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本標準代替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本標準適用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本標準不適用於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籤、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標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 類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 標準:GB7718-2011
  • 實施時間:2012-04-20
相關標準變化,標籤通則,1 範圍,2 術語和定義,3 基本要求,4 標示內容,《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修訂問答,

相關標準變化

本標準代替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本標準與 GB 7718-2004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修改了適用範圍;——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的定義,取消了保存期的定義;——修改了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增加了規格的標示方式;——修改了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的標示方式;——修改了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小於 1.8mm 時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質時的推薦標示要求;——修改了附錄 A 中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增加了附錄 B 和附錄 C。
GB 7718-2011是食品標籤系列國家標準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準還有:
GB 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代替GB13432-1992)。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學軍、董洪岩、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7718—1987;GB 7718—1994;GB 7718—2004。

標籤通則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本標準不適用於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籤、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標識。

2 術語和定義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 配料
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4 生產日期(製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 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淨含量和內含件數關係的表述。2.7 主要展示版面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3.6 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GB 7718—201123.8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係(商標、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 35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 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註。
3.11 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4 標示內容

4.1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內容 4.1.1 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4.1.2 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4.1.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4.1.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4.1.2.2 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4.1.2.1 規定的名稱。4.1.2.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型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型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4.1.2.3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乾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4.1.3.1.2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 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4.1.3.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弧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GB 7718—20113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 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並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 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選擇附錄 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食品添加劑。當採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 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製法。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 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4.1.3.1.5 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4.1.3.1.6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 1 的方式標示。表1 配料標示方式配料類別 標示方式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欖油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 “澱粉”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製劑 “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水果 “蜜餞”、“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4.1.4 配料的定量標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彆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彆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彆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淨含量和規格 4.1.5.1 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4.1.5.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 )、毫升(mL)(ml)。4.1.5.3 淨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 2 標示。表 2 淨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方式計量方式 淨含量(Q)的範圍 計量單位體積 Q < 1000 mLQ ≥ 1000 mL毫升 (mL) (ml)升 (L ) (1)質量 Q < 1000 gQ ≥ 1000 g克 (g)千克 (kg)4.1.5.4 淨含量字元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 3 的規定。GB 7718—20114表 3 淨含量字元的最小高度淨含量(Q)的範圍 字元的最小高度mmQ ≤ 50 mL; Q ≤ 50g 2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3200 mL < Q ≤ 1L; 200 g Q ≤ l kg 4Q> l kg; Q>1 L 64.1.5.5 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4.1.5.7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4.1.5.8 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淨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淨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4.1.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4.1.6.1 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4.1.6.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4.1.6.1.3 受其他單位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4.1.6.2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繫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路聯繫方式等,或與地址一併標示的郵政地址。4.1.6.3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4.1.7 日期標示 4.1.7.1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4.1.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註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4.1.8 貯存條件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4.1.9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1.10 產品標準代號在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
4.1.11 其他標示內容 4.1.11.1輻照食品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GB 7718—201154.1.11.2 轉基因食品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4.1.11.3 營養標籤4.1.11.3.1 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照 GB 13432 執行。4.1.11.3.2 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標示營養標籤,標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標準執行。4.1.11.4 質量(品質)等級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4.2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內容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按照 4.1 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則應在說明書或契約中註明。4.3 標示內容的豁免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 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素。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 10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4.4 推薦標示內容4.4.1 批號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4.4.2 食用方法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4.4.3 致敏物質4.4.3.1 以下食品及其製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製品(如蝦、龍蝦、蟹等);c)魚類及其製品;d)蛋類及其製品;e)花生及其製品;f)大豆及其製品;g)乳及乳製品(包括乳糖);h)堅果及其果仁類製品。4.4.3.2 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製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5 其他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籤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修訂問答

