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犯是指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逃離行刑改造場所的罪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規定,勞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逃跑的,加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刑滿後一律留場就業,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逃脫羈押和監管的行為。中國刑法中辟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2)犯罪主體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包括被逮捕、拘留而尚未判決的未決犯和已被判刑正在勞動改造的已決犯。(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從羈押、勞改場所逃跑的行為。(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行為人具有逃避司法機關繼續關押和改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