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是大連市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強政府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
- 外文名:Dalian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hearing method
- 類型:政府檔案
- 發文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強政府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是指政府在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中,對涉及面廣、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在作出決策前,通過特定程式,公開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或者建議,以保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政務活動。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決策機關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均應舉行聽證:
(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地名規劃和道路交通規劃等專項規劃方案經公示有較大爭議的;
(二)擬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方式和標準;
(三)調整水、電、氣、路橋、教育、衛生、公共運輸、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視網路等公共事業收費標準;
(四)改造城市主幹道路;
(五)可能對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
(六)對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七)制定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規範性檔案;
(八)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開、透明、規範、高效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組織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應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
組織聽證前,提出行政決策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組織專家和實際工作者進行分析論證。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由決策機關或者提出行政決策建議的行政機關組織。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由其組織聽證的事項,可以指定政府辦公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
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為該聽證事項的聽證機關。
聽證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可以聯合組織聽證。
第七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主要包括:
(一)聽證人,是指受聽證機關指派,主持聽證,確保聽證程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員,一般為3至5名;
(二)聽證代表,是指符合報名條件、被聽證機關選定並公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聽證機關根據需要特別邀請的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聽證代表一般不少於10人;
(三)提出行政決策建議的行政機關指派的代表,一般為2至4名;
(四)聽證書記員,是指受聽證機關指派,負責聽證會錄音、製作聽證筆錄及其他事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少於2名。
第八條 聽證人中設聽證主持人一名,由聽證機關指定。聽證主持人的職責:
(一)主持制定聽證工作方案,包括聽證公告的內容和發布方式,聽證會時間、地點,聽證代表的構成和人數等;
(二)簽發聽證公告;
(三)主持聽證會,維持聽證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