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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田徑賽事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田逕行業賽風賽紀管理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田徑比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全國田徑賽事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國田徑協會主辦、協辦、認證的全國性田徑賽事活動以及代表中國參加境外田徑比賽的單位和人員,其他田徑賽事活動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國田徑協會負責全國性田徑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和實施工作。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地方田徑主管部門、地方田徑社會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地區田徑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中國田徑協會按照《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負責賽風賽紀管理工作,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賽風賽紀管理制度,按照分級監督管理要求,制訂賽風賽紀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按計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二)完善田徑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規範賽事活動。
(三)加強對國家隊賽風賽紀的教育管理。
(四)監督地方田徑項目主管部門、田徑社會組織履行賽風賽紀管理職責。
(五)定期組織開展賽風賽紀宣傳教育,提高參與田徑賽事活動各類人員的意識和能力。
(六)開展賽風賽紀違規調查和懲處。
(七)參與國際體育組織賽風賽紀合作。
第五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田徑項目主管部門、田徑社會組織管理、協調、監督本地區及所管理運動隊賽風賽紀工作,應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全國田徑賽事組織委員會應當制定賽風賽紀管理措施,建立賽風賽紀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防範化解賽風賽紀風險。
第三章 賽風賽紀準則
第七條 中國田徑協會、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和田徑主管部門、賽事組委會的工作人員須做到: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關於賽風賽紀的有關規定,恪盡職守、清正廉潔,切實抵制和糾正體育競賽中的不正之風,樹立和維護體育行業的良好形象。
(二)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賽事組委會的管理要求,賽場內外,不得鋪張浪費,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響賽事公平的宴請和饋贈;不參與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三)嚴肅財經紀律,不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不用公款旅遊或接受地方相關部門為本人、家人及親友安排的旅遊活動;不以任何理由私設“小金庫”。
(四)在競賽組織和裁判員選派工作中堅持態度端正、作風嚴謹、工作高效、客觀公正的原則,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嚴禁採用任何手段干擾裁判員的公正執裁。
(五)賽事組織者應當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比賽相關的食品安全、醫療保障、運動隊管理、安全保障、熔斷機制等方案;加強觀賽場所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第八條 參賽隊伍工作人員、教練員、運動員須做到:
(一)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體育總局的各項規章制度,抵制和糾正體育競賽中的不正之風,不得向工作人員和裁判員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得組織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物饋贈;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嚴禁採用任何手段干擾裁判員公正執法。
(二)樹立正確的參賽觀,自覺遵守公正競賽、公平競爭的原則。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
(三)遵守賽場行為規範、競賽規則、規程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不得無理取鬧、尋釁滋事,不得無故棄賽、罷賽或拒絕領獎,服從現場管理,服從判罰,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運動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不得外出就餐、點外賣;隨隊人員及賽事工作人員不得聚眾酗酒、滋事鬧事;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田徑賽事從事賭博活動。
第九條 裁判員及競賽輔助人員須做到: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賽事紀律,服從組織安排;嚴格遵守各項廉潔自律規定,不得接受參賽單位及個人給予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物饋贈;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
(二)要有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精神。比賽期間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肅、認真、公平、公正、準確執法。
(三)嚴格執行賽事競賽規程、競賽規則等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認真學習所在崗位的工作細則,完善工作方法;按時參加賽事組委會安排的裁判員或相關崗位培訓、會議、聯調、執裁等相關活動。
(四)使用文明語言,服裝統一整潔,行為舉止大方得體,待人真誠禮貌;熟悉崗位職責,講求工作效率,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 違規與調查
第十條 賽風賽紀違規指田徑賽事活動中違反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弄虛作假、操縱比賽、賽場暴力等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參賽資格規定,在年齡、性別、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二)為獲得不當利益,比賽中不積極不主動,消極比賽的;
(三)為獲得不當利益,故意傷害對手,意圖改變比賽進程、結果,降低、消除比賽的不可預見性,操縱比賽的;
(四)未經允許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辱罵、毆打裁判員或干擾裁判員執裁的;
(五)無故棄權、鬧賽罷賽、拒絕領獎、拒不服從裁判判罰導致比賽中斷、不服從裁判管理干擾賽前訓練秩序的;
(六)出現非技術性的、嚴重的錯判、漏判、反判等,在比賽編排、計時計分、丈量、成績錄入、成績公布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公平競賽的;
