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青海保險業以 “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為己任,緊緊圍繞全省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求,不斷拓展保險業務領域,保持了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良好態勢,穩定保障功能不斷增強,在青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目前保險業發展水平還不高,保險覆蓋面還不廣,保險業在地區及城鄉之間發展也不平衡,保險的功能和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保險的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依然較突出。為進一步加快青海保險業的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使保險業更好地為青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青海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保險業作為現代金融業三大支柱之一和經營與管理風險的特殊行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的功能。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保險業日益滲透到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為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順利進行、人民生活的穩定提供風險保障,並通過參與社會管理和保險資金融通,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在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日益顯現出重要作用。為此,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的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對促進保險業發展和保險業參與支持市場體系建設、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青海經濟社會的發展是保險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而保險業的發展又對促進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青海的經濟社會已步入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的新階段,客觀上要求青海保險業必須加快發展步伐,以適應青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提供風險保障,充分發揮保險業對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作用,擴大保險覆蓋面,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的需要。尤其是要發揮保險業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提高農牧業承受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能力,穩定增加農牧民收入。同時,還要求保險業在應對公共突發事件和輔助社會管理等方面也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並在完善保險市場體系的基礎上,將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防範系統性風險,確保金融業穩健運行,為促進青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加快青海保險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堅持科學發展觀,把加快發展作為第一要務,積極推進改革,著力建立和完善保險市場體系,加大產品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和業務拓展力度,強化保險監管和行業自律,防範和化解風險,努力實現青海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更好地為青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二)基本原則
1、創新發展原則。堅持求真務實、與時俱進,進一步更新觀念,創新思路,把保險業的改革與管理創新有機結合起來,把產品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監管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增強加快保險業發展的內在動力。
2、可持續發展原則。建立充滿活力、創新力強、功能互補、多元發展的現代保險市場體系,提高市場運行效率;堅持以誠信為本的觀念,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以誠信促發展;正確處理保險業做大與做強、眼前與長遠發展、發展與風險防範之間的關係,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保險市場資源,力求在結構、速度、規模、效益的統一中實現可持續發展。
3、協調發展原則。把保險業發展置於青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局中加以謀劃,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使保險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良性互動。要根據青海經濟社會發展對保險業提出的要求和保險業發展規律,促進產險與人身險、保險公司業務與保險中介業務的協調發展,並積極拓展廣大農牧區保險市場,實現地區之間及城鄉之間保險市場的均衡發展。
4、穩健發展原則。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體系和風險防範化解體系,確保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以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行業信譽。認真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等法律法規,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維護保險市場的良好秩序。不斷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方式、手段,提高監管效能,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5、以人為本原則。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切實做好風險防範、經濟補償和穩定保障,既著眼於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提升人的生活品質,幫助人們實現生有所託、老有所養、終有所安,又著眼於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積極為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服務。
(三)基本目標
力爭在5年內,通過保險業經營創新和監管創新及保險業外部環境的最佳化,基本形成一個主體多元、運行穩健、競爭有序、監管有效、充滿活力的保險市場體系,使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展,滲透力進一步增強,保險密度和深度接近西部地區平均水平,基本適應青海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保險業的要求。
三、加快保險業發展,為青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一)進一步加大市場培育力度,構建與青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保險市場體系和服務體系
1、培育和完善保險市場組織體系。要積極引進新的市場主體,增加保險機構數量,促進市場主體多元化和市場競爭。針對目前少數民族聚居區和縣以下保險市場拓展不力的現狀,進一步引導保險公司向縣以下小城鎮和偏遠少數民族地區延伸保險服務機構,為發展縣域經濟和農牧區經濟服務。支持適應市場需要、有發展潛力和經營管理規範的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引導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通過進一步分工協作提高業務拓展力和滲透力;引導兼業代理機構發揮其機構網路優勢,推動保險業向深層次發展,進而擴大保險覆蓋面。要按照現代金融企業的要求推進保險企業體制改革和創新,不斷完善各保險經營主體的內部管理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增強保險經營主體的創新能力和發展能力。
2、不斷健全保險產品體系。要加大產品創新力度,不斷調整產品結構,改變目前業務過度集中在少數險種上的格局,尤其是要針對青海經濟發展水平、地理環境和人文環境推出適應性保險產品,以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保險需求。
