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1.23
- 實施時間:1995.01.01
新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等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誰開發利用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並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屬的水土保持工作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農牧、林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二章 規 劃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的分布、類型、面積、危害、變化趨勢以及防治情況進行調查,並向社會公告水土流失調查結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下列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
(二)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水庫庫區,湖泊、濕地保護區;
(四)潛在退化的草原地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五)其他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區域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或者人類生產生活等有重大影響的區域。
下列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一)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
(二)水土流失嚴重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
(三)礦產資源開發等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
(四)侵蝕溝道密集、植被嚴重退化、土地嚴重沙化、水旱風沙災害嚴重的區域;
(五)其他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農牧業規劃、林業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開發、水利水電開發等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禁牧休牧輪牧、舍飼圈養、退耕還林(草)、自然修復等措施,擴大林草覆蓋面,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封育保護制度,劃定並公告封育保護範圍,在封育保護區域的主要路口、邊界設立標誌、標牌和界樁等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取土、挖砂、採石地點,規範取土、挖砂、採石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範圍的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開採零星礦產資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十四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退耕還林(草)計畫,逐年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植被。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告本行政區域禁止開墾陡坡地的具體範圍。
第十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涉及土石方挖填、擾動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在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同時完成水土保持設施相應階段的設計。
在項目建設階段,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設施設計,將水土保持設施建設進度和質量要求納入工程施工計畫,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
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申請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使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七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合理調配,減少廢棄物排放;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向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廢棄物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護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復、防滲漏等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第四章 治 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治理水土流失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根據水土保持規劃,以小流域為單元,合理配置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實行山、水、林、草、田、路、村綜合治理,統籌兼顧,構建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第十九條 下列地區的水土流失,應當分類治理:
(一)在凍融侵蝕區,主要採取預防保護措施,控制生產建設活動,減少人為擾動;
(二)在江河、湖泊和水庫周邊區域,主要採取保護原生植被、營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等措施;
(三)在草原退化區,主要採取禁牧休牧輪牧、封禁撫育、舍飼圈養、設定人工沙障、格線林帶等措施;
(四)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主要採取修建攔沙壩、排導槽、擋土牆、抗滑樁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單位和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因地制宜,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濕地和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風能、太陽能、沼氣等新能源,開展清潔型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使用化肥和農藥,減少因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二十一條 生產建設單位進行開挖、填築、轉運、堆存等土石方施工的,應當採取攔、擋、排、蓄、覆蓋等措施,減少施工範圍地表徑流,增加地表抗蝕性。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第二十二條 在風沙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採取植物固沙、設定人工沙障等防止風力侵蝕的措施,設定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在草原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保護現有植被和地表結皮,需剝離天然草皮的,應當妥善保存,及時移植修復。
第二十三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並建立檔案,設立標誌,明確管護主體,建立和完善管護責任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治理成果的管護,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管護辦法或者村規民約,落實管護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設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治理,並在資金、技術、金融等方面予以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投資補貼、以獎代補等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租賃土地使用權或者承包等方式,治理荒山、荒坡、荒溝、荒灘的水土流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防治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技術指導。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監測工作正常開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全省水土流失與防治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每兩年對下列事項進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
對特定區域、對象的水土保持監測情況,應當適時發布。
第二十八條 從事水土保持的方案編制、工程監理、監測和評估的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要求,對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監理、監測、設施評估等成果負責,不得偽造數據或者提供虛假報告。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對重點區域和重點工程進行跟蹤巡查。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建設單位不實施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規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網上舉報平台,及時受理舉報並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開採零星礦產資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並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傾倒數量不足五十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處以十元的罰款;
