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保人員

協保人員

協保人員是指進入城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託管人員,泛指區、縣所屬企業的下崗人員中1997年男性年滿40周歲(含40周歲)、女性年滿35周歲(含35周歲)的,按規定於2000年6月前與企業簽訂協定保留勞動關係的人員稱之為協保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協保人員
  • 性質託管人員
  • 範圍:1997年男性年滿40周歲
  • 形式:保留勞動關係
對象,工齡問題,關係變更,

對象

協保對象:我們通常說的“協保”,是指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人員同中心、原所在單位三方協商後,就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簽訂協定。這是再就業工程中,為幫助下崗人員走向勞動力市場採取的一項政策。有關配套政策為協保人員再就業提供了以下有利條件:協保人員走向社會後可以憑《勞動手冊》,按相關規定從事勞務性的工作;用人單位使用協保人員的,可以免繳社會保險費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
按照規定,作為“協保”對象的,是進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崗人員及被認定為再就業特困的人員。

工齡問題

符合條件人員可與企業辦理協保手續: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崗職工,有條件的企業可與下崗職工協商,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
辦理協保的職工不解除勞動關係,由企業負責繳納社會保險費,待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後由企業負責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協保期間,企業實施改制的由改制企業履行代繳協定;企業實施破產的,企業應將履行的上述代繳費用從資產變現收入中給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組企業繼續履行代繳協定。

關係變更

一、退工手續 單位與協保人員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向協保人員收回《勞動手冊》,並隨帶該手冊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情況證明”,按《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所辦理退工手續。
二、《勞動手冊》 區、縣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所在受理單位退工時,應審核新老協保的區別,以及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並分別按不同對象,採取以下操作辦法: 1.新協保人員社會保險已一次性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這部分人員退工後,原協保《勞動手冊》不作更換,但應由受理退工的職業介紹所依據“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情況證明”,在其《勞動手冊》第36頁的備註欄內加蓋“社會保險已繳至法定退休年齡”字樣的印章(由市里統一刻制)並填明解除勞動關係日期後,再將該手冊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情況證明”,連同個人檔案轉入被退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 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待協保人員到地區進行失業登記時,調出其檔案,將原協保《勞動手冊》填明地區登記編號後退還該協保人員。同時還應將“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情況證明”,貼上在由其本人辦理失業登記時填寫的《勞動力登記表》原始憑證欄內,隨後存入其檔案。 2.老協保人員的退工可按以下三類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原協保協定期限未簽定法定退休年齡的,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工手續後,原協保《勞動手冊》由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收回註銷,並待其本人持“退工單”辦理失業登記時,再換髮失業人員的《勞動手冊》; 二是原協保協定期限簽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只要單位為其辦妥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至法定退休年齡,並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可按上述新協保辦法操作; 三是原協保協定期限未簽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單位同意延長期限和為其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則由單位收回原發給的《勞動手冊》,並持雙方協商一致的改簽協定和已繳納的社會保險憑證,到原發放《勞動手冊》的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協定期限變更記載手續。今後該老協保人員若解除勞動關係,則也可按上述新協保辦法操作。
三、檔案管理 解除勞動關係協保人員的檔案與失業人員檔案管理相一致。其失業時檔案由地區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保管,被單位錄用時,由單位負責保管。
四、失業與就業統計 解除勞動關係協保人員退到地區辦理失業登記後,處於無工作狀態時,應統計為失業,並做好台帳記錄;若被用人單位錄用時,則應在台帳內做好就業統計記錄。每月底還應在《上海市城鎮失業人員情況月報表》的補充資料上註明本月末累計協保失業人數和本月末累計協保失業人員中重新就業人數。 協保人員解除勞動關係是本市再就業工程深入開展過程中新出現的問題,對於這一特殊群體,各區縣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應按照地區失業人員管理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項就業服務工作,努力促使他們儘早實現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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