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畫委員會、公安部、國內貿易部關於解決派駐勞改勞教場所法院幹部家屬“農轉非”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畫委員會、公安部、國內貿易部關於解決派駐勞改勞教場所法院幹部家屬“農轉非”問題的意見》在1993.09.06由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計畫委員會, 公安部, 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畫委員會、公安部、國內貿易部關於解決派駐勞改勞教場所法院幹部家屬“農轉非”問題的意見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計畫委員會, 公安部, 國內貿易部
人民法院設立在勞改勞教場所的人民法庭擔負著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犯人的減刑、假釋和又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派駐勞改勞教場所的法庭工作人員與勞改勞教幹部、檢察幹部只是工作分工不同,其生活、工作條件都是完全一樣的,因此,他們的家屬和子女的“農轉非”問題應參照勞改勞教幹部和檢察幹部家屬“農轉非”的原則和條件予以解決。根據中央關於加強勞改勞教工作的指示和有關政策,為進一步貫徹《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穩定設立在勞改勞教場所的人民法院審判隊伍,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一九八一年轉發《第八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紀要》確定的原則和公安部、勞動人事部、商業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九八四年下發的《關於解決人民檢察院勞改勞教檢察派出機構幹部的農村親屬遷往派出機構所在地區落戶由國家供應口糧問題的規定》,經研究對人民法院設立在勞改勞教場所人民法庭工作的幹部家屬辦理“農轉非”的具體條件和審批手續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許家屬落戶的條件
凡派駐在勞改勞教農場和大中城市近郊區、縣以外的勞改勞教工業單位區域內人民法庭的幹部,參加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年齡在三十八周歲以上,或現任審判員以上職務的,其在農村的配偶和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十五周歲及十五周歲以下子女(包括超過十五周歲在校中學生或因病殘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在農村無依無靠、唯一靠法院工作人員贍養的父母,應當允許將戶口遷入人民法庭所在地,糧食部門辦理市鎮糧食供應手續,保留市鎮定量人口的糧食供應關係,在未放開糧價的地方由國家供應口糧。所增加的支出,由地方財政負擔。
二、審批的許可權和手續
人民法院設立在勞改勞教場所人民法庭工作的幹部農村家屬到人民法庭所在地落戶,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經審核認定和地市公安、糧食部門批准,到所在地公安和糧食機關辦理戶糧手續。
法院幹部家屬“農轉非”所需指標,列入國家計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匯總核實的數字,由國家分別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負責統籌安排。
三、設立在勞改勞教場所的人民法庭幹部家屬“農轉非”後,除提升等特殊情況外,本人至少在三至五年內不得申請調離現崗位。
199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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