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管理辦法

《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方便繳款人繳款、提高政府非稅收入征繳效率、保障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業務穩定運行、確保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安全和數據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等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有關代收機構:
為提高非稅收入現代化、規範化管理水平,最佳化非稅收入繳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對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2023年10月30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方便繳款人繳款、提高政府非稅收入征繳效率、保障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業務穩定運行、確保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安全和數據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本辦法適用於接入浙江省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簡稱“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的管理。
(一)代收機構定義及分類。本辦法所稱代收機構,是指受託辦理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
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按其職責許可權分工不同,分為管理機構和執行機構。
管理機構為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總部。總部在浙江省外且在浙江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由浙江省內最高分支機構承擔管理機構職能。管理機構負責開發代收業務平台、建立本機構代收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業務操作規範等配套制度。
執行機構為代收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具體負責受託經辦各地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業務。代收機構總部不在浙江省內且由省內最高分支機構承擔管理職能的,對應執行機構為該機構在省內經辦代收業務的分支機構。
(二)平台接入標準。省財政廳、人行浙江省分行會同省級執收單位,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標準規範。
(三)代收成本補償。各級財政部門可按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原則,建立完善代收機構合理成本補償機制。
二、加入代收機構基礎條件
(一)商業銀行申請加入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應具備的基礎條件。
1.依法持有《金融許可證》和有效營業執照。
2.資金實力雄厚,資產狀況良好,經營過程中無重大金融、財經違法違規行為,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
3.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技術,並承認統一公共支付平台電子簽章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4.符合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網路連線、數據傳輸、信息安全等相關技術要求,以及有關係統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規範。
5.符合省財政廳、人行浙江省分行其他相關規定。
(二)支付機構申請加入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應具備的基礎條件。
1.依法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和有效營業執照,並獲得網路支付業務許可。
2.資金實力和資產狀況良好,內部管理規範、控制健全。
3.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技術,並承認統一公共支付平台電子簽章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4.符合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網路連線、數據傳輸、信息安全等相關技術要求,以及有關係統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規範。
5.符合省財政廳、人行浙江省分行其他相關規定。
三、代收機構接入規範
(一)全省接入代收機構。全省接入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機構由省財政廳、人行浙江省分行按照有關規定和代收業務發展需要確定。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為全省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機構的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標準規範開發代收業務平台,在代收業務平台聯調測試通過後,向省財政廳、人行浙江省分行提出驗收申請。
省財政廳、人行浙江省分行會同省級執收單位,對全省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機構的商業銀行、支付機構代收業務平台開展驗收管理。驗收合格的,列入全省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機構目錄名單。省財政廳與代收機構的管理機構簽訂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合作框架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在全省合作框架協定的基礎上,與全省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機構的執行機構簽訂具體委託代收協定,確定委託代收權利義務,並按照委託協定約定配置系統參數。
(三)市縣接入代收機構。各地在對接開通全省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機構的基礎上,可按照有關規定和當地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業務需要,增加本地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的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
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為市縣本地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機構的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按照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標準規範開發代收業務平台,代收業務平台聯調測試通過後,向委託代收的市縣財政部門、市人民銀行提出驗收申請。
市縣財政部門、市人民銀行會同同級執收單位,在省財政廳、人行浙江省分行指導下對本地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的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代收業務平台開展驗收管理。經驗收合格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將聯調測試報告及驗收結論意見在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中報備;相應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列入市縣本地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目錄名單。
市縣財政部門與本地代收機構簽訂委託代收協定,確定委託代收權利義務,並按照協定約定配置系統參數。其他市縣可在已報備的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目錄名單中按有關規定選擇委託。
四、監督管理
(一)監管主體。各級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改革和統一公共支付平台實施套用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代收機構委託及對代收機構開展代收業務實施監管。各級人民銀行負責對代收機構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匯劃清算業務實施監管,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改革和統一公共支付平台實施套用相關工作。
(二)代收機構。代收機構的管理機構應將代收業務實施操作規程、代收資金支付業務處理及資金清算規則、有關人員職責分工及運維保障制度和應急預案等配套制度在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中報備。代收機構的執行機構,應加強具體經辦人員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業務操作培訓,落實相應人員責任,並將相關人員職責分工向當地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報備。
代收機構應完善控制機制,從技術、制度等方面加強安全防控措施,保障代收業務過程中涉及的數據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
(三)法律責任。代收機構開展代收業務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追究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有權根據委託代收協定的約定暫停委託代收協定或終止委託代收協定。
五、其他有關規定
代收機構新增或變更支付渠道的,需按本辦法規定程式驗收通過後方可投入使用。
執收單位對代收機構代收業務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財政部門與代收機構委託協定的框架內,與代收機構簽訂本單位委託代收協定;執收單位委託代收協定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5〕4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2015年,省財政廳、原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印發了《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機構管理試行辦法》;2020年11月,省人大對《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允許非銀行支付機構代收政府非稅收入條款,我省委託非銀行支付機構代收政府非稅收入法律合規性得到進一步確認。此外,國家層面關於推進統一大市場建設、推進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作出了進一步部署,需要對部分條款予以修訂。
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本辦法主要對浙江省各級財政部門委託主體基礎條件、浙江省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簡稱“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程式規範以及監管體系作出規定,本次辦法修訂主要內容:
一是對代收機構管理機構規定作出修改。明確代收機構的管理機構為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總部,主要是由總部牽頭,有利於推進該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形成合力,有利於更好地為繳款人提供跨區域繳款服務。同時,考慮目前統一公共支付平台互聯互通標準為我省制訂,對一些總部不在浙江的代收機構,允許由總部授權該機構在浙江省內最高分支機構承擔管理機構職能。
二是擴大代收機構的執行機構範圍。明確代收機構的執行機構為代收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具體負責受託經辦各地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省內分支機構,此舉主要可以整合代收機構資源,儘可能讓繳款人實現就地繳款。
三是刪除非銀行支付機構區域限制性條款。對非銀行支付機構代收政府非稅收入,刪除要求其總部或分支機構在浙江省內註冊的條款。主要是基於國家關於統一大市場建設工作部署以及推進公平競爭的有關要求。
三、適用範圍及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受託辦理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業務代理的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相關業務管理。適用對象:一是業務範疇為接入浙江省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的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業務,未接入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的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業務不適用此辦法;二是本辦法僅適用於依託浙江省統一公共支付平台辦理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業務代理,政府非稅收入收款業務代理及相應的收款銀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四、檔案術語釋義
1.浙江省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是指基於“數字浙江”總體規劃、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公共收入支付業務的支撐平台。
2.本辦法所指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業務平台,是指接入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為代收機構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業務提供支撐的網路信息系統。
3.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與《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口徑及範圍相同,具體包含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
4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央行發放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機構。
5.本辦法所稱的支付渠道,是指浙江政務服務網、代收機構等提供的網站、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辦理資金支付的入口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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