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定勞改、勞教檢察派出機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5年04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4月20日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1985年4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張濟民檢察長《關於設定勞改、勞教檢察派出機構的說明》,決定批准設定西寧市南灘地區人民檢察院、海西州德令哈地區人民檢察院、海西州香日德地區人民檢察院等三個勞改、勞教檢察派出機構。
三、對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犯罪,怎樣適用加重判刑?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加重處罰適用於下列犯罪分子,即: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81年6月10日 實施時間 1981年7月10日 發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目錄 1 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全文 編輯 ...
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辦法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8年03月23日發布,自2008年03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勞教檢察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規定,結合勞教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勞教...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勞教人員解除教養後三年內犯罪、逃跑後五年內犯罪的,從重處罰,並且註銷本人城市戶口,期滿後除確實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場就業,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因此,對這一類勞動教養人員應予開除公職。 對於...
《第八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紀要》確定的原則和公安部、勞動人事部、商業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九八四年下發的《關於解決人民檢察院勞改勞教檢察派出機構幹部的農村親屬遷往派出機構所在地區落戶由國家供應口糧問題的規定》,經研究對人民法院設立...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一、關於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因實施危害行為被政府收容教養,在解除教養...
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30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頒布單位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4.07.30 實施時間 1994.10.01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根...
第十九條 省、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勞動改造管教隊,由省、市人民公安機關管轄。第二十條 勞動改造管教隊,可以根據犯人多少和生產需要設定小隊、中隊、大隊、支隊和總隊。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若干人,可以按照管教和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設定工作機構。第四節 少年犯管教所 第二十一條 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
1981年7月27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改進勞動教養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07.27 實施時間 1981.07.27 根據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辦好勞動教養的指示和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勞動教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中幾個問題的批覆在1990.06.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
但減刑或假釋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犯人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報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根據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勞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逃跑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 5.民眾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 6.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 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審查批准收容勞動教養人員。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公安機關設定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勞動教養場所,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轄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勞改、勞教場所設定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的決定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2.10 實施時間 1985.02.10 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審查批准收容勞動教養人員。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公安機關設定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勞動教養場所,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
(四)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五)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已失效,以下簡稱《決定》)的適用問題 (六)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七)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八)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
規定了要設定專門的禁毒機構主管全州禁毒工作。這樣,禁毒工作不但有了法律武器,而且組織機構、人員編制和財政,經費,都會得到法律上的保證。第二章,對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處罰,共十條。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它是根據1981年6月1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而實行的,是強制性的一種行政措施,既有安置就業的性質,又有繼續改造的任務。 根據這一《決定》,家住大中城市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留場就業,不得回原大中城市:(1)勞改...
1983年,中央決定將監獄工作整體移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在《關於嚴厲打擊勞改犯和勞教人員在改造期間犯罪活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勞改、勞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後,勞改機關原有的偵查權應當繼續行使。”1994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中幾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勞改犯、勞教人員犯罪案件中執行有關法律的幾個問題的答覆(節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於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據判決書等文書收監執行...
脫逃犯是指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逃離行刑改造場所的罪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規定,勞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逃跑的,加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刑滿...
國家權力機關是對行政法制監督最為重要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它對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的效力最高。監督的內容包括:監督行政機關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有效實施;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督促政府機關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1995年4月2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
從重從快是指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針。1983年9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對從重從快的具體內容作了規定。所謂從重,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內從重;所謂從快,是指在法定辦案程式和...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修訂二稿)(1979年2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修正第二稿)(1979年5月12日)二、1979年刑法典 三、特別刑法 (一)單行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
梁柏台還是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勞改勞教工作的創始人。1932年2月19日,在中央政府第七次常會上,梁柏台提議創辦勞動感化院,常會決定由他起草勞動感化院章程,提交下次常會討論通過。很快,梁柏台起草的《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經常會討論批准,於1932年8月10日由司法人民委員部頒布,1932年8月15日開始實施。建立司法...
犯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在勞動改造期間脫逃後又進行上述犯罪活動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第二條,從重或者加重處罰。第十八條 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如果是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具有...
第十一條 監獄的設定、撤銷、遷移,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二條 監獄設監獄長一人、副監獄長若干人,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必要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其他監獄管理人員。監獄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第十三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第十四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