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縣城市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威縣城市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實現城市建設項目優質、廉潔、高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範圍內涉及城市建設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設施等工程。
第三條城市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實行縣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監督機關依法監管的工作機制,堅持嚴格程式、規範管理、依法監督、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成立威縣城市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具體名單見附屬檔案1)。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城市建設項目依法、依規實施;
(二)監督檢查本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提出城市建設項目工程監督管理意見;
(三)對城市建設項目單位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四)協調解決城市建設項目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五)完成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城市建設項目單位(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申報建設項目,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相關手續;
(二)依法組織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確保選擇優良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它服務單位;
(三)依法簽訂並嚴格執行項目施工契約、監理契約及其它服務契約,監督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契約,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安全。
第六條城市建設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是建設項目的主要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並及時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按照規定負責組建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項目法人),並對其進行考評、監督;
(二)協調管理城市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並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城市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投資進行監督檢查;
(四)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並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的程式和內容
第七條城市建設項目實行事前報告制度。建設項目批准立項後,項目單位應到規劃、土地、環保、住建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呈報《城市建設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至分管城建縣領導審核後實施。
第八條城市建設項目實行預算財政評審制度。建設項目單位根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後的施工圖紙,編制項目預算,送縣財政局評審;未經財政評審的項目,不得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第九條城市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投標制度。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建設項目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大宗材料採購等,必須依法實行招標投標,不得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投標。
國有投資總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採用比選的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國有投資總額3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10萬元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
建設工程的設計、監理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勘察單項契約估算價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項目,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確定設計、監理、勘察單位。
上級專項資金建設工程項目一律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
全縣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原則上一律不得採用邀請招標方式。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程式進行的,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正在發生嚴重危害或即將發生嚴重危害,或存在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搶修救險緊急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規劃、建設、財政、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人員現場踏勘後報《城市建設緊急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3)至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分管城建工作縣領導主持召開會議審議同意後,直接指定單位實施,事後再由建設單位補充完善相關手續。
(二)為完成重大政治、經濟或社會活動急需配套建設;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需要在短期內完成或修復,以及其他按正常建設程式不能及時完成的應急工程,經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城市建設應急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4)至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分管城建工作縣領導批准,採取邀請招標的形式確定中標單位,邀請投標單位不得少於3家。
(三)限額以下的工程施工項目及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服務類項目,由建設單位按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自行組織實施,事前需將招投標過程的有關資料收集整理齊備與《限額以下建設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5)一同報至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第十條城市建設項目契約實行審查、備案制度。建設項目契約經建設項目單位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簽訂,並按規定在縣政府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項目實行押證制度。建設項目單位應將參與工程建設的註冊建造師、施工員、質檢員、預算員、安全管理員和監理工程師的資質證書原件等在簽訂契約時交行業主管部門收押。
第十二條城市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實行申報制度。一般工程變更,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項目單位和建設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後,定期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單次變更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十三條城市建設項目隱蔽工程實行簽證制度。建設項目隱蔽工程驗收簽證,必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項目單位和建設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現場共同確認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城市建設項目實行聯合驗收制度。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單位應及時按法定程式組織參建各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結論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項目實行日常督查制度。建設項目單位應定期將建設項目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及資金撥付情況書面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工程建設情況組織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城市建設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視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一)未依法立項,或未辦理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手續,擅自投資建設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或工程預算未經財政評審進行招投標活動的;
(三)未經相關部門審查簽訂契約的,或簽訂契約時未執行押證制度的,或契約管理不嚴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不按規定程式變更工程或確認隱蔽工程工作量的;
(五)違反資金帳戶管理規定的,或違規撥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的;
(六)阻撓、干擾監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七)對違規、違法行為或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八)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城市建設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一)對建設項目監管不力,造成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程式不到位、嚴重違規的;
(二)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工程建設重大損失或浪費的,或發生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的;
(三)對建設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責任追究不到位的;
(四)干擾下屬單位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投標、物資採購活動的;
(五)未按本辦法對城建項目進行審批或備案的;
(六)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具有城市建設項目相關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一)在項目審批、監督管理過程中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後果的;
(二)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建設項目工程,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等其他項目依據相應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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