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改進勞動教養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1年7月27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改進勞動教養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1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7月27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辦好勞動教養的指示和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勞動教養工作的幾個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當前,我省違法犯罪的青少年,送勞動教養的有相當數量,認真改進和加強勞教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勞動教養是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辦法,它的根本任務是既改造人,又造就人,經過政治思想、文化、技術教育和勞動鍛鍊,把勞教人員改造成為建設社會主義的有用之材。
勞動教養場所的設立,要從有利於綜合治理出發,不宜過分集中,並應逐步轉為以市辦為主。女性勞動教養場所,可由省統一設立。
勞教單位的生產是納入地方計畫的。針對勞教人員期限短、流動性大、城市青少年多、勞動工時短等特點,儘可能從事一些技術簡單的工業、手工業、加工業和建材業的生產為宜,使他們在勞教期間學到一技之長,為解除教養後就業創造條件。對送偏僻地區的勞教人員,除從事工業生產外,也可以搞一些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多種經營。
當前勞教場所十分擁擠,各級政府要按照中央和國務院的規定,督促占用勞改、勞教場所的單位,儘快退還給勞改、勞教單位。如果占用單位確有困難或根本退不了的,要主動與勞改、勞教單位協商,拿出部分資金補貼勞改、勞教單位另選場所。
勞教單位的教學、生產、生活用房等基建項目,計畫部門要按照中央規定列入預算之內,逐年解決一些,以適應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
二、要貫徹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勞教單位的一切工作,都要從教育人和改造人出發,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生產指標不要定得過高。要保證教育時間,解決好教育與生產的矛盾,防止以勞代教或只勞不教片面追求產值的偏向。
要把勞教人員中的成年與少年、男性與女性分別編隊,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學習要按現有文化程度分班。對少數表現不好、不服改造的勞教人員,要單獨編隊,配備較強的幹部進行管理教育。
對改造表現明顯不好,解除教養對社會有危險的勞教人員,可以留院考察一段時間,以觀後效。
要注意勞教政策,嚴禁打罵、體罰或變相體罰。
三、嚴格區分逮捕判刑與勞動教養的界限,不要把構成犯罪應逮捕判刑的人送去勞動教養。嚴格區分勞動教養與治安處罰的界限,不要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送勞動教養。嚴格區分違法犯罪與一般性錯誤的界限,不要把有一般性錯誤或偶爾失足者送勞動教養。
對勞教人員的申訴,教養院要及時轉遞,原審批機關或同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複查,作出處理結論。
四、關於勞教人員的婚姻和休假問題。對於勞教前確有婚約雙方要求結婚的,或已經離婚雙方又要求復婚的,可以允許結婚或復婚。
勞教人員在星期天、節假日就地休息。對勞教人員家庭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準假回家。但要嚴加控制,其中對改造表現不好,有社會危險性的勞教人員,要由單位或家長負責接送。勞教人員回家期間,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告,假滿歸隊時,派出所應根據其表現簽署意見。
五、關於社會安置就業、就學問題。違法犯罪青少年經過改造後,就業、就學以及其他待遇,應與社會青少年一視同仁,不要歧視。對在學齡的,原學校負責接收,按實際文化程度插班學習;保留公職的,原單位要負責安置,原單位合併的,由合併後的單位安置,原單位撤銷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安置;屬於城鎮待業青年,要與城鎮待業青年同樣對待。對無家可歸或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的,在安置就業問題上要予以適當照顧。
六、關於勞教幹部問題。增加勞教幹部數量,提高幹部素質,是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重要因素。勞教幹部的配備,除參照地方同等類型企業的標準配備生產、政工和管理幹部外,還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文化教員。各單位不準使用勞教人員代替幹部做管教工作。幹部和師資的來源,可以從師專畢業生或願意從事勞教工作的中、國小教師中選調一部分中、青年教師。
勞教幹部工作時間長,比較艱苦,應按照中央和省有關的檔案規定,給予崗位津貼。
要加強對勞教工作的領導。勞教工作幹部要認真學習和遵守法制,善於調查研究,不斷總結與交流經驗,提高勞教工作的質量。對教育改造的成果和發現好的典型,要及時宣傳報導,切實把勞動教養院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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