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標準號 StandardNo: GB 13432-2004
中文標準名稱 StandardTitle in Chinese: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
英文標準名稱: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發布日期 IssuanceDate: 2004-5-9
實施日期 ExecuteDate: 2005-10-1
首次發布日期 FirstIssuance Date: 1992-4-8
標準狀態 StandardState: 現行
複審確認日期 ReviewAffirmance Date: 2010-8-19
計畫編號 Plan No:
代替國標號 ReplacedStandard: GB 13432-1992
被代替國標號 ReplacedStandard:
廢止時間 RevocatoryDate:
採用國際標準號 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o:
采標名稱 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ame:
採用程度 ApplicationDegree:
採用國際標準 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國際標準分類號(ICS): 67.040
中國標準分類號(CCS): X08
標準類別 StandardSort: 管理
標準頁碼 Number ofPages:
標準價格(元) Price(¥):
歸口單位 TechnicalCommittees: 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起草單位 DraftingCommittee: 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組織
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主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種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明確規定,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應的描述產品特殊性的名稱。
適用範圍
該標準適用於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籤,包括營養標籤。其中涵蓋了對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以及營養標籤要求,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成分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原《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中所列舉的類別如“無糖速溶豆粉”、“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屬於對普通食品所做的營養聲稱,不適用於新標準。
強制標示內容
一般要求新標準規定,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的標示內容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中相應條款的要求。
能量和營養成分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與普通食品的主要區別,也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
碳水化合物和鈉,以及相應產品標準中要求的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為任意尺寸,並與包裝的基線垂直,表題為“營養成分表”。如果產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標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以嬰兒配方食品為例,產品標籤中除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含量外,還應標示《嬰兒配方食品》中規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嬰兒配方產品依據《嬰兒配方食品》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以及衛生計生委和 / 或原衛生部有關公告,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嬰兒配方食品》中腳註部分及營養素比值不要求強制標示,企業可以自願選擇是否標示。標示時僅允許用“具體數值”的形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不再使用原標準中“範圍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標示方式。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於標示值的80%。
食用方法 新標準明確指出,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導消費者合理食用,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其中,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根據消費者個體情況或醫學狀況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此類產品的食用方法可標示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參照醫生或者臨床營養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以嬰兒配方食品為例,產品標籤中除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含量外,還應標示《嬰兒配方食品》中規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嬰兒配方產品依據《嬰兒配方食品》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以及衛生計生委和 / 或原衛生部有關公告,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嬰兒配方食品》中腳註部分及營養素比值不要求強制標示,企業可以自願選擇是否標示。標示時僅允許用“具體數值”的形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不再使用原標準中“範圍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標示方式。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於標示值的80%。食用方法新標準明確指出,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導消費者合理食用,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其中,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根據消費者個體情況或醫學狀況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此類產品的食用方法可標示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參照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的指導”或類似用語。
適宜人群 對於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按產品標準要求標示適宜人群。
貯存條件 標籤上應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貯存條件,必要時應標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
可選擇標示內容
能量和營養成分所占百分比 在標示能量值和營養成分含量值的同時,可依據適宜人群,標示每 100 g(克)和(或)每 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的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質量百分比。無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營養成分,可不標示質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標示。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 能量或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達到相應產品標準的最小值或允許強化的最低值時,可進行含量聲稱。當營養成分在產品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及相關公告中無最小值要求或無最低強化量要求時,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允許對該營養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進行含量聲稱的依據,並應符合其法規的條件和要求。在部分國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上使用但無明確法規依據的含量聲稱不作為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