一、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目的和依據食品標籤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籤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原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充分考慮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籤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與相關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的關係《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相應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籤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籤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三、標準修訂的主要過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原衛生部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組,承擔標準修訂任務。標準起草組多次組織專家研究,召開研討會和專家諮詢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本標準通過原衛生部及機構改革後的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700餘條反饋意見和修改建議。標準起草組逐一分析反饋意見,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處理,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本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審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於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四、標準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一)修改標準的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兩類預包裝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於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的標識。(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定義和“規格”標示方式。(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增加了“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內容。(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標準細化了食品添加劑標示要求,明確食品添加劑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五)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標準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於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科學選擇食品。五、關於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籤管理經驗,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六、關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的區別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所有事項均在標籤上標示。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則應在說明書或契約中註明。七、關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一是生產者直接或通過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既提供給消費者,也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八、關於“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一是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輔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九、關於不屬於本標準管理的標示標籤情形一是散裝食品標籤;二是在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籤;三是現制現售食品標籤。以上情形也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十、本標準對生產日期的定義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生產日期”。十一、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籤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標籤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套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十二、關於標籤中使用繁體字本標準規定食品標籤使用規範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規範的漢字”指《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籤可以在使用規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十三、關於標籤中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不易混淆。十四、關於標籤的中文、外文對應關係預包裝食品標籤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字號。對於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係。十五、關於最大表面面積大於10cm2但小於等於35cm2時的標示要求食品標籤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根據標籤面積具體情況,標籤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於1.8mm,應當清晰,易於辨認。十六、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元時,如何判斷字型高度是否滿足大於等於1.8mm字高要求?中 文 字 高 應 大 於 等 於 1.8mm , kg 、 mL 等 單 位 或 其 他 強 制 標 示 字 符 應 按 其 中 的 大 寫 字 母或“k、f、l”等小寫字母判斷是否大於等於1.8mm。十七、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籤標示要求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籤標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十八、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十九、關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徵,具有明晰產品本質、區分不同產品的作用。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稱產生的誤解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型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型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二十一、關於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是否標示配料表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二十二、關於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於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於分辨的方式分隔。二十三、關於可食用包裝物的含義及標示要求可食用包裝物是指由食品製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對於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食用包裝物,當加入量小於預包裝食品總量25%時,可免於標示該可食用包裝物的原始配料。二十四、關於膠原蛋白腸衣的標示膠原蛋白腸衣屬於食品複合配料,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4.1.3.1.3的規定,對膠原蛋白腸衣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肉製品,其標籤上可不標示膠原蛋白腸衣的原始配料。二十五、確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順序時,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種單位計算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質量百分數(m/m)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二十六、關於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複合配料名稱後加括弧,並在括弧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於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並在其後加括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二十七、複合配料需要標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標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參照問答二十六(二)標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複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二十八、關於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標示方式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通用名稱。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以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 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1520);3.增稠劑(丙二醇)。二十九、關於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標示注意事項(一)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品中的實際功能在標籤上標示功能類別名稱。(二)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為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三)“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或“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硬脂酸甘油酯”等。(四)根據食物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通用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標示為“大豆磷脂”。(五)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三十、關於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配料表應當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三十一、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可否一併標示?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後加括弧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三十二、關於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三十三、關於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三十四、關於加工助劑的標示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三十五、關於酶製劑的標示酶製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酶製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三十六、關於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或原衛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三十七、關於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標示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如味素(谷氨酸鈉)既可作為調味品又可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標示為味素。如核黃素、維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又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中規定的名稱。三十八、關於食品中菌種的標示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65號)和原衛生部2011年第25號公告分別規定了可用於食品和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預包裝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種的,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標註菌種名稱,企業可同時在預包裝食品上標註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自2014年1月1日起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標示相關菌種。