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指南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是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指南
  • 類型:指南
所屬機構,辦理期限,辦理條件,申辦材料,辦理流程,辦理依據,

所屬機構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青島市)

辦理期限

承諾期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單位經辦人。法定期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辦理條件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申辦材料

(一)《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辦理視窗提供); (2份 ,出具單位:單位 )
(二)提取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1份 ,出具單位:職工 )
(三)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購買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契約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提供購房契約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1份 ,出具單位:地稅局、房屋產權主管部門 )
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還可按照 《購買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交付首付款業務辦理規程(試行)》的規定,辦理轉賬手續。
(2)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應提供過戶後的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1份 ,出具單位:地稅局、房屋產權主管部門 )
(3)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契約(或協定)原件和補繳差價發票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和補繳差價發票原件。 (1份 ,出具單位:地稅局、房屋產權主管部門 )
2.職工建造、翻建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契約、工程決算和付款發票原件(翻建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件)。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戶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以及付款發票或收據原件。 (1份 ,出具單位: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
3.職工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原件、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契約、工程決算、付款發票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 (1份 ,出具單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實際工作地或戶籍地在該房屋坐落地的證明(戶口簿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實際工作地證明)原件。 (1份 ,出具單位:戶籍管理部門 )
其中,職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時,應提供婚姻關係證明原件。 (1份 ,出具單位:民政局 )

辦理流程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應當進行初審。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經辦人應代職工統一辦理提取手續:持職工身份證明複印件、相關提取證明材料及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單位經辦人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

辦理依據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章第七條:《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第一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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