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指組織由失業人員、協保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通過開發社區服務業、家庭工業和工藝作坊等小型製作業、為單位提供社會化服務等進行生產自救,以獲得基本的收入和社會保障的一種社會勞動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
- 性質:勞動組織
- 組成:失業人員、協保人員
- 經營範圍:修理修配、物業維修
經驗範圍
組織介紹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認定 |
一、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性質 |
二、勞動組織的經營服務範圍 |
三、勞動組織的經營原則和方式 |
四、勞動組織的名稱 |
勞動組織的名稱應由以下部分組成:自取商號、經營項目關鍵字以及代表組織性質的“服務社”(不得直接用市或區縣行政區域名)。中文全稱不得超過15個漢字(包括標點符號)。 |
五、勞動組織的申辦條件 |
(一)申請人(籌建負責人)應為本市戶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開業者。 (二)從業人員的主體是本市的失業人員、協保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從業人員中的其他人員所占比例不得超過30%。勞動組織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參照市政府(2002)123號令《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和滬勞保就發(2001)1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的意見》執行。 (三)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由勞動組織籌建負責人或籌建合伙人自籌解決。其投入資產總額一般在50萬元以內(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資金、設備、場地等資源扶持勞動組織,但不得作為投資參與勞動組織的分配。 (四)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並符合行業規定要求的經營性場所。 (五)所申請的經營項目應符合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
六、勞動組織的認定程式 |
(一)由申請人向經營所在地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或區縣開業指導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2、《勞動組織認定申請書》; 3、《勞動組織章程》; 4、經營場所產權或租賃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屬於非經營性用房的,還須提供經營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居民同意開業的證明。 5、經營活動涉及食品衛生或安全等特殊行業的,須提供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明或備案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的相關職業資質的原件和複印件。(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二)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收到申請必備檔案後, 應完成初審工作,並上報區縣開業指導服務中心。 區縣開業指導服務中心收到上報申辦材料後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辦條件的報市勞動保障局辦理認定手續。對不符合申辦條件的,返回所在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並說明返回理由。 (三)市勞動保障局每月兩次集中辦理認定審批。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發給《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及副本。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提出書面意見,轉由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轉告申請人。 |
七、勞動組織的管理和服務機構 |
(一)市勞動保障部門是本市勞動組織的認定管理機構。主要職能是:制訂本市對勞動組織的認定和管理辦法;負責對勞動組織的認定、變更、年檢工作以及信息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制訂和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加強對勞動組織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管理,並通過組織開展開業諮詢、開業信息、項目開發、創業培訓、開業貸款擔保等相關服務活動,促進全市勞動組織的發展。 (二)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是本地區勞動組織管理和指導機構。負責參與制定本地區勞動組織的管理辦法;辦理本地區勞動組織的申辦、變更、年檢的審核手續;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加強對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並通過組織開展本地區的開業諮詢、開業信息、項目開發、創業培訓、開業貸款擔保等相關服務活動,促進本地區勞動組織的發展。 (三)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是勞動組織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所在地勞動組織以及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辦理本地區勞動組織的申辦、變更、年檢的受理和初審手續;協調本地區有關部門落實對勞動組織的扶持政策。 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通過扶持建立社區開業服務組織,委託其開展對勞動組織的跟蹤服務。其服務功能是:負責勞動組織的信息採集和交流;開展申領發票、申請免稅、代收代繳社會保險和綜合保險等代辦服務;開展技能培訓、開業貸款擔保、開業指導專家諮詢等推介服務;指導勞動組織改善經營管理;協助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處理勞動組織違紀事件。 |
八、勞動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
勞動組織持《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有權獲得地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各項公共服務,並可按規定3年內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勞動組織在3年優惠期內提前轉為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可以繼續享受優惠扶持政策至3年優惠期滿。 勞動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自覺接受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按規定比例承擔吸納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的義務;按時上報勞動組織經營情況以及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
九、勞動組織的從業人員管理 |
十、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的保險事項 |
十一、勞動組織的變更 |
勞動組織更換負責人、改變組織名稱、出資額、經營項目、經營場所等事項時,應及時向經營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申請。並提交《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正副本以及與變更相關的有關證明檔案。 |
十二、勞動組織的年度檢查 |
對勞動組織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的重點是勞動組織的經營範圍、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情況。 勞動組織負責人應在所持《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有效期屆滿前的三十日內,向經營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提交年檢申請材料,由區縣勞動部門初審後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准。 對年檢合格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在勞動組織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核准該組織的有效期延長一年,累計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對年檢不合格的,註銷其勞動組織資格,並在“ 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 ”上公布。 三年有效期到期後,原則上註銷其勞動組織資格。勞動組織可以按有關規定轉為經濟組織。如勞動組織不符合轉為經濟組織條件的,可以在重新評估其資產總額(一般不得超過50萬元)後按第五、第六條的規定重新申辦。 |
十三、勞動組織的證照管理 |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的正、副本不得偽造、塗改。正、副本遺失或毀壞的,應及時在報刊上聲明作廢,辦理補領手續。 |
十四、勞動組織的註銷 |
勞動組織發生自行終止經營、自主解散、資產總額超過規定或轉為經濟組織等情況時,應向經營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勞動組織註銷情況上報市認定管理機構。 |
十五、《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的吊銷 |
勞動組織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勸告不改的,市認定管理機構有權吊銷其《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並在“ 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 ”上公布: (一)擅自超越認定的經營服務範圍; (二)出租、出借、轉讓《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 (三)不按規定比例吸納從業人員; (四)不按規定上報經營情況;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
十六、勞動組織的信息管理 |
市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全市勞動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 區縣、街鎮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勞動組織以及從業人員的信息維護工作。 |
十七、附則 |
(一)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可根據本意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凡對勞動組織的經營範圍等其他事項另有規定的,應及時在本區縣範圍內公布,並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市勞動保障局通過“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向社會公布。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滬再就辦(1996)5號《關於鼓勵下崗人員從事非正規就業的若干實行意見》與滬再就辦(1997)11號《關於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同時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