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01月19日發布,自1993年01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1月19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1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水土保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從根本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發揮治理水土流失對於加快貧困山區脫貧致富、保護國土、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強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強對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緊迫感,進一步加強領導。我國人口眾多、水土資源相對匱乏,水土流失問題歷來比較嚴重。目前(1993年),我國僅水力侵蝕未治理的面積就有一百七十多萬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務十分繁重和艱巨。而且,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經濟的快速增長,水土流失和水土資源緊缺的形勢將更加嚴峻。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從戰略的高度認識水土保持是山區發展的生命線,是國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進一步增強對水土流失治理的緊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並建立政府領導任期內的水土保持目標考核制,層層簽定責任狀。
二、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加強預防監督,建立和完善各項監督管理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水土流失嚴重地區要充實加強水土保持機構,切實負責地做好歸口管理、綜合治理、監督、監測和科研教育等工作。農業、林業、能源、交通等有關部門和大中型工礦企業要積極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並認真完成本行業、本單位應承擔的防治任務。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制度,凡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新上的生產建設和資源開發項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機構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級計畫部門在審批項目時要嚴格把關。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預防監督體系,監督人員在執法中必須持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檢查員證。同時,在水土保持經費中安排20%的資金用於預防、監督和管護。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開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著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民眾投勞為主,國家適當扶持。國家基建、財政和農業綜合開發、以工代賑中分別用於黃河中游、長江中上游等全國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區的資金,要繼續安排,專款專用。對已經發揮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要按照庫區流域防治任務的需要,每年從收取的水費、電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由水庫、電站掌握用於本庫區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檢查驗收。對水土保持資金要依據受益快慢,逐步實行有償扶持、滾動周轉使用的辦法,將回收的資金繼續用於水土保持。此外,繼續實行誰投資進行綜合治理,新開發的土地歸誰使用和經營的政策,調動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積極性。對以戶包為基礎,集體、個人相結合的多種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使用權,要長期穩定不變。
四、抓好重點,以點帶面、全面推進。各地和有關部門都要在《全國水土保持規劃綱要》的指導下,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的水土保持規劃、計畫,確定治理的重點,扎紮實實地開展水土保持工作。當前國家治理的重點是黃河中游和長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在繼續花大力氣抓好現有重點治理區的基礎上,有計畫地逐步擴大重點治理區。各地也要儘快明確自己的治理重點,積極創造條件開展重點治理,並以點帶面,推動面上治理工作的開展。對重點流失區的治理以及生產建設和資源開發項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責任制,把項目和資金落到實處。對一些工礦企業過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規劃,限期完成。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