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賽風賽紀違規處罰規定

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賽風賽紀違規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九條賽風賽紀違規情況的賽會、行業處罰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賽風賽紀違規處罰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具體內容
《規定》指出,在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各項目比賽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賽風賽紀違規:
為謀求不正當參賽利益,贈送或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或接受宴請、旅遊娛樂等消費活動安排的;在運動員資格方面弄虛作假,或對運動員資格審查不嚴,導致資格爭議的;出現重大錯判、漏判,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選派技術官員和干擾影響公正執裁的;組織、參與操縱比賽、消極比賽的;鬧賽、罷賽、無故棄權、拒絕領獎等擾亂賽場秩序的;發表涉及地域、民族歧視言論以及其他不實或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遲報、瞞報已發生的賽風賽紀違規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賽區管理規定的;其它損害體育形象、全運會形象和影響比賽正常進行的言行。
《規定》明確,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賽風賽紀違規的賽會處罰方式包括:
誡勉談話;書面檢查;賽會通報批評;取消運動隊(員)、教練員等參賽資格;暫停相關裁判員1至3場全運會比賽或取消執裁資格;註銷身份註冊卡;取消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規定》明確,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賽風賽紀違規的行業處罰方式包括:
全國體育系統或體育總局系統通報批評;取消體育總局相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領導班子2021年度考核優秀等次評選資格或取消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項目主管2021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等次評選資格;禁止相關單位運動隊(員)、教練員等相關人員1至4年內參加全國性體育賽事;降低、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或終身禁止執裁,取消技術官員推薦單位該項目1至4年內全國性體育賽事承辦資格;向所屬省(區、市)人民政府通報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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