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提取住房公積金由寧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流程,數量限制,法定期限,承諾期限,
申報條件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儲餘額。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設形象進度需達到規劃總層數的30%);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未重新就業的;
(八)生活困難符合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遇到嚴重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發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上述提取情形中除第(八)、(九)、(十)、(十一)款外,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的,應先償還該貸款。
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起12個月內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該套住房實際支付的總價款,但不包括銀行貸款。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提供的有償取得的交易憑證,或提交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契約和購房發票;
(二)購買二手房,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提供的有償取得的交易憑證;
(三)參加單位集資建房,需提交房改部門批准檔案和交款發票;
(四)房屋被徵收時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且有補償差價的,需提交拆遷安置協定、交款發票或交款憑證;
(五)在規劃區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職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預(決)算書;
(六)在規劃區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職工本人或配偶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工程預(決)算書;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安全鑑定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預(決)算書。
第十四條 職工按契約約定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滿12個月後,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總額不超過已自行提前償還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申請提前還款的本金;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優先予以償還。申請時提供資金轉入行戶名、賬號;已自行提前還款後申請提取的,需提供距申請提取日3個月內的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提前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含組合貸款)本息的,還需提供購房借款契約及當前貸款餘額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在市行政區域外購建自住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提交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購建房所在地的戶籍證明或正常繳納12個月以上的社保證明。
第十六條 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提取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實際支付的房租總額或家庭年工資收入的50%(兩者就低)。申請時提交申請人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門出具的本人和配偶無房證明、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租賃證、地稅部門開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發票及夫妻雙方收入證明(如失業的,提交失業證明)。
第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後,可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並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提交離(退)休證或離(退)休批准檔案;
(二)出境定居的,提交出境定居證明(戶籍或居民身份證已註銷的,由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或居民身份證註銷證明);
(三)調離本市的,提交調動工作證明;
(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配偶(無配偶的由直系親屬)可持死亡證明申請提取,並簽訂該財產可能引起的法律責任書面承諾書,但提取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非職工配偶申請提取人的,需持繼承、遺贈司法公證證明或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文書;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並簽訂兩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承諾書。
第十八條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每年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提交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職工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提交殘疾人證或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遇到嚴重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申請時提交當地有關部門對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災損的認定證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職工應在受災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災損金額。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因發生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申請時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特殊病症診斷證明、醫保部門出具的扣除醫保後的醫療有效費用證明、職工與患者的關係證明。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本辦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所列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職工因本辦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所列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職工配偶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提取額度以其產權比例實際支付的購房款額或災損額或醫療自付費用為限;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額度不超過當地職工上年度最低工資扣除低保補助金後的金額。
辦理流程
第二十四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按以下程式:
(一)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與所需材料一併提交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根據職工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核,需留存複印件的,經辦人在核對後在複印件上籤名確認與原件相符並加蓋私人業務章。
(三)職工持身份證件、管理中心審批核准材料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除第十條第(八)、(九)、(十)、(十一)款外,距上次提取時間未滿12個月的。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需核查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申請人對管理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覆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承諾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需核查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申請人對管理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覆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