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法》是從法律層面明確產業參與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監管職責分工,從而防範支付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
2018年3月,在全國“兩會”上,葛華勇代表、金鵬輝代表在提案中聯合建議,應抓緊研究制定《電子支付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支付法
- 提出人:葛華勇、金鵬輝
- 提出時間:2018年3月
- 提出地點:北京人民大會堂
提出背景,正式提出,具體建議,
提出背景
經過近十年電子支付超常規發展,中國已經成為全球電子支付最發達的國家,各方權利義務關係及責任界定與承擔日益複雜,信息泄露、資金被盜、違法詐欺等風險點逐步顯現,已影響到支付產業的規範發展和安全運行,迫切需要國家從立法層面予以關注和解決;隨著數字貨幣探索的不斷深入,進一步規範電子支付,為數字貨幣落地營造良好環境、奠定堅實基礎,也迫在眉睫。
具體來說,一方面,支付產業作為金融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安全運行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貨幣金融秩序,但有些參與方的不規範行為,聚集了金融風險,導致了社會危害。如有的科技型公司藉助於支付牌照快速聚集資本,游離於監管之外,跨界經營證券、保險、理財、小貸、保理、徵信等支付之外的金融業務;有的支付機構違規出借支付通道,助長非法集資,給人民民眾帶來重大損失,危害社會穩定;有的機構甚至存在轉賣個人賬戶信息的行為,為不法分子進行詐欺、盜取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
另一方面,中國關於電子支付立法基本還是空白,亟待填補。支付產業遵行的主要是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如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1999年)、《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等。這些規章制度在電子支付發展之初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和規範作用,但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已不能適應國內支付產業高速發展的需要。由於缺乏統一立法,電子支付領域的某些訴訟案件也出現過裁量標準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國際經驗方面,歐美、印度等國家對支付產業的強監管值得借鑑。如美國早在1978年頒布實行的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統一商法典》第4A 篇等,都是比較成熟的關於電子支付的法律,為規範相關參與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提供了基本框架。《歐盟支付法令》(2016年生效),規範了支付機構準入的門檻,既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又促進了市場的良性競爭。印度於2007年出台《支付與結算系統法案》,作為支付市場的基礎性法律,該法案搭建了符合國情的監管框架,發揮了規範、引導支付創新的作用。
正式提出
2018年3月,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銀聯董事長葛華勇和央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長金鵬輝聯合建議,應借鑑歐美等國支付領域強監管的立法經驗,抓緊研究制定《電子支付法》,從法律層面明確產業參與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監管職責分工,從而防範支付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
具體建議
1、建議該法案明確電子支付各要素,包括付款人、收款人、支付參與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風險承擔、契約規範、消費者保護、跨境支付等方面的內容。
2、考慮到支付業務的複雜性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建議法案嚴格規定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備付金風險管理、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等方面的義務和監管要求。
3、建議法案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和分工,明確支付產業創新與規範發展的關係,明確行業監管、行為監管、機構監管的不同職責。
4、建議法案明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從法律層面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敦促支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明確機構破產清算時用戶資金的償還順序,以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