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工程質保金

項目工程質保金的具體含義,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理解為質量保修金;一種理解為質量保證金

含義,辨別,

含義

質量保修金,是由契約雙方約定從應付契約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於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
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辨別

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修金主要是為了方便對標的物的維修,防止事後因維修費用問題導致維修不能及時進行的情況,其用途是特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質保金能夠明確為質量保修金,那么司法處理就比較簡單,即只要在質量保證期內,或在質量保修期內,出現了質量問題需要進行維修的,即可先動用此質保金或以此質保金充抵;如果質保期或保修期屆滿,標的物質量並未出現問題或並未維修,或者雖進行了維修,但費用仍有剩餘的,那么付款義務方就有義務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向其給付相應款項,因為該款項本來是契約應付價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據契約應當享有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確約定,質量保修金不是契約質量責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質保期內或保修期內,因標的物質量問題,質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實際支出費用的,付款義務方仍有權繼續向相對方追究質量違約責任。當然,如果維修是由維修義務方自己承擔費用,那么在質保期屆滿後,付款義務方自應將質量保修金給付對方。
相對於質量保修金而言,質量保證金的認定和處理就比較複雜一些。這首先是因為對於質量保證金這一概念的內涵究竟是什麼在理解上有分歧。質量保證金,因其中有保證二字,使人聯想到擔保法上的保證,因而可能將其解釋為一種擔保。比如,質量保證金是否就是一種金錢質呢?就擔保的對象來看,擔保法上的擔保針對的是主債務的履行,而不是針對主債務履行的質量。就主契約與擔保的主從關係來看,質量保證金本身就是主契約價款的一部分,如果認定其為一種擔保,那么就會出現以主契約價款擔保主契約這樣不合擔保邏輯關係的現象。從構成要件來分析,約定質保金與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種類也無一相符。再者,法定擔保中沒有質保金這一種類。因此,約定質保金不宜解釋為擔保。那么質量保證金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就字面意思理解而言,質量保證金乃是契約一方就所供標的物的質量向對方所作的一種承諾。這一承諾為契約價款中的特定部分的給付設定了特定條件,這個條件就是標的物的質量合格。這意味著,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符契約定,那么付款義務方就必須向對方給付該款項。這一點很容易理解,困難在於如果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契約中又沒有明確質量保證金的具體用途的,質量保證金該如何處理?
一種意見認為,在標的物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應當將質量保證金作為或比照違約金來處理,即交付標的物的一方因質量不合格構成違約,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可以拒付該部分質量保證金。如果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大於質量保證金的,交付標的物的違約方還應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過分低於質量保證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低於30%的,交付標的物的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作相應的調整,在調整後,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仍應給付剩餘部分。另一種意見認為,雙方既然約定了質量保證金,互相作出了承諾,就應當信守,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因此,只要質量不合格,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即可拒付,其有權不再給付該部分特定化的貨款。交付標的物的違約方不但要承擔因質量不合格造成的超出質量保證金的損失部分,而且在損失低於質量保證金的情況下,也不能請求法院作相應的調整。
上述兩種意見各有其理由。在這裡,有必要將質量保證金和契約中的違約條款聯繫起來考慮,理解才能更全面、更準確。質量保證金就一方來說是對質量的承諾,就另一方來說,是對部分款項設定給付條件,其性質是對違反約定的質量不合格的預防與救濟措施,因此,在契約中不存在違約條款的情況下,不妨比照契約法中的違約金條款處理質量保證金。這是完全符合雙方的意思的。但在質量保證金和違約金二者並存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從契約義務的履行來看,質量保證金的給付是一方的義務,而質量合格是另一方的義務,在質量不合格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給付貨款的一方自然享有對給付貨款請求的全面的抗辯權,不但作為質量保證金的那部分特定貨款不應繼續給付,而且違約方還要按照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質量不合格尚不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由於提供標的物的一方違約在先,因此,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即違約方應當按照違約金條款先行承擔責任,在質量完全合格後才可以請求給付質量保證金。有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是一個對等的雙務關係,就可以合併處理,即違約方也可以以質量保證金抵扣違約金。但是,這樣處理對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顯然不公平。因為質量保證金本身就是要在質量合格的條件下才實際給付的,現在質量不合格了,給付的條件未成就,就不應為給付,且就雙方義務履行的先後來說,本來質量合格的履行義務在先,給付質量保證金的義務在後,如果這時準予抵扣,就等於雙方同時履行了義務,這就改變了契約義務履行的先後順序,剝奪了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先履行的抗辯權。因此,這種意見是不妥當的。
綜上分析,質保金作為特定化的貨款,可以是質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質量保證金。如作為質量保修金,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即用於充抵維修標的物的費用;當標的物質量合格後,其給付條件成就,即應按約給付。如作為質量保證金,在沒有違約條款並存的情況下,其性質類似違約金,可以比照契約法的違約金規則來處理;在與違約條款並存的情況下,如果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即無權請求給付質量保證金,如果不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應當先按照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然後才能請求給付質量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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