(二)傾倒數量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處以二十元的罰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土保持設施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 從事水土保持的方案編制、工程監理、監測和評估的技術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數據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記入誠信信息記錄向社會公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3年國家將水土保持確定為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我省是全國水土流失最嚴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積32.45萬平方公里,占全省國土面積的45.07%,水土流失分布廣、危害大、治理難,多以水蝕、風蝕、凍融交錯形式出現。《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我省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不斷加大,截止2014年底,全省累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8700平方公里,治理項目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和人居生態環境得到了改善。近年來,隨著三區建設的深入推進,以及人民民眾對生態環境需求的不斷提升,水土保持工作仍然面臨著新難題新挑戰,主要表現為:一是水土流失防治任務艱巨,治理速度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改善環境的要求,治理面積僅占宜治理水土流失面積的4.83%。二是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夠完善,不能完全適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要求。三是對水土保持工作統籌規劃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開展。四是各類生產建設活動不斷增加,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執行不到位,人為新增水土流失未能從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五是水土保持監測體系和監督措施不夠完善,無法滿足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需要。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增加了規劃、監督監測等內容,對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建設高原生態屏障,根據新修訂的水土保持法,結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實際,修訂《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很有必要。
二、起草過程
省水利廳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總結經驗,結合實際,起草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農牧委,省政協社法委,省發改、財政、農牧、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市、州、部分縣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部分專家、立法工作聯繫單位的意見。會同省水利廳對送審稿進行反覆研究修改,並召開了由省人大法制委、農牧委,省政協社法委,省政府有關部門、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成員、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協委員參加的論證會。論證會後法制辦和省水利廳根據論證會意見,做了進一步修改,經法制辦辦務會研究討論,形成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201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水土保持工作職責。水土保持的艱巨性、長期性和公益性,決定了必須依靠政府的高度重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組織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才能完成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因此,修訂草案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水行政等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職責。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協調機構,協調解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四條)。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屬的水土保持工作機構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工作職責,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水土流失相關預防和治理工作(第五條)。
(二)關於水土流失預防措施。針對我省生態環境脆弱的特點,在總結長期以來水土保持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從五個方面完善細化了水土流失預防措施,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輪牧限牧、舍飼圈養、退耕還林(草)、自然修復等措施,擴大林草覆蓋面,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第十一條)。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封育保護制度,劃定並公告封育保護範圍和禁止開墾陡坡地範圍,統籌規劃取土、挖砂、採石地點,劃定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範圍並公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三是規定了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林木應當採取的預防措施,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以及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水土流失嚴重的坡地上植樹造林,應當採取的預防措施(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四是細化了特定區域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程式,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內容(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五是細化完善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對水土保持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等作了具體規定(第十七條)。
(三)關於水土流失治理措施。針對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完善,缺乏統籌兼顧,尚未形成綜合防治體系的問題。修訂草案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治理水土流失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以小流域為單元,合理配置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實行山、水、林、田、路、村綜合治理,統籌兼顧,構建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第十九條)。二是明確不同區域水土流失的分類治理措施,具體規定了對凍融侵蝕區;江河、湖泊和水庫周邊區域;草原退化區;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治理措施(第二十條)。三是規定生產建設單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應當採取攔、擋、排、蓄、覆蓋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第二十三條)。同時規定在風沙區、草原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因地制宜採取相應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水土保持監測與監督。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是開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礎和手段,一是具體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測職責,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對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匯總和管理監測數據,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報告,公告水土保持監測情況(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二是強化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區域和重點工程進行跟蹤巡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建立舉報受理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認真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已經比較成熟,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3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一次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訂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的規定,屬於具體的水土保持工作措施,本辦法中可以不作規定。據此,建議刪除上述內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用途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經研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國家和我省都有專門的規定,本辦法可不作詳細規定。建議將本款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用途的表述進一步明確,修改為“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經研究,本辦法部分法律責任規定的違法情形和處罰數額上限,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本辦法只是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處罰數額不能突破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建議不作這方面修改。
四、建議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起草過程中,委員會提前介入,參與了修訂草案的起草、修改、論證等各環節的工作,先後三次向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提出修改意見。8月10日,收到省政府提請審議的議案後,委員會及時徵求了省人大各專委會的意見,並通過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本級人大、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10月底,常委會副主任鄧本太帶領調研組赴貴德縣、民和縣開展立法調研,聽取人大、政府及其水利部門的意見建議,實地察看水土流失現狀、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和拉西瓦灌溉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
