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
- 定義: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簡介包括(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1分類網路支付,是指...
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包括①網路支付,即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網際網路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周定電話支付、數位電視支付等。②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即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的信息安全管理與技術風險防範,保證其系統檢測認證的客觀性、及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
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等支付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依法徵求意見後,2023年12...
答:2010年以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將支付業務分為網路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隨著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現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條例》結合多年監管實踐,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支付業務分類經驗,堅持功能...
支付業務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非金融行業從業資格證書。 截至2023年7月,央行公示的已註銷支付牌照的支付機構已達83家,剩餘188家。 [4] 202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發...
金融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業務。如支付寶、財付通等。支付服務 近幾年,在傳統金融支付結算方式——銀行中間業務之外,第三方支付服務適應網際網路的發展而異軍突起,成為金融支付服務中的重要力量。(一)第三方支付服務 艾瑞諮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第三方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12,9萬億,同比增長54...
第一條 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網際網路支付、...
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的核心業務是線上支付市場,該市場從2004年開始進入加速發展階段,在2008年和2009年裡爆發增長,特別是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的出台,第三方支付行業結束了原始成長期,被正式納入國家監管體系,擁有合法的身份。未來...
《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是為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制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21年1月20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1年1月20日-2月19日。意見...
(六)股權穩定性和補充資本承諾書,含主要股東3年內不再變更的承諾,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生風險事件影響其正常運營、損害用戶合法權益時,主要股東補充資本的承諾。主要股東為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準予投資申請人的批覆檔案或者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一條 本細則第九條所稱實際控制人材料包括:(...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狹義上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藉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採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線的電子支付模式。根據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給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定義,從廣義上講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
根據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給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定義,從廣義上講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路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已不僅僅局限於最初的網際網路支付,而是成為線上線下全面覆蓋,套用場景更為豐富的...
((1989)財預字第68號)、《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1號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6〕第2號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
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 號發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據《非金融...
第一條 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對外公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國內第三方支付行業實施正式的監管。根據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需要按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而2011年9月1日成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許可證的最後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業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2011年5月26日,各界期待已久的...
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有關代收機構:為提高非稅收入現代化、規範化管理水平,最佳化非稅收入繳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本文將採用這種新的結算業務處理方式從事支付清算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稱為"新型支付組織"。業務類型 主要業務類型新型支付組織是市場需求的產物,其每種業務類型都對應滿足了一項市場需求,據此,我們可以將新型支付組織所從事的業務類型分為支付網關、虛擬賬戶和多用途儲值卡三類。支付網關 支付網關線上支付是網上交易的重要...
第三方支付就是以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為信用中介,通過和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具備很好的實力和信用保障,是在銀行的監管下保證交易雙方利益的獨立機構,在消費者與銀行之間建立一個某種形式的數據交換和信息確認的支付的流程。樂富支付向廣大銀行卡持卡人提供基於POS終端的線下實時支付服務,並向終端特約商戶提供...
印發《通知》指出,為規範條碼支付業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促進移動支付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通知》要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對轄區內銀行、支付機構條碼支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加大檢查力度,對違規行為應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另一方面,中國關於電子支付立法基本還是空白,亟待填補。支付產業遵行的主要是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如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1999年)、《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等。這些規章制度在電子支付發展之初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和規範作用,但法律...
五、商業銀行為支付機構交存的客戶備付金不計入一般存款,不納入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 六、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未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行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視情節輕重,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支付機構相關行為納入...
信託投資機構:專門(或主要)辦理金融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它是一種團體受託的組織形式。信託機構的產生是由個人受託發展為團體受託。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社會分工愈來愈細,經濟上的交往愈來愈多,人事與商務關係愈來愈複雜,人們為了有效地經營和處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財產及經濟事務,就需要專門的信託機構為之服務。信...
此外,《辦法》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以往,通信運營商推廣手機支付時都要和銀行合作。但從2010年9月開始,根據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即使不與銀行合作,運營商照樣能大規模開展手機支付業務,中國移動一直在主推2.4G的RF-SIM方案,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也分別在校園一卡通、企業一卡通等領域試水RF-SIM方案;...
我國現已制定包括《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太過籠統,沒有針對移動支付提出具體的操作規範,缺少對移動支付的實際指導意義。與此同時,在對移動支付的監管中,沒有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責任,而容易導致監管不明或交叉監管的...
據悉,央行曾於2010年6月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指出支付機構依法接受央行的監督管理。辦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即2011年9月1日前)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市場分析人士認為,央行出台《辦法》最重要的...
2010年,央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民營第三方支付企業將獲得牌照,擺脫“灰色地帶”的尷尬。銀聯發力第三方支付,使第三方支付的競爭局勢更為複雜。誰最能給用戶帶來更好的體驗,誰能成為最賺錢的平台,誰將走得更快更遠,留給業界頗多懸念。2011年,陷入標準之爭的移動支付將變得明朗,不論最終...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卡收單業務,保障各參與方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促進銀行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定,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並與持卡人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