3、進一步完善服務體系,最佳化服務質量。牢固樹立 “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拓寬行銷渠道,創新服務手段和方式,切實加強對客戶售前、售中、售後的全過程服務,不斷提高承保效率,加快理賠速度,保證諮詢投訴工作處理的質量,以優質服務促進業務發展。
4、推進青海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積極配合建設 “信用青海”工作的開展,把誠信作為保險業發展的根本來抓,以誠信建設為基礎,加強保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提高保險業的社會公信度。
(二)將保險業務與青海經濟社會發展結合起來,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加大業務拓展力度,擴大保險覆蓋面和影響力
1、根據青海經濟發展戰略提供全方位的保險服務。要圍繞交通、水電、水利、城建等重點建設項目拓展保險業務,積極為重點建設項目提供各類配套保險服務,確保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積極穩妥地開辦適應石油天然氣、水電、有色金屬、鹽湖化工等優勢資源開發和冶金、醫藥、農畜產品加工、建材等優勢主導性產業發展需求的保險產品,促進我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在進一步搞好對大型國有企業保險服務,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生產經營的同時,針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生產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的狀況開發適應性保險產品,提供風險諮詢、評估、管理等服務,積極支持其發展。要適應我省物流業、旅遊業等行業發展趨勢,不斷拓展相關保險業務,促進我省第三產業穩步發展。
2、將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有機結合起來,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大力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推動商業保險參與青海農牧區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積極探索開展農牧民養老保險和城鎮郊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有效途徑,大力拓展企業年金保險業務,進一步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擴大保障範圍,提高保障水平。
3、積極服務 “三農”。要抓住全省加強農牧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加快農牧業產業化、小城鎮建設的有利時機,積極探索保險業參與農牧業產業化進程的有效途徑,並向小城鎮和農牧區延伸保險業務,配套推出相應的產品和服務方式,有效開拓農牧區保險市場。保險監管部門和各保險經營機構要積極與農牧業主管部門、財政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結合青海農牧業結構調整和發展趨勢,針對農牧業抗風險能力弱、保險承保風險成本較高等問題共同研究開展農牧業保險的新模式,積極開展建立政策性農牧業保險試點工作,促進農牧業支持保護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切實為農牧業發展、農牧民增收和農牧區穩定提供保障。
4、發揮保險業社會管理功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積極拓展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和僱主責任保險等業務,並推進建築業強制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從而保障安全生產,維護正常社會經濟活動秩序和社會穩定,降低社會風險管理成本。
四、加強和改善監管,確保青海保險業健康發展
(一)堅持依法監管,改進和完善監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監管效能
青海保監局要認真履行對青海保險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寓監管於服務中、寓監管於發展中,在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保險業發展規劃、引導和支持保險業發展的同時,要認真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做到監管內容、程式和結果 “三公開”,保證監管的公正、公平,不斷提高辦事效率。要抓好對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保險產品等日常監管工作,加快保險監管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保險風險防範預警系統,並將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結合起來,將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結合起來,將對事監管和對人監管結合起來,嚴肅查處弄虛作假、欺詐、誤導等違規行為,確保保險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切實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銀行、證券、保險監管合作,完善協調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健運行。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監管、保險企業內控、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四位一體”的保險風險防範體系
要在強化青海保監局監管職能、發揮監管主導作用的同時,進一步加強行業協會的組織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險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和自我監督功能,促進保險行業管理的規範化,保證行業內競爭的公平性和充分性。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切實做到規範經營、規範發展。同時,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和獨立的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加強對保險經營活動的社會監督,增強外部約束力。
五、為加快青海保險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保險工作,切實提高對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地位和功能作用的認識,將保險作為保障社會經濟安全運行、強化社會公共管理和化解社會風險矛盾的重要手段,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研究制定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要定期或不定期聽取保險行業工作匯報,協調解決保險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為保險業參與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政府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青海保監局對保險業的監管工作,堅持依法行政,不干預保險企業的正常經營。要著眼於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建設,積極配合保險部門,共同研究探索開展農牧業保險的有效模式,推動我省農牧業保險試點工作;著眼於通過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協同保險部門研究探索商業保險參與我省農牧區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農牧民養老保險和城鎮郊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有效途徑;著眼於強化社會公共管理和保障社會經濟安全運行,積極推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建築行業強制性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支持相關責任保險的推廣。經委、發展改革委等經濟綜合部門要加強與保險監管機關和保險經營機構的聯繫,及時通報全省和各地經濟發展的戰略舉措、重大建設項目等與保險業發展密切相關的信息。稅務部門要從支持保險業發展和擴大社會就業出發,研究制定保險行銷員稅收優惠政策。公安、司法和審計部門要嚴肅查處保險領域的各種經濟違法犯罪和違規行為,堅決打擊保險欺詐、侵占挪用保險資金和惡意脫逃保費、騙保等犯罪活動,為保險業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新聞媒體要做好保險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積極宣傳保險業在經濟補償、抗災減損、穩定社會等方面的典型事例,擴大保險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為加快保險業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