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依法設立,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等支付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依法徵求意見後,2023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68號,宣告《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11月24日國務院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銀行支付機構
  •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設立條件:依法設立並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 法律監管:《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
業務類型,政務指南,設立依據,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行政複議,常見問題,經營原則,監督管理,統計數據,

業務類型

(一)儲值賬戶運營;
(二)支付交易處理。
儲值賬戶運營是指通過開立支付賬戶或者提供預付價值,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法人機構發行且僅在其內部使用的預付價值除外。
支付交易處理是指在不開立支付賬戶或者不提供預付價值的情況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
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業務的具體分類方式和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該支付賬戶是指根據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真實意願為其開立的,憑以發起支付指令、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餘額、反映交易明細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業務具體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政務指南

設立依據

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 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不得在單位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支付”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支付業務許可被依法註銷後,該機構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繼續使用“支付”字樣。

許可條件

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公司的,其股權結構應當清晰透明,不存在權屬糾紛;
(三)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有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退出預案以及用戶權益保障機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經營地域範圍和業務規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等檔案可以使用告知承諾、線上比對的方式減少證明材料 ,例如實繳資本可以實行“驗資通”方式進行比對,在開通“驗資通”的地區可以依託一體化大數據平台,獲取銀行驗資證明信息,暫未開通“驗資通”的地區,依然可以使用傳統證明材料(包括電子證明、紙質證明均可), 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採取告知承諾制,採取公共信用報告代替無違法違規證明的。

行政複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常見問題

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收單外包機構的區別是什麼?
舉個例子, 非銀行支付機構相當於生產商,而收單外包機構相當於便利店,自身不涉及支付系統,而是為已取得許可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宣傳和業務受理,非銀行支付機構是許可制,收單外包機構是無需取得的一般經營事項,非銀行支付機構需要取得許可方可經營,收單外包機構憑營業執照即可自主經營。

經營原則

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制定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認定標準和監管規則。
2021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徵求意見稿,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或兩個機構合計達到二分之一,或三個機構合計達到五分之三,人民銀行可以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另外,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或兩個機構合計達到三分之二,或三個機構合計達到四分之三,人民銀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徵求意見稿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未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人民銀行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採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統計數據

2023年3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數據顯示,2022年中國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路支付業務10241.81億筆,金額337.87萬億元,同比分別下降0.4%和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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