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與調整暫行辦法

《青島市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與調整暫行辦法》由青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於2017年12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與調整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青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6〕32號),制定了《青島市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與調整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2017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與調整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科學構建青島市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合理調整出租汽車供需關係,更好地滿足乘客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6〕32號)等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出租汽車包括青島市市區範圍的巡遊出租汽車和青島市全市範圍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平度市、萊西市、膠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及調整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與調整是指根據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定位,綜合考慮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運行情況、城市交通出行結構變化和出租汽車供需關係等因素,動態監測相關指標,依據監測結果制定出租汽車運力調整方案。
我市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與調整周期為一年,必要時可縮短監測周期。
第四條 我市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與調整工作按照科學高效、公正客觀、公開透明、逐步推進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與調整工作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運力動態監測工作應當依據國家和行業標準,參照國內外行業發展情況,並結合我市實際,對監測周期內各項指標的監測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形成監測結果。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運力動態監測結果制定運力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第七條 出租汽車運力動態監測指標包括交通擁堵時間變化率、出租汽車萬人擁有量、出租汽車億元GDP擁有量、出租公交出行分擔比、里程(時間)利用率、腳踏車年均營運收入變化率6項指標。
交通擁堵時間變化率是年度交通擁堵時長較上年度交通擁堵時長的變化量與上年度擁堵時長的比值。
出租汽車萬人擁有量是年度出租汽車總量與年度常住人口總量的比值。
出租汽車億元GDP擁有量是年度出租汽車總量與年度城市生產總值的比值。
出租公交出行分擔比是出租汽車出行量與常規公交出行量的比值。
里程利用率是巡遊出租汽車載客行駛里程和總行駛里程的比值,時間利用率是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載客行駛時間和總線上時間的比值。
腳踏車年均營運收入變化率是年度腳踏車年均營運收入較上年度腳踏車年均營運收入的變化量與上年度腳踏車年均營運收入的比值。
第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按照本辦法要求,實施運力監測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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