為主,懲防並舉、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包括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地方體育總會、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等。
體育總局負責全國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地方體育總會、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承擔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其所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體育總局賽風賽紀管理職責包括:
(一)制訂賽風賽紀管理制度,構建長效管理體系;
(二)健全賽風賽紀工作機制,完善管理措施,規範工作程式;
(三)指導賽風賽紀宣傳教育,加強作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
(四)指導監督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六)開展賽風賽紀管理國際合作。
第八條 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按照本辦法和相應章程負責所轄項目的賽風賽紀管理工作,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賽風賽紀管理制度,完善組織和運行機制;
(二)完善項目競賽規則,規範體育賽事活動;
(三)加強對國家隊賽風賽紀的教育管理;
(四)指導地方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履行賽風賽紀管理職責;
(五)定期組織開展賽風賽紀宣傳教育,提高參與體育賽事活動各類人員的法紀意識;
(六)開展賽風賽紀違規查處;
(七)參與國際體育組織賽風賽紀管理合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管理、協調、監督本地區賽風賽紀工作,應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制定並完善賽事規程和組織管理規定,建立賽風賽紀風險分級制度,採取相應管控措施,防範化解賽風賽紀風險。
第十一條 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原則,承擔國際體育賽事備戰任務的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等單位承擔國家隊賽風賽紀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管理運動隊的賽風賽紀工作,協助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等管理相應的國家隊人員賽風賽紀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按照分級監督管理要求,制訂賽風賽紀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按計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風險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公安、宣傳、網信、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溝通聯絡,通報工作情況,在輿論引導、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方面建立聯動機制,形成賽風賽紀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提高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的法紀意識、誠信意識、規則意識。
第十五條 加強對青少年的體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訓練和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中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為重要內容,定期舉辦主題活動。
第十六條 建立賽風賽紀教育準入制度,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為入隊、入職、參賽等基本審核條件。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制訂教育準入細則並指導實施。
第十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賽前賽中開展主題豐富、形式多樣的賽風賽紀宣傳培訓和警示教育活動。
第四章 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賽風賽紀違規認定應當依法依規、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第十九條 賽風賽紀違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參賽資格規定,在年齡、性別、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二)比賽中不積極不主動,消極比賽,影響公平競賽的;
(三)為謀取不當利益,操縱比賽的;
(四)鬧賽罷賽、無故棄權等擾亂賽場秩序的;
(五)故意傷害他人、損壞財物等出現賽場暴力的;
(六)比賽編排、抽籤、打分等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公平競賽的;
(七)就體育賽事活動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其它違背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方式,受理賽風賽紀舉報。
第二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聯合相關單位及時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開展核查,查處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重大賽風賽紀違規問題,由體育總局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核查。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賽風賽紀違規處理應當依法依規、錯責相當、程式正當。
第二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運動員、教練員等,根據情節輕重,由單項體育協會根據章程、競賽規程規則等作出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五)本次體育賽事活動禁賽1場以上;
(六)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參賽資格、比賽成績;
(七)一定期限內禁止參賽或者終身禁賽。
第二十五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裁判員,根據情節輕重,由單項體育協會根據章程、競賽規程規則等作出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三)本次體育賽事活動禁止執裁1場以上比賽或者取消執裁資格;
(四)一定期限內禁止執裁或者終身禁止執裁;
(五)降低、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
(六)推薦單位4年內不得申辦相關體育賽事活動。
第二十六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賽風賽紀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的,禁賽期內及禁賽期滿後4年內,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取消其評先評優、授予稱號、晉升職稱等資格。
第二十九條 參加國際比賽出現賽風賽紀違規被國際體育組織處罰的,體育協會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追加處理。
第三十條 參加奧運會、亞運會等重大國際體育賽事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除對運動員、教練員等進行處理外,根據情節輕重,對承擔國際體育賽事備戰任務的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等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周期內同一參賽單位在同一項目發生2例以上禁賽4年以上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該參賽單位該項目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裁判員被給予取消執裁資格以上處理的,不得參與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執裁工作。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周期指上屆閉幕之日起至本屆開幕之日止。
第三十二條 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舉辦期間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代表團,取消其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並將相關情況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代表團組團單位4年內不得申辦相關項目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不得參與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十三條 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對抗、阻撓、干擾查處的;
(二)同一比賽連續2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
(三)2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理的;
(四)組織、教唆、強迫青少年運動員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規定的;
(五)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威脅、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交代查處單位尚未掌握的本人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規行為的;
(四)配合查處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涉及多個單位培養的運動員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對運動員、代表單位和相關培養單位進行處理。培養協定約定了責任承擔方式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依法依規依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賽風賽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訴。符合體育仲裁申請條件的,可依法申請體育仲裁。
第四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加強管理,引導觀眾文明觀賽,營造有序觀賽環境。觀眾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一條 通過操縱比賽等方式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項目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外國運動員在中國境內參賽違反賽風賽紀規定的,由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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