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1993年7月1日印發的檔案。

簡介,通知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青海省
【發布文號】青政[1993]62號
【發布日期】1993-07-01
【生效日期】199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93]62號發布)

通知內容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從根本上改善我省生態環境,強化農業基礎,加快貧困山區脫貧致富,促進全省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現就加強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我省水土流失的嚴重性,大力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我省生態脆弱,水土流失面廣量大,水力侵蝕面積達40060平方公里,風力侵蝕面積達142647平方公里,並有大範圍的凍融侵蝕。主要工農業區黃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積就有2.68萬平方公里,強度侵蝕面積達539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毀壞農田草原,降低耕地肥力,加重旱澇災害,淤塞河道水庫,加劇生態環境惡性循環,是制約我省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1949年至1992年底,我省累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4500平方公里 ,僅占東部黃土高原區水土流失面積的17%。九十年代,我省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務十分繁重和艱巨。因此,全省各州(地、市)、縣人民政府都要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將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西寧市和民和、樂都、化隆、循化、互助、湟中、平安、貴德、尖扎等水土流失重點市縣政府,每年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及上級水利廳(局)報告水土保持工作;政府任期目標應明確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的內容,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水利(水電、農牧)局向地、縣政府簽訂水土保持責任狀,按時考核,兌現獎罰。對現有水土保持機構,要通過改革強化職能,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預防監督體系:東部農業區地、縣、鄉以現有水土保持機構為主,設立監督檢查機構;西部和青南牧區以州、縣水利(農牧)部門為主,設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機構或配備監督檢查員;有防治任務的廠礦企業和大、中型水電站、水庫也要設立水保監督檢查機構或配備監督檢查員。
二、明確重點,開展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監督工作。根據我省水土流失輕重程度不同,水蝕、風蝕、凍融侵蝕等差異,全省各地分為重點治理區、重點預防監督區、重點預防保護區。東部黃土高原區是我省水蝕嚴重地區,列為“八五”、“九五”重點治理區,繼續在黃河幹流和湟水流域地區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包括興修梯田和溝台地、造林種草、封山育林育草、修建小型壩庫、谷坊、田間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結合重點治理搞好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同時,對確定的水土保持治理實驗區,要加強工作,抓好樣板。青海湖環湖地區、柴達木盆地,資源開發項目較多,列為我省重點預防監督區,著重預防、保護,監督執法,在搞好封山育草、輪封輪牧、保護沙生植被的同時,制止濫砍亂伐和在資源開發中過量損傷植被。青南地區列為重點預防保護區,著重向廣大農牧民宣傳保護水土資源的重要性,普遍制訂鄉規民約,愛護天然林草,防止人為破壞。
三、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證防治工作順利開展。今後,開墾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宜農荒地和開發利用宜農草原;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新上生產建設和資源開發項目,開辦鄉鎮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業,必須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按縣以上水土保持機構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青海省實施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否則,計畫部門不予立項,審批部門不予批准。採伐林木、整地造林、撫育幼林,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在林區採伐林木,採伐方案必須有採伐區和集材道水土保持措施,採伐方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伐區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各類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生產建設單位過去造成的水土流失 ,要做出治理規劃,限期完成。生產建設單位造成水土流失無力進行治理的,必須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土保持部門代為治理。因基本建設或資源開發破壞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占用、徵用或拆除水土保持設施而不能恢復或不便恢復的,必須交納水土流失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補償費的徵收、管理、使用由省水利廳、財政廳另行制定辦法。
四、增加水保投入,加快治理步伐。全省水土保持必須依靠社會力量多層次、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國家適當增加財政和以工代賑資金投入,對一些見效快的開發性治理項目實行有償扶持,回收的資金繼續用於水土保持,具體實施方案由省水利廳提出,會同省計委、省財政廳和省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辦公室聯合下達。水土保持經費20%用於預防監督,監督執法工作搞不上去的按規定扣減預防、治理經費。分配治理經費按效益高低實行傾斜政策,對積極性高,地方、集體、個人籌集資金落實,治理效益特別是經濟效益好的地方,多列項多投資。大中型水庫、水電站要從收取的水費、電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庫區、上游水土流失的治理。積極鼓勵社會團體、機關、學校、廠礦投資或入股治理小流域,誰投資治理新開發的土地歸誰使用和經營。對農民或集體承包、租賃“四荒”(荒山、荒坡、荒溝、荒灘)進行治理開發的,堅持“誰治理誰受益,百年不變,允許繼承、轉讓”的政策。總之,要把國家、集體、個人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千方百計地加快治理速度,力爭實現“投資翻番,任務翻番”的目標。
五、突出經濟效益,積極為實現第二步戰略目標服務。水土保持工作既要注重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更要注重經濟效益,要與發展市場經濟緊密結合,以經濟效益帶動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水土流失嚴重地區要通過預防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增加糧食、經濟作物、果品、藥村、木材、牧草的產量,在解決民眾溫飽的基礎上,逐步向小康水平邁進。要進一步提高小流域綜合治理標準,在努力改變生產條件、建立綜合防護體系的同時,因地制宜地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 ,發展名、優、特產品,使流域農業走上高產、優質、高效的路子。今後,各級水利水保和有關部門,一要為各地提供市場信息,大力發展水保產品,二要提供科技服務 ,搞好示範推廣,三要幫助生產單位做好水保初級產品的加工增值,四要引進技術,培養人才,努力促進經濟發展,使水土保持工作更好地為脫貧致富,實現全省國民第二步戰略目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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