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在1995.01.1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95年0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18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最近一個時期,我國幾個省、市相繼發生特大火災,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從我市情況看,去年(1994年)火災傷亡和經濟損失也比前年(1993年)大幅度上升。當前,正值冬季火災多發季節,為了加強我市的消防安全工作,減少和控制火災事故,確保社會穩定,現就消防安全工作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充分認識火災的嚴重危害,以對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重視並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要把消防工作納入各級領導幹部的任期目標責任制,推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度。
二、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在進行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和各項經濟建設工作中,必須把消防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強化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嚴禁減少消防投入或降低消防安全標準。新建、擴建、改建和裝飾裝潢工程必須報經消防監督機構進行防火審批和工程驗收。
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照消防監督機構的要求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要重點抓好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店(場)、集貿市場、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大型物資倉庫等單位的消防檢查,突出解決消防組織制度不健全、用火用電管理不嚴、違章裝修改造、消防疏散通道不暢、滅火器材不足等問題。
四、各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要會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對轄區居民樓院進行防火檢查,解決電線老化、燃氣使用不當、樓道堆放可燃雜物等問題,宣傳禁放煙花爆竹規定和防火滅火常識,減少火災發生和火災損失。
五、加強消防教育培訓,提高全民消防意識。各單位必須在兩個月之內,對從業人員普遍進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訓;安全員、電焊工、倉庫保管員等重點崗位職工及新招員工必須經過消防培訓合格後方可持征上崗。
六、經消防監督機構檢查發現有重大火災隱患並限期整改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在限期內整改。在限期內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由消防監督機構對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分別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200元的罰款,並再次限期整改。在第二次限期內仍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對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分別處以20000元罰款;對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1000元的罰款,並由有關部門給予直至撤銷其行政職務的處分。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經營條件,有嚴重危害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火險隱患的單位,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可依法查封,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發生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七、單位和個人有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處理。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東部新區集中供熱集資辦法》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青島市東部新區集中供熱集資辦法》業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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