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省級督學聘任管理規定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省級督學聘任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5-00067
  • 文  號::青政辦[2005]62號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5/5/18
青海省省級督學聘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教育督導工作要求,加強教育督導隊伍建設,提高督導人員素質,促進全省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根據《青海省教育督導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級督學由總督學、副總督學、專職督學、兼職督學和特聘督學組成。具體人員由省教育廳推薦報請省政府批准。其中專職督學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有關程式任用;兼職督學和特聘督學根據督導工作需要,在有關部門縣級以上行政領導以及具有相應職級或副高職稱的在職人員和退(離)休人員中推薦聘任。
第三條 省級督學由省政府頒發聘書,聘任期為三年。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重新換屆聘任。第四條督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熟悉教育法律、法規,有較高的政策和理論水平;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學一級教師、國小高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堅持原則;
(五)身體健康。
專職督學應當具有10年以上教學或教育管理工作經歷。第五條 兼職督學、特聘督學與專職督學履行同等職權,有權對全省各級各類教育機構進行督導檢查,或開展督導調查研究。其基本職責是:
(一)參加省政府、省教育廳及省政府教育督導室統一組織的教育督導評估活動,依法履行督學職責。
(二)向省政府、省教育及其他有關部門反映下級政府及其教育等有關部門、學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對教育工作和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意見或建議。
(三)參與全省教育工作有關檔案的擬定工作。
(四)省級督學可接受邀請,參加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督導機構組織的教育督導評估活動。
(五)承辦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和省政府及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省級督學依法採取下列方式進行教育督導評估:
(一)查閱有關檔案、檔案、資料,統計測算進行量化評價;
(二)聽取情況匯報、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三)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實地察看,進行調查、測試和個別訪談;
(四)其他督導評估方式。
第七條 省級督學應遵守《督學行為準則》,認真履行職責,在省政府教育督導室的組織下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專職督學每年至少提交兩篇有較高質量的督導調研報告;兼職督學和特聘督學每年至少提交一篇有較高質量的督導調研報告。
第八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制定省級督學參與督導活動的計畫和組織工作,提供有關檔案、信息和資料,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及時通報情況,安排部署任務。
第九條 對積極參加督導活動,完成督導任務的兼職督學和特聘督學,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每年發給一定數額的督學補助,所需經費從督導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省級督學的工作,為他們開展教育督導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室應建立督學考核制度,定期對省級督學的督導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經考核優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不稱職的專職督學應調離督學崗位;對不稱職的兼職督學和特聘督學應及時解聘。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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