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遊中介服務佣金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旅遊中介服務佣金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太原市
- 發布文號: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發布單位】太原市
【發布文號】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發布日期】2002-10-04
【生效日期】2002-1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發布日期】2002-10-04
【生效日期】2002-1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太原市旅遊中介服務佣金管理暫行規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市長 李榮懷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中介服務佣金管理,規範旅遊市場佣金收授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經營環境,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使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旅行社、旅遊景區(點)、旅遊涉外飯店、旅遊購物場所、餐館、旅遊定點單位等旅遊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
第三條全市旅遊中介服務佣金{以下簡稱佣金),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第四條佣金的收授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佣金的支付比例為不超過營業額的15%,具體數目由經營單位雙方議定。
第六條經營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支付佣金。經營單位支付佣金,應與中介方簽定契約,契約副本須送交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佣金的支出和收入必須如實入帳,並通過銀行進行轉帳,不得發生現金交易。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直接收取佣金,佣金給予方(經營單位)不得直接向任何個人支付佣金。所有旅行社門市部收取的佣金,一律由所屬旅行社統一結算。
第八條經營單位不得採取提供免費、禮品、餐券及有價證券等方式變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第九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佣金收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經營單位直接向個人支付佣金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單位處以給付佣金金額1至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
第十一條導遊人員違反本規定直接收取佣金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提出警告,除按上條罰款外,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
第十二條計程車司機拉客到經營單位私收佣金的,由計程車客運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市長 李榮懷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中介服務佣金管理,規範旅遊市場佣金收授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經營環境,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使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旅行社、旅遊景區(點)、旅遊涉外飯店、旅遊購物場所、餐館、旅遊定點單位等旅遊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
第三條全市旅遊中介服務佣金{以下簡稱佣金),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第四條佣金的收授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佣金的支付比例為不超過營業額的15%,具體數目由經營單位雙方議定。
第六條經營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支付佣金。經營單位支付佣金,應與中介方簽定契約,契約副本須送交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佣金的支出和收入必須如實入帳,並通過銀行進行轉帳,不得發生現金交易。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直接收取佣金,佣金給予方(經營單位)不得直接向任何個人支付佣金。所有旅行社門市部收取的佣金,一律由所屬旅行社統一結算。
第八條經營單位不得採取提供免費、禮品、餐券及有價證券等方式變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第九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佣金收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經營單位直接向個人支付佣金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單位處以給付佣金金額1至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
第十一條導遊人員違反本規定直接收取佣金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提出警告,除按上條罰款外,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
第十二條計程車司機拉客到經營單位私收佣金的,由計程車客運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