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 11673-2003 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673-1989《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167 3-1989 《含乳飲料衛生標準》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 11673-1989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 00 對標準文本格式進行了修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673-1989《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1673-1989《含乳飲料衛生標準》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 外文名: Hygienic standard for milk beverage
- 標準號: GB 11673-2003
- 發布日期:2003-9-24
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配置型含乳飲料,發酵型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技術要求,感官指標.,理化指標,乳酸菌指標,衛生指標,試驗方法,感官檢驗,理化檢驗,衛生指標,乳酸菌指標,檢驗規則,取樣方法和取樣量,出廠檢驗,型式檢驗,未殺菌(活菌)型樣品檢驗,判定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標籤,包裝,運輸,貯存,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含乳飲料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含乳飲料。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4789.3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乳酸菌飲料中乳酸菌檢驗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
GB/T 5009.46 乳與乳製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 11673 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GB 13432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
GB 14880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16321 乳酸菌飲料衛生標準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含乳飲料milk beverage
以乳或乳製品為原料,加入水及適量輔料經配製或發酵而成的飲料製品。含乳飲料還可稱為乳(奶)飲料、乳(奶)飲品。
產品分類
配置型含乳飲料
以乳或乳製品為原料,加入水,以及白砂糖和(或)甜味劑、酸味劑、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種或幾種調製而成的飲料。
發酵型含乳飲料
以乳或乳製品為原料,經乳酸菌等有益菌培養發酵製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白砂糖和(或)甜味劑、酸味劑、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種或幾種調製而成的飲料,如乳酸蔭乳飲料。根據其是否經過殺菌處理而區分為殺菌(非活菌)型和未殺菌(活茵)型。
發酵型含乳飲料還可稱為酸乳(奶)飲料、酸乳(奶)飲品。
乳酸菌飲料
以乳或乳製品為原料,經乳酸菌發酵製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白砂糖和(或)甜味劑、酸味劑、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種或幾種調製而成的飲料。根據其是否經過殺菌處理而區分為殺菌(非活菌)型和未殺菌(活菌)型。
技術要求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指標
項 目 | 要 求 |
滋味和氣味 | 特有的乳香滋味和氣味或具有與加入輔料相符的滋味和氣味;發酵產品具有特有的發酵芳香滋味和氣味;無異味 |
色澤 | 均勻乳白色、乳黃色或帶有添加輔料的相應色澤 |
組織狀態 | 均勻細膩的乳濁液,無分層現象,允許有少量沉澱,無正常視力可見外來雜質 |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理化指標
項 目 | 配製型含乳飲料 | 發酵型含乳飲料 | 乳酸菌飲料 |
蛋白質/(g/100 g) ≥ | 1.0 | 1.O | 0.7 |
苯甲酸/( g/kg) ≤ | 0. 03 | 0.03 | |
a含乳飲料中的蛋白質應為乳蛋白質。 b屬於發酵過程產生的苯甲酸;原輔料中帶入的苯甲酸應按GB 2760執行。 |
乳酸菌指標
未殺菌(活菌)型發酵型含乳飲料及未殺菌(活菌)型乳酸菌飲料的乳酸菌活菌數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乳酸菌活菌數指標
檢驗時期 | 未殺菌(活菌)型 發酵型含乳飲料 | 未殺菌(活菌)型 乳酸菌飲料 |
出廠期 | ≥1 X lO CFU/mL | |
銷售期 | 按產品標籤標註的乳酸菌活菌數執行 |
衛生指標
配製型含乳飲料的衛生指標應符合GB 11673的規定;發酵型含乳飲料及乳酸菌飲料的衛生指標應符合GB 16321的規定。
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
應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規定。
發酵菌種
應使用德氏乳桿菌保加利亞亞種(保加利亞乳桿菌)、嗜熱鏈球菌等其他國家標準或法規批准使用的菌種。
試驗方法
感官檢驗
取約50 mL混合均勻的被測樣品於無色透明的容器中,置於明亮處,迎光觀察其色澤和組織狀態,並在室溫下,嗅其氣味,品嘗其滋味:
理化檢驗
蛋白質
按GB/T 5009.5規定的方法測定。
苯甲酸
按GB/T 5009. 29規定的方法測定。
衛生指標
按GB 11673、GB 16321及GB/T 5009. 46規定的方法測定。
乳酸菌指標
按GB/T 4789. 35規定的方法測定。
檢驗規則
取樣方法和取樣量
出廠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12個最小獨立包裝,6個供感官指標、理化指標檢驗,2個供微生物檢驗,另4個備用。型式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12個最小獨立包裝,6個供感官指標、理化指標檢驗,2個供微生物檢驗,另4個備用。 ’
出廠檢驗
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按照其相應的規則確定產品的批次。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蛋白質、感官、乳酸茵數(活菌型產品)、菌落總數(非活菌型產品)、大腸菌群。
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技術要求的5.1~5.4內容。
型式檢驗每年進行一次,或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原料、工藝、設備有較大變化時;
——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異時;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未殺菌(活菌)型樣品檢驗
應及時進行檢驗;不能及時檢驗時,應在2℃~10℃的條件下貯存。
判定規則
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和酵母、致病菌指標不符合本標準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不得復檢。除上述微生物指標外,檢驗項目如不符合本標準時,對不合格項目從該批次產品中加倍抽樣復檢。復檢結果仍有一項不合格,判定該批為不合格品。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標籤
產品標籤應符合GB 7718和GB 13432和相關法規的規定;應標明蛋白質含量。
發酵型含乳飲料及乳酸菌飲料產品標籤應標示未殺菌(活菌)型,或殺菌(非活菌)型。
未殺菌(活菌)型發酵型含乳飲料及未殺菌(活菌)型乳酸菌飲料產品應標明乳酸菌活菌數;應標示產品運輸、貯存的溫度。
包裝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運輸
產品運輸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混裝運輸。
貯存
產品應在清潔、乾燥、通風避光、無蟲害、無鼠害的倉庫內貯存。
未殺菌(活菌)型產品應在2℃~10℃的低溫條件下運輸和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