11月4日,農牧委員會召開第17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會認為,我省是全國水土流失最嚴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積32.45萬平方公里,占全省國土面積的45.07%,多以水蝕、風蝕、凍融交錯形式出現,且水土流失分布廣、危害大、治理難。現行的實施辦法自19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發揮了積極作用。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進行了修訂,對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對現行的實施辦法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修訂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同時,經主任會議同意,對修訂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1.有的專委會提出,為了便於市(州)、縣人民政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修訂草案中應當明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範圍。因此,建議在第八條後增加兩條內容:
“下列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規劃範圍;(二)一、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三)對區域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或者人類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生態脆弱、敏感區域;(四)其他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
“下列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一)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二)荒山、荒坡、荒溝、荒灘;(三)飲用水水源地;(四)城鄉居民集中居住的周邊區域;(五)其他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
2.在立法調研中,有的地區提出,我省是全國水土流失最嚴重的省份之一,年降水量少且時空分布極不均勻,已開墾陡坡地上種植的農作物產量很低,應當嚴格限制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新開墾耕地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對於一些地方人多地少退耕確有困難的,可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新的人為水土流失。因此,根據中央關於制定“十三五”規劃的建議中“擴大退耕還林還草,推進荒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的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條有關省市區可以規定小於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的授權,並借鑑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立法經驗,建議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級退耕還林(草)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退耕還林(草)年度實施方案,逐步退耕還林(草),恢復植被;已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和退耕確有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畫,土層較厚的逐步改造為梯田,土層較薄的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同時,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二十五度”修改為“二十度”,並調整為第十三條第二款;將第十三條第一款調整為第十四條第一款。
其他文字修改、條款順序調整等方面的具體意見,委員會另行送省人大法制委在統審時參考。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較好地總結了近年來我省在水土保持方面好的做法和經驗,基本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認真研究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省人大農牧委員會提出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並著力開展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將修改稿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各地區意見。二是組成有省水利廳參加的立法調研組,赴四川省、雲南省學習考察有關水土保持立法經驗;赴海東市、海北州、湟中縣進行立法調研,實地察看了部分水土保持設施和水土流失治理情況,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並根據這些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反覆研究和修改。三是召開有關政府部門和常委會法制諮詢組專家參加的兩個論證會,進一步進行了論證和修改。3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州人大常委會提出,水土流失治理等重大事項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據此,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並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土保持工作。”(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科學技術的指導和支持對治理水土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應在修訂草案中有所體現。據此,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農牧委員會提出,為了便於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應當明確規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主要範圍。據此,建議在規劃一章中增加有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範圍的五項內容,增加有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範圍的五項內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應當與其他規劃相銜接。據此,建議在規劃一章中增加相關內容:“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農牧業規劃、林業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協調。”(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
五、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制諮詢組專家的意見,建議對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修訂草案重複上位法規定的內容進行刪減。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治理機制,應明確在規劃、資金、技術、金融等方面對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予以支持的規定。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增加相關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治理,並在資金、技術、金融等方面予以扶持。”(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領導,加強水土保持監測成果的運用。據此,建議修改增加這方面的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監測工作正常開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八、有的政府部門和常委會法制諮詢組專家提出,修訂草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的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應予修改。經研究,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辦法》規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的建設管理、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的建設完善由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據此,建議將本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全省水土流失與防治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中應增加行政強制代為清理的規定,以維護良好的水土保持管理秩序。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增加相關內容:“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十、需要說明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農牧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確定的“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規定修改為“禁止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新開墾種植農作物”。同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此修改建議要慎重,要充分考慮我省實際,避免出現問題。法工委在調研和修改過程中,將此作為重點問題進行了研究。充分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並與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省國土廳、省農牧廳等單位進行了協調和溝通。經研究,建議對此不作修改,保留修訂草案關於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規定。主要是出於以下考慮:一是考慮到與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和有關的退耕還林政策相銜接。二是在調研論證、溝通協調過程中,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州縣政府及部門、法制諮詢組專家等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也傾向于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調整。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