2014年1月1日前已生產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可繼續使用現有標籤,在食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三十九、關於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標籤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標籤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四十、關於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彆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四十一、關於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和《發酵酒及其配製酒》(GB2758-2012)及其實施時間的規定,允許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籤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四十二、關於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植物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標示:(一)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棕櫚油、大豆油、精煉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標示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的植物油構成,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二)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並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並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四十三、關於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標示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四十四、關於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作為食品配料的標示(一)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三)複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按照複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四十五、關於果脯蜜餞類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標示(一)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或者統一標示為“蜜餞”、“果脯”。(二)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四十六、關於淨含量標示淨含量標示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位置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元高度(以字母L、k、g等計)應符合本標準4.1.5.4的要求。“淨含量”與其後的數字之間可以用空格或冒號等形式區隔。“法定計量單位”分為體積單位和質量單位。固態食品只能標示質量單位,液態、半固態、粘性食品可以選擇標示體積單位或質量單位。四十七、贈送裝或促銷裝預包裝食品淨含量的標示贈送裝(或促銷裝)的預包裝食品的淨含量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標示,可以分別標示銷售部分的淨含量和贈送部分的淨含量,也可以標示銷售部分和贈送部分的總淨含量並同時用適當的方式標示贈送部分的淨含量。如“淨含量500克、贈送50克”,“淨含量500+50克”;“淨含量550克(含贈送50克)”等。 四十八、關於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標示固、液兩相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在靠近“淨含量”的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態、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預包裝食品由於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溫度或其它條件下呈現固、液不同形態的,不屬於固、液兩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產品。四十九、關於規格的標示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等同於淨含量,可以不另外標示規格,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1;預包裝內含有若干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3;預包裝食品內含有若干不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4。標示“規格”時,不強制要求標示“規格”兩字。五十、關於標準中的產地“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產地”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託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套用“產地”項標示受委託企業所在地域。五十一、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委託加工協定且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對外銷售時,如何標示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地址和產地?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間的委託加工方式標示。五十二、關於標準中的地級市食品產地可以按照行政區劃標示到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或者地級城市。地級市的界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五十三、關於聯繫方式的標示聯繫方式應當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繫方式。聯繫方式應至少標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後電話或銷售電話等)、傳真、電子郵件等網路聯繫方式、與地址一併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信箱號等)。五十四、關於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如果食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於質量等級。五十五、關於豁免標示的情形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兩種情形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標籤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五十六、進口預包裝食品應如何標示食品標籤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籤可以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時使用繁體字。《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中強制要求標示的內容應全部標示,推薦標示的內容可以選擇標示。進口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時,其外文應與中文強制標識內容和選擇標示的內容有對應關係,即中文與外文含義應基本一致,外文字號不得大於相應中文漢字字號。對於特殊包裝形狀的進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型高度不得小於外文對應內容的字型高度。對於採用在原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外加貼中文標籤方式進行標示的情況,加貼中文標籤應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方式標示;原外文標籤的圖形和符號不應有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註,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應當標註的內容,也應標註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過 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原有外文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不需要翻譯成中文。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包括包裝(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籤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進口預包裝食品可免於標示相關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標示了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應確保真實、準確。五十七、進口預包裝食品如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標示生產日期?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貼、補印等方式如實標示生產日期。五十八、關於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本標準4.1.7.1條“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標籤上通過加貼、補印等手段單獨對日期進行篡改的行為。如果整個食品標籤以不乾膠形式製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整個不乾膠加貼在食品包裝上符合本標準規定。五十九、標示日期時使用“見包裝”字樣,是否需要指明包裝的具體位置?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包裝體積較大,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位;二是小包裝食品,可採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生產日期見噴碼”等形式。以上要求是為了方便消費者找到日期信息。六十、關於產品標準代號的標示應當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可以不標示年代號。產品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標題可以採用但不限於這些形式:產品標準號、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執行標準號等。六十一、關於綠色食品標籤的標識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4.1.10規定,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標準代號是指預包裝食品產品所執行的涉及產品質量、規格等內容的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規定,企業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即表明企業承諾該產品符合綠色食品標準。企業可以在包裝上標示產品執行的綠色食品標準,也可以標示其生產中執行的其他標準。六十二、關於致敏物質的標示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後會誘發過敏反應,有效的預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標籤中標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質,以便提示有過敏史的消費者選擇適合自己的食品。本標準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鼓勵企業自願標示以提示消費者,有效履行社會責任。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具體標示形式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照以下自主選擇。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對於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六十三、關於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的計算附錄A給出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其中A.1和A.2分別規定了長方體形和圓柱形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是規則形狀(體積)的計算方式。A.3給出了不規則形狀(體積)的計算方法。在計算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時應遵照執行。六十四、關於預包裝食品包裝物不規則表面積的計算不規則形狀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應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為主要展示版面,並以該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如有多個平面或近似平面時,應以其中面積最大的一個為主要展示版面;如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積也相近時,可自主選擇主要展示版面。包裝總表面積計算可在包裝未放置產品時平鋪測定,但應除去封邊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六十五、關於標準附錄B食品生產者在配料表中標示食品添加劑時,必須從附錄B中選擇一種標示形式。附錄B用具體示例詳細說明了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不同標示方式,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按食品的特性,選擇其中的一種來標示配料表。但配料表中各配料之間的分隔方式和標點符號不做特別要求。六十六、關於標準附錄C附錄C集中了一些標籤項目推薦標示形式的示例。食品生產者在標示相應的標籤項目時,應與推薦形式的基本涵義保持一致,但文字表達方式、標點符號的選用等不限於示例中的形式。附錄C運用了大量的示例來說明淨含量和規格、日期、保質期及貯存條件的標示方式。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用其中的一種,但並非必須與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裝的特性,在不改變基本涵義的前提下,對推薦的形式做適當的修改。六十七、關於如何實施標準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前,允許並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執行本標準。為節約資源、避免浪費,在實施日期前可繼續使用符合原《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要求的食品標籤。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後,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執行本標準,但在實施日期前使用舊版標籤的食品可在產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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