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辦法
(1992年6月1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涉外經營服務管理,提高涉外經營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益,促進對外開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管轄區內凡具備為有組織接待來青的外國人(以下稱境外賓客)提供旅遊涉外經營服務條件的單位,經批准可享有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單位(以下簡稱涉外定點單位)資格。
星級飯店直接享有涉外定點單位的資格。
第三條青島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以下簡稱涉外定點管理)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
(一)巨觀控制涉外定點單位的類別、規模、數量;
(二)負責涉外定點單位的考核、審批;
(三)組織涉外定點單位開展對外促銷活動;
(四)對涉外定點單位的經營服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和進行有關業務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涉外定點單位隸屬的主管部門,須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涉外定點管理工作。
第五條可以申請納入涉外定點管理的範圍:
(一)賓館(含飯店、旅館、酒店、公寓、渡假村等);
(二)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吧、菜館、餐廳、冷熱飲食部等);
(三)遊覽景點(含古蹟、園林、名山、奇水、異洞、民俗場景等自然和人文景觀);
(四)購物商店(含工業企業開辦的商店);
(五)車、船公司(含車、船、艇隊);
(六)文化娛樂和健身場所;
(七)其他可以實行定點的單位。
第六條涉外定點單位的類別、規模、數量的確定,應當以本市經營發展情況和涉外經營服務條件及境外賓客的客源狀況為依據。
第七條涉外定點管理,必須堅持維護境外賓客、涉外定點單位的合法權益的原則,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申請納入涉外定點管理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適用涉外經營服務需要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適應涉外經營服務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三)有適應涉外經營服務需要的固定場所或者其他空間;
(四)有適應境外賓客需要的經營服務項目;
(五)有符合接待境外人員的安全、衛生措施、設施;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涉外定點單位的具體標準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要求納入涉外定點管理的單位須經其主管部門同意並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填寫《青島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安全合格憑證;
(三)有關經營服務項目的簡要說明和經營服務場所的平面示圖。
經營服務項目需要特殊準許的,應提交相應主管部門簽發的準許憑證。
第十條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符合涉外定點單位標準的,予以批准,並發給:
(一)批准涉外定點通知書;
(二)《青島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證書》;
(三)涉外定點單位標牌和其他標誌。
對批准的涉外定點單位,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有關境外賓客接待單位,並由市外匯管理部門核發《核准收取外匯兌換券許可證》。
對不予批准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七天內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涉外定點單位要求退出涉外定點管理,應當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退出登記。
第十二條涉外定點單位需要變更原申請的經營服務範圍時,可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變更登記通知書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經營服務與管理
第十三條鼓勵涉外定點單位依法合理競爭,改進經濟服務質量,吸引境外賓客,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涉外定點單位須在本單位入口處的明顯位置設定涉外定點標牌;有關人員需要佩戴定點標誌的,須按規定佩戴。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政策允許,涉外定點單位對境外賓客的經營服務收費,必須收取外匯人民幣,並按外匯管理規定結匯、使用。
第十六條涉外定點單位不得為販毒吸毒、嫖娼賣淫、製作傳播淫穢物品和賭博、走私等活動提供條件;不得以給旅遊行政管理人員和境外賓客的陪同人員(導遊、翻譯、司機等)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徠境外客源;不得從事有損境外賓客利益和國家聲譽的活動。
第十七條境外賓客由涉外旅行社接待並安排的食、住、行、游、購、娛,必須安排在涉外定點單位。
境外賓客在本市進行講學和文化、體育、學術交流及經濟技術、經貿洽談、友好往來等活動中,由接待單位安排食、住、行、游、購、娛的,接待單位有條件的可以安排在本單位;不具備條件的,應負責安排到涉外定點單位。
第十八條涉外旅行社和其他接待境外賓客的單位,可以與有關的涉外定點單位簽訂涉外接待與經營服務合作協定,並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涉外定點單位在對境外賓客提供涉外經營服務時,須按規定填寫《青島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卡》,並由其單位負責人和境外賓客的導遊或者領隊簽字後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按月匯集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以備查核。
第二十條涉外定點單位可以收取定點服務費。
定點服務費收取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在涉外定點管理中利用職權收受賄賂、謀取私利。
第二十二條禁止境外賓客的陪同人員向涉外定點單位索取小費、回扣。
第二十三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外定點單位的經營服務活動實驗檢查和指導,幫助涉外定點單位提高經營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境外賓客對涉外定點單位經營服務方面的投訴,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須提請有關部門處理的,有關部門應予受理。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對執行本辦法,在涉外定點管理中涉外經營服務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涉外定點單位降低規定的經營服務標準,致使涉外經營服務質量下降的,或給旅遊行政管理人員、境外賓客陪同人員回扣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向其介紹境外賓客、取消涉外定點單位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涉外定點單位違反工商行政、稅收、物價、外匯管理、衛生、安全等管理規定的,由相應的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境外賓客的陪同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安排境外賓客到非涉外定點單位食、住、行、游、購、娛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主管部門可以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境外賓客的陪同人員向涉外定點單位索取小費、回扣的,按《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謀取私利的,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執行罰沒處罰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票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依照《
行政複議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市為有組織接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提供的經營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