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辦法》是在鞍山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collection of fees for the use of drainage facilities in Anshan City
- 發布日期:1998-10-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鞍山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辦法》是在鞍山市施行的辦法。
《鞍山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辦法》是在鞍山市施行的辦法。辦法發布【發布單位】80617【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8-10-30【生效日期】1998-10-30【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修正案 (2014年12月1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81號令公布)《鞍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1第四條修改為:鞍山市環境保護行政...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溝、暗渠、截洪溝、起調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凡在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市政工程設施規劃、建設、維修養護、使用市政...
第三章 水費徵收 第十七條工業、水電、城市公用事業及水產事業的水費、灌溉提水站的動力成本費,均由受益單位依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按月向水利管理單位交納。農業用水、排水的水費,每年在十二月底以前交清。可由水利管理單位自收,也可商...
有關部門根據人民政府的授權,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與行政管理相對方發生的爭議屬於行政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一方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管理相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洪澇災害。根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及《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
第十六條新民市、遼中、康平、法庫縣可參照本辦法由當地政府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審核、備案。第十七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瀋陽市關於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辦法》(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撫政發[1994]33號檔案)同時廢止。附表 無計量裝置排水戶污(廢)水排放量核定標準表 ┌────┬─────────┬────────...
《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為解決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經費不足的問題,為工農業生產服務制定的辦法。【發布文號】長府[1985]105號 【發布日期】1985-05-22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
第四條 在本市城區內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行政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算徵收。...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排放城市廢水、污水的管道、明渠或暗渠以及河道溝渠等設施。所稱有償使用是指單位或用戶按本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後,方能取得城市排水設施的使用權。第三條本市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