(七)賽事期間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接受宴請和禮物饋贈的;
(八)無故不參加賽前組織的各項培訓和賽前工作聯調或在比賽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的;
(九)故意傷害他人、損壞財物等賽場暴力行為的;
(十)就賽事活動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其它違背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十一條 賽風賽紀違規認定應當依法依規、證據確鑿、定性準確。
第十二條 中國田徑協會、賽事活動組織委員會受理賽風賽紀舉報,及時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開展調查。
重大賽風賽紀違規問題,報送國家體育總局相關單位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 經依法授權的調查人員履行調查職責進入體育訓練比賽場館、非比賽場館時,調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證件或者授權檔案,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調查。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賽風賽紀違規處理應當依法依規、錯責相當、程式正當、懲處適當。
第十五條 中國田徑協會、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地方田徑主管部門、地方田徑社會組織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賽風賽紀違規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運動員、輔助人員等,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本次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五)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參賽資格、比賽成績;
(六)限制進入本場比賽、訓練場地;
(七)禁止參加全國田徑賽事1場及以上;
(八)禁止參加全國田徑賽事1-4年或者終身禁賽。
(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裁判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1場或多場賽事執裁資格;
(五)收回獎項(獎勵稱號、獎金和獎品等);
(六)禁止執裁1-4年或者終身禁止執裁;
(七)降低、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
(八)推薦單位4年內不得參與申辦、舉辦全國性田徑賽事活動;
(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田徑賽事活動組織者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根據《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參加國際比賽出現賽風賽紀違規被國際田徑組織處罰的,按照本細則追加處罰。
第二十條 參加奧運會、亞運會、世界田徑錦標賽等重大國際體育賽事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除對運動員、輔助人員等進行懲處外,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人員推薦或所屬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的賽風賽紀違規處罰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全國青少年田徑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同時參照《中國田徑協會全國青少年田徑競賽紀律處罰規定(試行)》合併執行。
全國路跑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同時參照《中國田徑協會路跑賽事紀律管理規定》合併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對抗、阻撓、干擾調查的;
(二)同一比賽連續2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
(三)2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理的;
(四)組織、教唆、強迫青少年運動員從事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
(五)國家隊運動員、輔助人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
(六)對舉報人威脅、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交代調查單位尚未掌握的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違規、違紀者不滿十六周歲;
(四)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賽事活動出現賽風賽紀違規或接到投訴後,賽事組委會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的其他單位發布。
第二十七條 對賽風賽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中國田徑協會會紀律與道德委員會申訴。
第二十八條 賽事活動組委會應當加強管理,引導觀眾文明觀賽,營造有序觀賽環境,並對現場觀眾不當行為負責。
觀眾的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針對人或物的暴力行為,投擲雜物,製造能幹擾比賽的噪音和光照,以任何形式張掛不文明、不健康、分裂破壞性、歧視性、侮辱謾罵性的旗幟、標語、文字或圖形,叫喊侮辱性語言和口號,或闖入比賽場地,或圍堵運動員、教練員、技術官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影響比賽正常進行的各項活動。
觀眾行為涉嫌違法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地方田徑主管部門、地方田徑社會組織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措施。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中國田徑協會。
內容解讀
中國田徑協會2024年4月23日通過官方微博發布《全國田徑賽事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細則》中明確要求,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運動員、輔助人員等,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批評教育;
責令檢查;
通報批評;
取消本次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參賽資格、比賽成績;
限制進入本場比賽、訓練場地;
禁止參加全國田徑賽事1場及以上;
禁止參加全國田徑賽事1—4年或者終身禁賽。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裁判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批評教育;
責令檢查;
通報批評;
取消1場或多場賽事執裁資格;
收回獎項(獎勵稱號、獎金和獎品等);
禁止執裁1—4年或者終身禁止執裁;
降低、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
推薦單位4年內不得參與申辦、舉辦全國性田徑賽事活動;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