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旅遊涉外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6-1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旅遊涉外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6-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2-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6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17
【生效日期】199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17
【生效日期】199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旅遊涉外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6月17日甘肅省旅遊局制定)
第一條、為了提高旅遊涉外汽車服務質量,加強旅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和旅遊涉外汽車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使旅遊涉外汽車管理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涉外汽車是指為海外旅遊團(者)進行參觀遊覽活動提供運輸服務的專用汽車。
第三條、安全、方便、舒適的服務,是旅遊者對旅遊涉外汽車的基本要求,旅遊涉外汽車的管理應貫徹“確保全全,優質服務”的方針。
第四條、經營旅遊涉外汽車業務的汽車公司(隊)、旅行社、賓館、飯店,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要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行業管理。
旅遊涉外汽車的管理
第五條、凡在本省經營旅遊涉外汽車業務的單位、車輛,都要實行定點管理。
第六條、凡經營旅遊涉外汽車業務的單位,須按下列規定申請辦理定點審批手續:
一、申請經營旅遊涉外汽車業務的單位,須持上級主管機關證明、營業執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車輛和駕駛員檢驗合格的證件,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驗、審核後,報省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二、被批准定點的單位,由省旅遊局頒發《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定點標誌》後,到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擴大旅遊涉外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手續,並按照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局申領《核准收取外匯券許可證》。
三、由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涉外汽車定點單位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由省旅遊局統一印製的“旅遊汽車準運證”,方可經營旅遊涉外汽車業務。
一、申請經營旅遊涉外汽車業務的單位,須持上級主管機關證明、營業執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車輛和駕駛員檢驗合格的證件,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驗、審核後,報省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二、被批准定點的單位,由省旅遊局頒發《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定點標誌》後,到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擴大旅遊涉外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手續,並按照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局申領《核准收取外匯券許可證》。
三、由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涉外汽車定點單位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由省旅遊局統一印製的“旅遊汽車準運證”,方可經營旅遊涉外汽車業務。
第七條、“旅遊汽車準運證”須貼在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部位,“旅遊汽車準運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八條、對開展汽車、探險、狩獵等特殊項目旅遊的海外旅遊汽車,旅行社應先向公安交通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地方陪同人員有責任向海外駕駛人員介紹路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實施道路交通條例辦法》,確保交通安全。
第九條、旅遊涉外汽車經營單位必須設立健全的旅遊交通安全、優質服務管理機構,堅持經常對駕駛人員進行外事紀律,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和優質服務教育。
第十條、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的基本標準》等規定的要求,旅遊涉外汽車經營單位須制定本單位的《車容標準》、《司機儀容儀表標準》、《司機服務標準》、《司機安全行車標準》、《司機駕駛操作標準》等,逐項記錄考核,並列入駕駛員考評獎懲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旅行社必須使用持有“旅遊汽車準運證”的旅遊涉外汽車運送旅遊團(者),並與供車單位簽訂有關安全與服務基本標準契約。
旅遊涉外汽車、駕駛員基本標準
第十二條、旅遊涉外汽車基本標準:
一、裝有較寬敞的乘客軟椅,並配有座套,有窗簾,大型客車有車廂內行李架;
二、大型客車要有“緊急出口”(太平門);
三、配備有完好的空調系統;
四、配備有音響系統,大、中型客車要有傳聲放大裝置;
五、大型客車裝有閉路電視系統。
一、裝有較寬敞的乘客軟椅,並配有座套,有窗簾,大型客車有車廂內行李架;
二、大型客車要有“緊急出口”(太平門);
三、配備有完好的空調系統;
四、配備有音響系統,大、中型客車要有傳聲放大裝置;
五、大型客車裝有閉路電視系統。
第十三條駕駛員基本標準:
一、政治素質較好,上崗前接受過外事紀律、職業道德教育,能自覺遵守旅遊涉外人員守則;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會簡單外語會話;
三、年齡在35歲以下;
四、身高一米七以上,身體健康,五官端正;
五、駕駛經歷十年以上,有客運執照;
六、駕駛技術較好,安全行車十萬公里以上。
一、政治素質較好,上崗前接受過外事紀律、職業道德教育,能自覺遵守旅遊涉外人員守則;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會簡單外語會話;
三、年齡在35歲以下;
四、身高一米七以上,身體健康,五官端正;
五、駕駛經歷十年以上,有客運執照;
六、駕駛技術較好,安全行車十萬公里以上。
旅遊涉外汽車服務基本標準
第十四條、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建立車輛安全檢查制度,每次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狀況,尤其是發動機、轉向、制動、信號等安全部件,嚴禁機件失靈的車輛執行任務。
第十五條、堅持一團一車,不得超載,不得客貨混裝。
第十六條、駕駛員要統一著裝、戴證上崗,服裝要整潔,注意儀容儀表,以文明的敬語,飽滿的工作熱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為賓客提供優質服務,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行車,不酒後開車。
第十七條車輛行駛平穩,應選擇最佳路線,減少顛簸,遇有惡劣氣候,或在淌河,陡坡,轉彎多的路上行駛,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接送客人應提前二十分種到達指定地點,客人下車遊覽、購物時,駕駛員要檢查門窗是否關閉,並提醒客人隨身帶好貴重物品,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確保客人物品安全,不得用喇叭催促客人上車,客人活動結束後,駕駛員要及時清理車廂,發現客人遺忘的物品要及時送還。
第十九條、執行接送行李任務的駕駛員,要與陪同辦好交接手續,認真清點行李件數,不得出現任何差錯。
第二十條、非工作人員不得乘坐客人車輛參觀遊覽,要按照旅行社已確定的日程安排和路線行駛,遇有特殊情況,需更改行程,應先徵得領隊和陪同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路線及活動安排,不得擅自引導客人到非定點餐館或商店用餐、購物。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要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外事紀律,遵紀守法,不準索要小費,私收回扣,套換外匯,或提出其他非正當的要求,不得做有損國格和人格的事。
第二十二條、保持良好的車容車況,做到車身整潔,無油污;玻璃明亮,無水紋,無泥斑點,窗簾要整潔,座椅、靠背要固定完好,車廂內無雜物,空氣清新,要根據氣溫和客人要求提供適量的冷、暖氣,保持車廂內溫度在25度左右。
第二十三條、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標準收費,不得自行定價或亂收費用。
罰則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規定,達不到服務基本標準的旅遊汽車經營單位;租用非定點旅遊涉外汽車接團的旅行社;不服從行業管理者,將根據情節輕重,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合併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沒收非法收入;
三、罰款;
四、限期整頓或停業整頓;
五、收回“旅遊汽車準運證”;
六、吊銷“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警告;
二、沒收非法收入;
三、罰款;
四、限期整頓或停業整頓;
五、收回“旅遊汽車準運證”;
六、吊銷“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規定,造成旅遊者財物損失及國家財產損失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造成旅遊安全事故而觸犯刑律的單位或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七條、經營國內旅遊汽車業務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甘肅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