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

《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
  • 發布機構:青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59號《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8年1月17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公布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行為,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進行聽證的,適用本辦法。
價格、行政立法等已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聽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以召開聽證會的方式進行。通過網路聽證的,應當設立網路聽證平台進行。
除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由擬訂該事項方案的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聽證機關)負責召開。
聽證機關為兩個以上的,可以聯合召開聽證會,也可以商定由一個聽證機關召開聽證會。必要時,市政府可以指定相關部門召開聽證會。
第五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主要包括:
(一)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記錄人;
(二)聽證參加人,包括按規定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邀請的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
(三)聽證機關和有關單位的代表。
第六條 聽證主持人由聽證機關確定。聽證主持人負責維護聽證會秩序,主持完成聽證會程式。
第七條 聽證陳述人、聽證記錄人由聽證主持人確定。
聽證陳述人協助聽證主持人完成聽證程式,負責在聽證會上陳述聽證事由,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回復聽證參加人的詢問。
聽證記錄人負責聽證會記錄。聽證會記錄應當準確、完整。
第八條 聽證參加人在聽證會上應當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建議,可以向聽證陳述人詢問,也可以將收集的公眾意見和建議在聽證會上陳述。
第九條 聽證參加人人數應當不少於10人。因對重大行政決策存在意見分歧而召開的聽證會,分歧各方人數應當對等。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時,除邀請的聽證參加人外,聽證機關應當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邀請的聽證參加人人數不得超過全部聽證參加人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人員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情況,按照申請順序或者隨機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聽證機關應當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本單位入口網站或者報紙等易為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機關;
(二)聽證事項及其簡要說明;
(三)聽證會舉行時間、地點;
(四)聽證參加人名額、申請條件、期限和方式;
(五)旁聽人員和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名額、申請條件和方式;
(六)其他應當為公眾知悉的事項。
第十二條 擬參加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應當在聽證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報名,同時提交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報名時,應當註明對聽證事項的基本意見、理由和聯繫方式。
第十三條 參加聽證的申請期限屆滿後,報名人數少於10人的,聽證機關應當公告延長申請期限及會議調整事宜。
第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3日前,聽證機關應當將聽證會通知書、聽證會議程等告知聽證參加人和其他會議參加人。
第十五條 聽證參加人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2日前告知聽證機關,並可以提供書面陳述意見。
第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舉行:
(一)工作人員核實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及其身份證明,核實旁聽人員身份;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及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名單;
(三)聽證陳述人陳述聽證事由;
(四)聽證參加人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建議,進行陳述或者質證,並可就陳述人陳述事項向聽證陳述人提出詢問;
(五)聽證主持人詢問聽證參加人或者有關參加人員;
(六)聽證主持人進行簡要總結並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七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如實記錄各方的觀點和理由。
聽證筆錄由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參加人、聽證記錄人簽名;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中註明。
聽證參加人對聽證筆錄有異議的,可以當場要求更正。
聽證會聽證筆錄現場無法及時整理的,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3日內整理完成。聽證參加人可以在聽證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查閱聽證筆錄,對聽證筆錄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更正。
第十八條 聽證會旁聽人員可以就聽證事項向聽證記錄人提交有關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10日內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客觀、公正。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過程概要、聽證參加人構成等基本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的主要意見、理由及各方分歧的主要問題;
(三)對聽證有關意見的分析和相關建議;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聽證報告應當附有聽證筆錄。
第二十條 聽證報告是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聽證機關將決策草案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提請市政府審議時,應當附送聽證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各區(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市政府發布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聽證試行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2016年9月27日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程式規定(試行)》(青政辦發〔2016〕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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