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衛生部於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國第一個食品營養標籤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指導和規範營養標籤標示。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為強制標識內容。根據通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營養標籤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 實施時間:2013年1月1日
  • 對象:食品包裝
  • 領域:食品行業
  •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2日
制定標準,通則內容,專家意見,正式施行時間,標準正文,

制定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是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法要求,在組織實施衛生部《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規範》的基礎上制定發布的。在制定過程中,借鑑了國際組織和已開發國家的管理經驗,科學分析我國居民的膳食結構、食品營養特性、人群消費特點和消費者現有營養知識,嚴格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程式。該標準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聽取了各相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和專家的意見。

通則內容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其中,營養成分表是指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和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範性表格,強制標示內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4種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則規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在營養成分表中應當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對能量和營養成分的高低、有無、增減等描述,通則都規定了具體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條件。
針對當前一些食品企業存在的營養標籤誇大宣傳、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等問題,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專家意見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食物營養評價室主任楊月欣說,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都與膳食密切相關。這個國家標準的實施,有利於規範食品企業正確標註營養信息,有利於實現消費者對食品營養信息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有利於提高公眾對食品營養的關注,促進膳食營養平衡,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營養相關疾病的目的。對食品工業和食品貿易業也將起到促進作用。

正式施行時間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衛生部鼓勵企業儘早按標準標示營養標籤,將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加強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指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公眾科學認識營養標籤。通則施行後,營養標籤不規範的食品將不得銷售。

標準正文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
本標準不適用於保健食品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標籤標示。
術語和定義
2.1 營養標籤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
成分功能聲稱。營養標籤是預包裝食品標籤的一部分。
2.2 營養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
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及維生素等。
2.3 營養成分
食品中的營養素和除營養素以外的具有營養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營養成分的定
義可參照GB/Z21922《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
2.4 核心營養素
營養標籤中的核心營養素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
2.5 營養成分表
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和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範性表格。
2.6 營養素參考值(NRV)
專用於食品營養標籤,用於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的參考值。
2.7 營養聲稱
對食品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質含量水平。營養聲稱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
稱。
2.7.1 含量聲稱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含有”、“高”、“低”或“無”等。
2.7.2 比較聲稱
與消費者熟知的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以後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增加”
或“減少”等。
2.8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
2.9 修約間隔
修約值的最小數值單位。
2.10 食部
預包裝食品淨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後的剩餘部分。
基本要求
3.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
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應使用中文。如同時使用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
不得大於中文字號。
3.3 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況除外),方框可為任意尺寸,並與包裝的基
線垂直,表題為“營養成分表”。
3.4 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各營養成分的營養
素參考值(NRV)見附錄A。
3.5 營養標籤的格式見附錄B,食品企業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包裝面積的大小和形狀等因素選擇
使用其中的一種格式。
3.6 營養標籤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強制標示內容
4.1 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
(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採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
4.2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
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 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
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
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上述未規定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
可選擇標示內容
5.1 除上述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還可選擇標示表1 中的其他成分。
5.2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表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聲
稱方式見表C.1。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滿足表C.3 的要求和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比較聲稱,聲稱方
式見表C.3。當某營養成分同時符合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時,可以同時使用兩種聲稱方式,或
僅使用含量聲稱。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同義語見表C.2 和表C.4。
5.3 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符合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附錄D 中相應的一
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應對功能聲稱用語進行任何形式的刪改、添加和合併。
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
6.1 預包裝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 克(g)和(或)每100 毫升(mL)和(或)每
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據食品的特
點或推薦量規定。
6.2 營養成分表中強制標示和可選擇性標示的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標示單位、修約間隔、“0”界
限值應符合表1 的規定。當不標示某一營養成分時,依序上移。
6.3 當標示GB14880 和衛生部公告中允許強化的除表1 外的其他營養成分時,其排列順序應位於表1
所列營養素之後。
表1 能量和營養成分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
表1表1
6.4 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範圍應符合表2 的規定。
表2 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範圍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
——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包裝總表面積≤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 的食品;
——現制現售的食品;
——包裝的飲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預包裝食品;
——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出現任何營養信息時,應按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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