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辦發〔2017〕1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總體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提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相關要求,人民銀行決定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實施集中存管。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二、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和最近一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的比例,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行以下比例,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
網路支付業務: 12%(A類)、14%(B類)、16%(C類)、 18% (D類)、20%(E類);
銀行卡收單業務:10%(A類)、12%(B類)、14%(C類)、 16% (D類)、18%(E類);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16%(A類)、18%(B類)、20%(C類)、 22% (D類)、24%(E類)。
四、支付機構應交存客戶備付金的金額根據上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與支付機構適用的交存比例計算得出,每季度調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資金劃轉(遇節假日順延)。
五、商業銀行為支付機構交存的客戶備付金不計入一般存款,不納入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
六、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未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行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視情節輕重,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支付機構相關行為納入分類評級管理。
七、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指導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做好相關工作,並加強相關工作的檢查、監督。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有客戶備付金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告知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7年1月13日
內容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什麼是客戶備付金,目前人民銀行是如何監管的?
答:客戶備付金是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權屬於支付機構客戶,但不同於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也不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以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並且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起資金調撥指令。
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一直是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監管的重中之重。201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明確和細化人民銀行關於客戶備付金的監管要求,對客戶備付金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存管活動作了嚴格規定,強化支付機構的資金安全保護意識和責任,以及備付金銀行的監督責任。隨著人民銀行監管工作的推進,逐步構建了人民銀行政府監管、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商業銀行外部監督、支付機構自我管理的多方位客戶備付金監管體系。
二、為什麼要將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
答:目前,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以自身名義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機構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13個,最多的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達70個。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機構吸收客戶備付金合計超過4600億元。
客戶備付金的規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風險隱患。一是客戶備付金存在被支付機構挪用的風險。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發生挪用客戶備付金事件,涉及資金5420.38萬元;2014年9月,廣東益民旅遊休閒服務有限公司“加油金”業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6億元;2014年12月,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發生挪用客戶備付金事件,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7.8億元,涉及持卡人5.14萬人。二是一些支付機構違規占用客戶備付金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或其他高風險投資。三是支付機構通過在各商業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辦理跨行資金清算,超範圍經營,變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組織的跨行清算職能。甚至有支付機構藉此便利為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風險跨系統傳導的隱患。四是是客戶備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於支付機構統籌資金管理,存在流動性風險。
同時,許多支付機構通過擴大客戶備付金規模賺取利息收入,偏離了提供支付服務的主業,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務市場的無序和混亂,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違背了人民銀行許可其開展業務的初衷。
針對上述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提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的工作要求,人民銀行經過深入研究並廣泛徵求各方意見,最終確定了將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的方案。該方案也獲得了絕大多數支付機構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認可與支持。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是人民銀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強化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降低備付金風險,糾正和防止支付機構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還原支付機構的業務本源,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秩序,更好地促進支付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三、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後是否會影響支付機構的日常經營?
答:目前實施的交存比例對支付機構的日常經營影響不大,也不會影響支付市場平穩發展。
一是根據客戶備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另據統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有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實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會影響支付機構的流動性安排。
二是對於交存至專用存款賬戶的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在日間可以使用,通過委託備付金交存銀行辦理支取,但須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將支取部分補齊。
三是人民銀行正在指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建設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清算平台,通過該清算平台的支撐,未來支付機構只需開立一個銀行賬戶即可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收付業務。
四、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交存比例是如何確定的?
答:目前支付機構開展的支付業務類型共分三種,即預付卡發行與受理、網路支付、銀行卡收單,這三類業務的交易特點不同,導致其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沉澱效應有較大差別,從預付卡、網路支付、銀行卡收單依次降低,在實際經營中支付機構對備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賴程度也各不相同。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交存比例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綜合確定。一方面,根據支付機構開展的業務類型,對客戶備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賴程度越高,交存比例越高,以抑制支付機構擴張客戶備付金規模的衝動;另一方面,人民銀行每年對支付機構開展分類評級工作,綜合反映支付機構的合規經營和風險控制等情況,支付機構的合規和風控能力及管理能力越差,評級結果越低,適用的交存比例越高。
五、實施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對備付金存管銀行有什麼影響?
答:實施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只是將支付機構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中的部分資金交存到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其他流程沒有變化,不改變原有備付金銀行與支付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備付金存管銀行除配合完成備付金交存專用存款賬戶相關工作外,須繼續履行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所有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歸集、核對與監督工作職責;備付金合作銀行應繼續做好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本銀行客戶備付金的監督。
另外,客戶備付金作為商業銀行存款的一部分,統一納入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對於交存至專用存款賬戶的客戶備付金,將從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